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規范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規范的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規范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規范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4〕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有關政策規定,加強基層調解工作規范化,促進調解組織建設、制度建設和隊伍建設,切實改進工作作風,提升調解組織工作效能和社會公信力,充分發揮調解在爭議處理中的基礎性作用,現將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名稱規范等工作規范予以印發(見附件),請認真組織實施。
各地要在今年12月底前,指導督促各類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將調解工作程序、調解組織工作職責和調解員行為規范在辦公地點的顯著位置上墻公布,并完成調解員證書制作發放等相關工作。上墻公布的內容應清晰、醒目,采用彩色銅版紙印刷,紙張不小于A2(42厘米×594厘米),具體樣式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一制定。有條件的地區可將上述工作規范及調解組織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制成維權手冊、服務指南、聯系卡片等材料,在企業、工業園區、有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窗口發放,或在相關網絡平臺進行發布。要主動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落實基層調解組織人員、經費、場所等,為加強基層調解工作規范化建設提供必要保障。
請各地在2015年上半年對所轄地區實施工作規范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并于6月底前將書面檢查報告報部調解仲裁管理司,部里將適時進行抽查。
附件:
1.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名稱規范
2.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程序
3.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工作職責(試行)
4.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行為規范(試行)
5.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證書制作管理規范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4年3月5日
附件1 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名稱規范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名稱規范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名稱由“企業名稱”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次組成。
(二)企業分支機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名稱由“企業名稱”、“分支機構名稱”和“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次組成。
二、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社會團體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名稱規范
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社會團體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名稱由“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社會團體名稱”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次組成。
三、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名稱規范
街道、鄉鎮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中心(所)及社區、行政村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站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名稱由“街道、鄉鎮名稱”或者“社區、行政村名稱”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依次組成。
四、其他類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名稱規范
參照上述原則,其他類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名稱一般由“設立單位名稱”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地區名稱”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中心”依次組成。
附件2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程序
一、申請調解。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
二、受理調解申請。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后,應當及時對調解申請進行審查,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三、開展調解。調解組織根據案情指定調解員或者調解小組進行調解,調解應當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結束。但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長。
四、調解協議的仲裁審查確認。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確認申請。
五、告知申請仲裁的權利。當事人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未經仲裁審查確認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附件3 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工作職責(試行)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社會團體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工作職責
(一)宣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對本單位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進行調解;
(三)監督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履行;
(四)參與協調履行勞動合同、聘用合同、集體合同和執行單位規章制度等方面出現的問題;
(五)參與研究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六)協助本單位建立勞動人事爭議預防預警機制。
二、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工作職責
(一)宣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調解本轄區內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
(三)監督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履行;
(四)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調解仲裁機構開展轄區內勞動人事爭議預防調解相關工作。
附件4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行為規范(試行)
一、依法調解。堅持自愿、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履行居中調解職責。
二、愛崗敬業。熱愛調解工作,注重業務學習,以維護勞動人事爭議雙方當事人權益為己任,恪盡職守,甘于奉獻。
三、熱情服務。工作主動、耐心、細致、周到,儀表整潔、語言文明、舉止得體、態度誠懇。
四、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調解工作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
五、廉潔自律。不得收受、索取財物或者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為當事人介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訴訟代理人。
附件5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證書制作管理規范
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證書制作
(一)證書封面
1.內容
應當包括“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證”、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標識及發證機關“XX省(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
2.樣式
寬約8厘米,高約115厘米,應當采用藏藍色耐磨材質,燙銀字印刷,設計應當簡潔、大方、實用。
(二)證書內芯
1.內容
應當包括調解員基本信息(照片、姓名、所屬調解組織、發證日期、有效期、證書編號等)、發證機關公章、調解員行為規范主要內容(依法調解、愛崗敬業、熱情服務、保守秘密、廉潔自律)及定期檢驗或注冊記錄等。
2.樣式
應當采用有一定厚度的耐磨紙張雙面印刷,套印發證機關公章,應當有防偽設計。
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證書管理
(一)制作發放
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按照制作要求統一制作并組織發放。
(二)發放范圍
各類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專兼職調解員。
(三)申領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一條規定,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在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專兼職從事調解工作的成年公民可申領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員證書。具體申領條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統一制定。
(四)統一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要制定調解員證書管理辦法,報部調解仲裁管理司備案。要建立調解員信息臺帳,由專人負責進行實時、動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