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
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
國家鐵路局
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
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
(國鐵設備監〔2014〕15號):2014年2月25日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通信信號設備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9號)和《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審批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1號)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鐵路通信信號設備是指鐵路道岔轉轍設備、鐵路信號控制軟件和控制設備、鐵路通信設備。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目錄詳見附件1。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的企業,應當向國家鐵路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取得“鐵路運輸基礎設備生產企業許可證”(以下簡稱“生產許可證”)。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錄,由國家鐵路局公布。
第二章 條件與程序
第四條 申請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檢測、檢驗合格的專業生產設備(具體要求詳見附件6);
(二)有相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具體要求詳見附件7);
(三)有完善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具體要求詳見附件8);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附件2),一式兩份,裝訂一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復印件兩份,裝訂一份;
(三)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審查表(附件3);
(四)專業生產設備明細表(附件4);
(五)申請軟件和系統集成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提供其硬件生產企業名錄;申請其他產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其有關生產過程(附件6中標注的生產過程)可委托其他企業完成,但應當提供受委托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等資料;
(六)專業技術人員明細表(附件5);
(七)企業質量保證體系文件(質量手冊、程序文件目錄清單)和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有效運行的證明材料;
(八)企業標準文本,設計圖紙明細表,工藝文件明細表,產品標識代碼資料;
(九)已取得產品認證證書的,提供認證證書復印件;
(十)已取得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估證明文件的,提供安全評估證明文件復印件;
(十一)技術評審(鑒定)證書或者審查意見復印件;
(十二)受讓技術的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提供擁有技術合法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
(十三)有運用業績的,提供產品運用情況說明(含運用單位、運用地點或范圍、運用數量、開通運用時間等內容);
(十四)企業簡介(含企業資產、人員狀況、生產設施、生產設備、檢驗設備、主要產品、生產經營基本狀況等內容);
(十五)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一般不予退還。申請企業提供的材料應當按第五條規定的順序,采用A4紙規格無線膠訂成冊(并加蓋騎縫章),統一標注頁碼并附電子版。各類證明、說明材料應當加蓋企業公章。
第七條 國家鐵路局對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企業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國家鐵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專用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八條 國家鐵路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需要時可組織現場核實、檢驗、檢測及專家評審。對企業提交材料進行現場核實的,應當指派至少2名工作人員。
第九條 國家鐵路局需要組織檢測、檢驗的,應當由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專業檢測、檢驗機構進行檢測、檢驗。
第十條 國家鐵路局需要組織專家評審的,應當書面通知企業做好相應配合。參加評審的專家,不得與申請企業具有相關利害關系。
第十一條 申請材料經審查合格的,國家鐵路局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并送達申請企業。
第十二條 國家鐵路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國家鐵路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企業。
檢驗、檢測和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第十三條 國家鐵路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自作出許可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企業送達許可決定,頒發生產許可證。
第三章 證書管理
第十四條 生產許可證采用統一格式,主要內容包括證書編號、企業名稱、生產地址、設備類別、適用范圍、證書查詢方式、有效起止日期、發證日期等內容。
生產許可證編號為:TX**####—*****。其中,“TX”代表鐵路許可標識;“**”代表許可類別標識,如“ST”為通信設備生產企業,“SX”為信號設備生產企業;“####”代表產品編號,由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代表生產許可證序號,由5位阿拉伯數字組成,按發證先后順序編排。
