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意見
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意見
民政部
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意見
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意見
民發〔2014〕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發揮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在吸納使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提供專業化、個性化社會工作服務,創新社會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關于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中組發〔2011〕25號),現就進一步加快推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快推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是以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為主體,堅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會工作專業倫理規范,綜合運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方法和技能,開展困難救助、矛盾調處、權益維護、人文關懷、心理疏導、行為矯治、關系調適、資源鏈接等服務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是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發揮作用的重要平臺,是整合社會工作資源、提供社會工作服務的重要載體,是承接政府社會服務職能的重要依托。發展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對于加強現代社會組織建設、促進轉變政府職能、引導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社會治理、建立健全社會服務體系,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民政部關于促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通知》(民發〔2009〕145號)發布以來,各級民政部門立足實際、積極探索、創新實踐,扶持發展了一批管理規范、服務專業、作用明顯、公信力強的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有力推動了社會工作事業發展,較好回應了人民群眾服務需求,促進了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但從總體看,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依然存在規模較小、服務能力不足、扶持力度不大、規范管理不夠等問題,與人民群眾需求和社會發展要求相比還有很大差距。各級民政部門要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大膽探索,采取更加有力措施,加快推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
二、加快推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適應轉變政府職能、創新社會治理、推進社會參與要求,以滿足人民群眾社會工作服務需求為根本,以加強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能力建設為重點,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體制機制為保障,加快推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為繁榮發展社會工作事業、提升社會治理與服務水平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堅持積極扶持、規范發展,將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納入社會組織建設管理之中,加快完善體制機制和政策措施,依法加強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引導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健康有序發展。堅持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優先扶持發展滿足重點人群和重點領域服務需求的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以點帶面逐步壯大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規模、優化發展布局。堅持改革創新、整合資源,按照社會組織體制改革方向,著力破解制約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瓶頸問題,有效整合各方資源,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
(三)主要目標。建立健全加快推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政策制度,逐步形成協調有力的管理體制和規范高效的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登記服務和監督管理措施,為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登記成立和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加強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能力建設,促進社會工作行業組織發展;加快推進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建立健全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支持保障體系。到2020年,在全國發展8萬家管理規范、服務專業、作用明顯、公信力強的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有效承接政府社會服務職能,滿足人民群眾專業化、個性化的社會工作服務需求。
三、完善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管理制度
(一)改進登記方式。成立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條件,專職工作人員中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證書或社會工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章程中應明確社會工作服務宗旨、范圍和方式。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可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鼓勵有條件的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規模化、綜合化發展,面向城鄉基層設立社會工作服務站點。
(二)強化監督管理。各級民政部門要堅持積極引導發展、嚴格依法管理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對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履行章程、開展活動、使用資金的監督管理,綜合運用年度檢查、社會評估、績效評價、信用建設等監督管理手段。對違反章程開展活動、騙取或違規使用政府購買服務與社會捐贈資金、公布虛假失實信息、侵害服務對象權益等行為要嚴肅依法懲處,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和行業退出機制。深入做好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評估工作,將評估結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和資源支持的重要依據,充分發揮評估工作的導向、激勵和約束作用。
(三)推動信息公開。建立健全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信息公開制度,督促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向社會公開組織機構、年報公告、財務收支、捐資使用、服務內容、獎懲情況等重要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努力樹立良好社會公信力。依托各級社會組織管理服務信息平臺,實現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信息公開與注冊登記、申請項目、吸引捐贈的有機銜接,廣泛爭取社會各界對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認可與支持。
四、加強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能力建設
(一)進一步增強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內部治理能力。督促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規章制度,健全理事會、監事會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恪守民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原則。以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為杠桿,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促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提升戰略謀劃、項目運作、資源整合、創新發展和組織管理能力。指導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主動拓寬資金來源,積極爭取企業、基金會和社會各界資助,增強自身造血功能,增強資金計劃、分配與使用的規范性和透明度。加快培養一批具有社會使命感、掌握現代組織管理知識、擁有豐富管理經驗的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管理人才以及具有扎實理論知識和豐富實務經驗、能夠指導解決復雜專業問題、引導推動社會工作服務人才成長發展的專業督導人才。
(二)著力提升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服務水平。加強對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情況的指導、監督與反饋,逐步優化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區域布局、業務結構和服務功能。建立健全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服務成效評估指標體系,為評價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服務情況、提升服務水平提供科學依據。加強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一線服務人員的教育培訓,鼓勵其參加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考試,不斷提升綜合素質和專業水平。指導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結合群眾需求和自身優勢特點加強服務品牌建設,形成一批社會認可、特色鮮明、具有示范指導作用的優秀社會工作服務項目。支持符合條件的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承接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實習實訓任務,積極引導高校社會工作專業畢業生到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就業創業、建功立業。
