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各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各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各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各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問題的通知
1999/04/0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了便利當事人訴訟和人民法院辦案,提高審判效率,改變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數量過多、超審限嚴重的情況,以利于更有效地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法院民事、經濟審判工作,現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北京、上海、廣東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以財產為內容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1億元;涉外和涉港、澳、臺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8000萬元,并且每年各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總數不得超過10件。
福建、浙江、海南、湖北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財產為內容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5000萬元;涉外和涉港、澳、臺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3000萬元,并且每年各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總數不得超過8件。
江蘇、山東、安徽、湖南、廣西、河南、四川、重慶、天津、河北、遼寧、黑龍江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財產為內容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3000萬元;涉外和涉港、澳、臺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2000萬元,并且每年各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總數不得超過5件。
其他各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以財產為內容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1000萬元;涉外和涉港、澳、臺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800萬元,并且每年各高級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總數不得超過5件。
二、北京、上海、廣東、海南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1億元;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8000萬元。
山東、江蘇、遼寧、浙江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5000萬元;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3000萬元。
福建、天津、湖北、湖南、河南、吉林、黑龍江、廣西、重慶、安徽、江西、四川、陜西、河北、山西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3000萬元;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2000萬元。
甘肅、貴州、新疆、內蒙、青海、寧夏、云南、西藏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1000萬元;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案件,爭議金額不得低于800萬元。
三、低于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所定標準或者超出所定限額,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屬于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應當作為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受理的,在受理前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四、在本通知下發前各高級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但尚未開庭審理的各類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交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五、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盡快據此制定本轄區各級人民法院分級受理第一審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規定,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以上通知,希遵照執行。有關執行情況,請及時報告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