第十五條 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被許可企業需要延續已取得的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個工作日前向國家鐵路局提出申請。申請企業的材料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五條規定,并需提供企業前5年的產品質量狀況、運用情況及相關許可條件保持或變化情況等方面的分析報告。
第十六條 被許可企業生產條件發生較大變化(包括生產地址變化、生產線重大技術改造、軟件和系統集成企業的硬件生產企業變更等)時,應當向國家鐵路局重新申請許可。
第十七條 被許可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名稱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國家鐵路局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變更手續。
申請變更的企業應當提報的材料包括: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變更事項說明,合法的批準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新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原行政許可決定書。所提交的材料及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
第十八條 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遺失或者損壞的,被許可企業應當向國家鐵路局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補辦手續。
申請補辦的企業應當提報的材料包括: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補辦說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原行政許可決定書。所提交的材料及復印件應加蓋企業公章。
第十九條 被許可企業應當在產品明顯位置、外包裝及合格證上標明有效的生產許可證編號及出廠日期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國家鐵路局及其鐵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被許可企業的監督檢查,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隨機抽查被許可企業;對生產高速鐵路產品或產品質量不良的企業,應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第二十一條 被許可企業應當配合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相關材料,并按年度向國家鐵路局提交企業產品質量保證和安全管理情況自查報告。自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請取證條件的保持情況;
(二)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等變化情況;
(三)企業生產狀況及產品變化情況;
(四)生產許可證使用情況;
(五)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情況;
(六)需要說明的其他相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條件的保持情況;
(二)生產許可證使用情況。
國家鐵路局對監督檢查不合格的企業作出整改決定并書面通知企業。企業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并在6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鐵路局提出復查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國家鐵路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鐵路局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企業準予行政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鐵路局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
(一)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被許可企業依法終止的;
(三)行政許可依法被撤銷,或者行政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行政許可工作人員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行政許可受理、審查、監督檢查及信息公開等職責。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原鐵道部公布的《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認定實施細則》(鐵運〔2011〕2號)同時廢止。
附件:1.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目錄
2.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
3.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審查表
4.專業生產設備明細表
5.專業技術人員明細表
6.專業生產設備要求
7.專業技術人員要求
8.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要求
附件1
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目錄
序號
設備類別
序號
產品編號
產品名稱
執行標準
1
鐵路道岔轉轍設備
1
2001
道岔轉轍機
GB/T25338.1-2010 鐵路道岔轉轍機第 1 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GB/T25338.2-2010 鐵路道岔轉轍機第2 部分:試驗方法
TB/T1477-2005 ZD6 系列電動轉轍機
TB/T3069-2002 S700k-C 型電動轉轍機
TB/T3113-2005 ZD9/ZDJ9 型系列電動轉轍機
TB/T 2673-2002 ZY 系列電液轉轍機
TB/T 2860-1997 ZK3-A 型電空轉轍機
TB/T 2860.2-2011 電空轉轍機第二部分:ZK4 型轉轍機
2
2
2002
道岔外鎖閉裝置