(三)建立健全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聯系志愿者制度。以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為平臺,深入做好志愿者的招募注冊、組織管理、培訓指導和服務記錄工作,鼓勵志愿者長期參加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有關活動,通過自學、考試等方式轉化提升為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通過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和志愿者(義工)的互動,引領提升志愿服務的專業化、組織化水平,豐富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資源,拓展社會工作專業服務范圍,增強社會工作專業服務效果。
(四)加強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黨群組織建設。按照現代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要求,指導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建立基層黨組織,逐步實現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黨組織全覆蓋,支持有條件的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建立共青團、工會、婦女組織等群團組織,充分發揮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團組織的先鋒模范作用以及工會、婦女組織的服務維權作用,確保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正確發展方向。
五、切實發揮社會工作行業組織促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功能作用
(一)支持社會工作行業組織發展。各級民政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7〕36號)要求,加大社會工作行業組織扶持發展力度,將社會工作行業組織納入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對象范圍。加強對社會工作行業組織的監督管理,促進行業管理與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引導在行業中起骨干作用的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參與組建、發展行業組織。積極探索在社會工作行業組織中引入競爭機制,不斷提升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服務水平。
(二)推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行業自律。指導社會工作行業組織建立健全各項行業自律制度,制定并實施行業職業道德準則,推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依法依規開展行業評比獎勵和質量認證等活動,規范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行為、增強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公信力。有條件的地區要逐步將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資質核查、信息統計、教育培訓等日常管理事務委托社會工作行業組織承擔,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在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管理中的前置和基礎作用,推動政府監管與行業自律的有機結合。
(三)積極做好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行業服務。社會工作行業組織要主動加強行業調查研究,積極參與相關法律法規、行業規劃、行業標準的研究制定工作,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訴求,提出行業發展意見和建議。要積極為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提供政策咨詢、規劃指導、項目推介、信息發布、權益維護、能力建設、合作交流等服務,增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之間以及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與有關方面的溝通聯系,為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爭取有力支持。
六、建立健全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支持保障體系
(一)加快推進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積極推動政府職能轉變,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和《民政部、財政部關于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指導意見》(民發〔2012〕196號),將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配備、社會工作崗位設置、機構管理服務能力與成效等情況作為政府購買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服務的重要依據。規范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程序,除技術復雜、性質特殊的社會工作服務項目和崗位,原則上均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競爭性購買,公平對待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承接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嚴格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承接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資質條件,加強對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建立健全評價結果反饋應用與獎懲機制,確保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依法依約提供服務。積極發展社會工作專業評估與咨詢服務機構,為開展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提供技術支持。
(二)加大對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扶持力度。實施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孵化基地建設工程,通過整合現有資源或新建等方式,到2020年建立50個國家級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孵化基地。各地要積極推動本地區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孵化基地建設,優先孵化以老年人、殘疾人、青少年、城市流動人口、農村留守人員、特殊困難人群、受災群眾等為重點服務對象和以婚姻家庭、教育輔導、就業援助、職工幫扶、犯罪預防、矯治幫教、衛生醫療、人口服務、應急處置等為重點服務領域的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扶持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專項資金,通過公益創投、補貼獎勵、提供場所、減免費用等多種方式,支持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啟動成立和初期運作。采取公辦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面向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開放公共和社會資源,支持其以社區為平臺開展社會工作服務。積極協調有關部門落實促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各項財稅優惠政策,降低其運行管理和提供服務成本。各地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有關人員引進落戶、薪酬保障、職業發展、表彰獎勵等方面的激勵措施,充分調動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開展專業服務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三)鼓勵社會力量支持和參與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鼓勵社會工作院校與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開展產學研合作,鼓勵社會工作專業教師創辦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積極引導志愿者機構、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按照注冊登記條件成立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鼓勵國(境)內外組織和個人依法通過捐資方式創辦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通過設立基金、提供場所、項目合作、專業扶持等多種方式支持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
七、加強對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組織領導
(一)建立健全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各級民政部門要將促進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作為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完善社會服務體系的重要任務,納入社會組織建設管理和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重視與支持。要進一步加強調查研究、政策創制和統籌協調,制定本地區實施意見,出臺落實措施,建立健全支持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長效機制。
(二)加大對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經費投入。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逐步擴大財政資金對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支持規模和范圍。加大民政部門留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對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支持力度,扶持壯大群眾急需、具有發展潛力的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支持、引導社會資金參與支持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逐步形成多元化、穩定化、制度化的經費保障機制。
(三)營造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社會環境。要加強各類社會工作宣傳載體建設,圍繞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政策制度、優秀典型、先進事跡,開展深入持續的社會宣傳,著力突出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在保障改善民生、創新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專業功能和服務成效。積極開展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研究、交流與合作,及時總結推廣經驗做法,研究解決困難問題,促進理論與實踐發展。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對優秀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及有關專業人才進行多種形式的表彰獎勵,大力營造關心、理解、支持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發展的良好社會氛圍。
民政部
201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