GB/T25338.1-2010 鐵路道岔轉轍機第1 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TJ/DW052-2010 道岔轉換設備安裝技術條件(暫行)(運基信號〔2010〕386號)
3
3
2003
道岔密貼檢查器
GB/T25338.1-2010 鐵路道岔轉轍機第 1 部分:通用技術條件
TB/T 3200-2008 鐵路道岔密貼檢查器
4
鐵路信號控制軟件和控制設備(含軟件、硬件和系統集成)
1
2004
調度集中(CTC)設備
TJ/DW076-2004 分散自律調度集中系統(CTC)技術條件(暫行)(科技運函〔2004〕15號)
TJ/DW097-2008 客運專線鐵路信號產品暫行技術條件調度集中系統(CTC)設備(科技運〔2008〕36號)
TJ/DW047-2009 列車調度指揮系統(TDCS)、調度集中系統(CTC)組網方案和硬件配置標準(暫行)(運基信號〔2009〕676號)
5
2
2005
列車運行控制系統ATP車載設備
TJ/DW089-2007 既有線CTCS-2級列控系統車載設備技術規范(暫行)(科技運〔2007〕45號)
TJ/DW098-2008客運專線鐵路信號產品暫行技術條件(科技運〔2008〕36號)
TJ/DW139-2012 CTCS-3級列控車載設備技術規范(暫行)(鐵運〔2012〕211號)
6
3
2006
應答器信息接收單元
TJ/DW077-2004應答器技術條件(暫行)(科技運函〔2004〕114號)
7
鐵路信號控制軟件和控制設備(除2019、2020外,含軟件、硬件和系統集成)
4
2007
應答器
TJ/DW077-2004應答器技術條件(暫行)(科技運函〔2004〕114號)
8
5
2008
軌道電路信息接收單元
TB/T 3287-2013 機車信號車載系統設備
9
6
2009
機車信號設備
TB/T 3287-2013 機車信號車載系統設備
10
7
2010
車站計算機聯鎖設備
TB/T 3027-2002 計算機聯鎖技術條件
11
8
2011
車站列控中心設備
TJ/DW130-2010 列控中心技術規范(暫行)(科技運〔2010〕138號)
12
9
2012
無線閉塞中心設備
TJ/DW140-2012 無線閉塞中心技術規范(暫行)(鐵運〔2012〕212號)
13
10
2013
臨時限速服務器
TJ/DW141-2012 臨時限速服務器技術規范(暫行)(鐵運〔2012〕213號)
14
11
2014
ZPW-2000(含UM)系列設備(發送、接收、衰耗、防雷模擬網絡盤、空心線圈、調諧單元、匹配變壓器等設備)
TB/T3206-2008 ZPW-2000 軌道電路技術條件
TB/T 3004-2001 UM71 無絕緣軌道電路自動閉塞設備
TJ/DW096-2008 鐵路客運專線信號產品暫行技術條件-ZPW-2000A 無絕緣軌道電路設備(科技運〔2008〕36 號)
15
12
2015
軌旁電子單元(LEU)
TJ/DW077-2004 應答器技術條件(暫行)(科技運函〔2004〕114 號)
16
13
2016
計軸設備
TB/T 2296-2011 鐵路信號計軸設備通用技術條件
17
14
2017
25周微電子相敏軌道電路接收器
TB/T 3090-2004 25Hz相敏軌道電路微電子接收器
18
15
2018
車站電碼化設備(發送和檢測設備)
TB/T 2465-2010 鐵路車站電碼化技術條件
TB/T 3112-2005 鐵路站內軌道電路電碼化設備
19
16
2019
高壓脈沖軌道電路設備
TJ/DW146-2012 不對稱高壓脈沖軌道電路暫行技術條件(鐵運〔2012〕311號)
20
17
2020
安全型繼電器(二元二位繼電器、安全型繼電器)
GB/T 7417─2010 鐵路信號 AX 系列繼電器
GB/T 6902─2010 鐵路信號繼電器試驗方法
TB/T 2024-2007 鐵路信號插入式交流二元繼電器
21
18
2021
列車運行監控記錄裝置(LKJ)
TB/T2765-2005列車運行監控記錄裝置技術條件
TJ/DW070-2008列車運行監控裝置(LKJ)技術規范(V1.0)(運基信號﹝2008﹞572號)
22
19
2022
無線調車機車信號和監控系統設備(STP)
TJ/DW035-2004無線調車機車信號和監控系統技術條件(暫行)(運基信號〔2004〕73號)
23
20
2023
軌道車運行控制設備(GYK)
軌道車運行控制設備技術規范V1.1(運電高信函〔2012〕480號)
24
鐵路通信設備
1
3001
機車綜合無線通信設備
TB/T 3231-2010 GSM-R數字移動通信系統應用業務調度命令信息無線傳送系統
TB/T 2973-2006 列車尾部安全防護裝置及附屬設備
TJ/DW122-2009 GSM-R 數字移動通信網設備技術規范第二部分:機車綜合無線通信設備(V2.0)(科技運〔2009〕28號)
TJ/DW003-2010 CIR設備與貨車列尾裝置通信補充技術方案(運基通信〔2010〕662號)
TJ/DW012-2009列車防護報警和客車列尾系統技術條件(V1.0)(運基通信〔2009〕690號)
TJ/DW011-2009 關于印發CIR 與LBJ 設備整合技術要求的通知(運基通信〔2009〕713號)
TJ/DW013-2009關于印發GSM-R 數字移動通信部分技術條件補充規定的通知(運基通信〔2009〕144號)
TJ/DW009-2010旅客列車尾部安全防護裝置技術條件(V2.0)(運基通信〔2010〕262號)
25
2
3002
列車無線調度通信系統車載(機車)電臺
TB/T 3052-2002 列車無線調度通信系統制式及主要技術條件
TJ/DW015-2005列車無線調度通用式機車電臺主要技術條件(V2.0)(運基通信〔2005〕138號)
GB/T 24338.4-2009 軌道交通電磁兼容第3-2部分:機車車輛電子裝置
26
3
3003
列車安全預警系統道口預警設備
TJ/DW012-2009 列車防護報警和客車列尾系統技術條件(V1.0)(運基通信〔2009〕690號)
注:
1.通信信號相關產品還應當符合《軌道交通 通信、信號和處理系統控制和防護系統軟件(GB/T 28808—2012)、《軌道交通 通信、信號和處理系統 信號用安全相關電子系統》(GB/T 28809—2012)、《軌道交通 電磁兼容 第4部分:信號和通信設備的發射與抗擾度》(GB/T 24338.5-2009)、《鐵道信號設備雷電電磁脈沖防護技術條件》(TB/T 3074-2003)和《鐵路產品標識代碼編制規則》(TB/T 3137-2006)等通用標準的相關規定。
2.當相關標準更新時,采用最新標準。
附件2
國家鐵路局行政許可申請書
個人申請
姓 名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聯系電話
郵編
電子郵箱
單位申請
單位名稱
法人代表
單位地址
聯系電話
郵編
電子郵箱
委托代理人
身份證號碼
住 址
聯系電話
郵編
電子郵箱
行政許可申請項目
行政許可申請內容
所附申請材料目錄
注:以下內容由受理機構填寫
簽收人: 簽收日期:
附件3
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審查表
序號
事項
內容
1
鐵路通信信號設備生產企業審批實施細則
不分頁顯示 總共6頁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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