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貫徹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貫徹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貫徹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試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機關貫徹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試行)
為認真貫徹執行《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辦發﹝2015﹞23號)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中政委﹝2015﹞10號)(以下稱“兩個規定”),防止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防止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案件,確保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結合檢察機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深刻領會、準確把握貫徹落實“兩個規定”的基本要求
1.充分認識重大意義。“兩個規定”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舉措,是防止干預、插手司法活動的“防火墻”和違反規定過問案件的“高壓線”,對于排除領導干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對檢察權行使的違法干預和影響,確保檢察機關公正司法,維護檢察機關司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義,各級檢察機關和全體檢察人員要切實抓好貫徹落實。
2.準確把握適用范圍。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軍事機關以及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領導干部干預、插手檢察機關辦案活動的,適用領導干部干預司法辦案活動規定。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案件的,適用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規定。司法機關離退休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案件的,適用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規定。檢察機關領導干部干預、插手、違反規定過問司法辦案活動的,同時適用“兩個規定”。
3.準確把握職責內容。檢察機關遇有領導干部干預司法辦案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應當做好記錄和報告;遇有檢察人員過問檢察機關案件的,應當做好記錄、報告、處置、通報和責任追究;遇有檢察人員過問其他司法機關案件的,檢察機關應當認真調查核實,做好通報、責任追究和結果反饋;遇有其他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過問檢察機關案件的,應當做好記錄,并移送過問人所在單位的紀檢監察機構。
4.嚴格落實記錄、通報與責任追究制度。所有領導干部干預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行為,所有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的行為,都應當記錄并報告(告知)。屬于違法干預、違反規定過問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的,要進行通報。違法干預、違反規定過問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造成后果的,要進行責任追究。
5.嚴格規范司法行為。檢察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辦案規矩、紀律和法律,不得利用上下級領導、同事、熟人等關系,過問和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打探案情、轉遞涉案材料、說情、施加壓力,非法干預、阻礙辦案,或者提出不符合辦案規定的其他行為。檢察人員對個人收到的舉報、控告、申訴等來信來件,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轉交職能部門辦理,不得在來信來件上提出傾向性意見。
6.依法履行訴訟監督職責。檢察人員應當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以及刑事訴訟規則、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等法律和規定,依法履行訴訟監督職責,嚴禁借訴訟監督之名,過問、干預其他司法機關刑事立案、偵查、審判、刑罰執行和民事、行政訴訟等司法辦案活動。
7.強化責任擔當。檢察人員應當恪守法律,堅持原則,公正司法,不徇私情,不得執行任何領導干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對檢察機關內部人員干預、說情或者打探案情,應當予以拒絕;對于不依正當程序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應當告知依照程序辦理。
二、認真做好干預、過問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記錄
8.堅持全面、如實記錄。對領導干部干預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以及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檢察機關辦理案件的,檢察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9.明確記錄事項。檢察人員遇有干預、插手、過問司法辦案情形的,應當依照規定及時記錄。記錄應當包括以下事項:干預、過問人姓名,所在單位與職務,干預、過問的時間與地點、方式與內容,記錄人姓名,以及其他相關材料。記錄內容應當實事求是。
10.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辦案活動情況。對領導干部以組織名義向檢察機關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或者領導干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檢察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并留存相關材料。
11.如實記錄檢察機關領導干部和上級檢察機關過問案件情況。檢察機關領導干部和上級檢察機關檢察人員因履行領導、監督職責,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的,應當依據程序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檢察人員應當記錄在案。
12.規范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線索的報告程序。檢察人員對所記錄的領導干部干預、插手司法辦案活動的線索,應當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向分管院領導和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報告。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定期對領導干部干預、插手司法辦案活動線索進行梳理、匯總,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定后,按季度分別報送同級黨委政法委和上級檢察機關。對于情節嚴重,或者重大干預、插手線索,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的,堅持一事一報。
13.規范檢察人員過問案件線索的報告程序。檢察人員對所記錄的檢察系統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線索,應當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向分管院領導和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報告。部門負責人或者院領導對所記錄的檢察系統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移交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處理,或者向有處理權限的紀檢監察機構層報。
14.規范其他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過問案件線索的告知程序。檢察人員對所記錄的其他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過問案件線索,應當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報告,部門負責人應當及時向分管院領導和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報告。所在單位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及時將過問案件線索告知過問人所在單位的紀檢監察機構,同時移交相應記錄材料,并積極協助調查。
15.加強對記錄人員的保護。檢察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如實記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情況的,受法律和組織保護。任何人不得對記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檢察人員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職、調離、辭退或者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健全檢察人員合法權益因履行職務受到侵害的保障救濟機制。
三、及時對干預、過問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線索處置
16.嚴格檢察人員過問本系統案件線索的處置。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收到檢察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檢察機關案件線索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分別向記錄人和過問人所在單位或部門反饋,同時報上一級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
17.嚴格檢察人員過問其他司法機關案件線索的處置。檢察機關各級紀檢監察機構收到檢察人員違反規定過問其他司法機關案件線索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調查核實,并將結果及時反饋相應司法機關的紀檢監察機構。
18、澄清對檢察人員過問案件的不實記錄。準確把握和區分檢察人員依法正常履行職責和違反規定過問案件行為的界限。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或配合調查核實收到的反映檢察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案件的報告(告知),屬于不實記錄或虛假記錄的,應當糾正并及時為被記錄人澄清事實。
四、嚴格規范干預、過問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的通報
19.明確通報情形。檢察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過問案件情形的應當通報: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人的;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20.規范通報程序。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應當按照調查處理權限,對屬于本級紀檢監察機構處理的過問案件,經調查核實,屬于違反規定過問案件的,應當按照程序報經批準后,予以通報,并將結果報上一級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上級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對下級檢察機關紀檢監察機構應當通報而未通報的,應當監督糾正。對檢察人員違反規定過問其他司法機關案件的,應當將通報結果反饋所過問案件辦理單位的紀檢監察機構。
21.規范通報方式。檢察機關各級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定期對檢察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案件情況進行通報,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堅持一案一通報。
五、嚴肅追究干預、過問檢察機關司法辦案活動相關人員責任
22.對違反規定過問人的責任追究。檢察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案件,情節較輕的,給予提醒或者誡勉談話;有本辦法第19條所列情形之一,構成違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3.對不如實記錄人的責任追究。檢察人員對領導干部干預、插手辦案,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法依紀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24.對打擊報復人的責任追究。檢察人員對如實記錄過問案件情況的辦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健全落實“兩個規定”的工作機制
25.加強組織領導與協作配合。各級檢察機關要把落實“兩個規定”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領導,強化措施,抓好落實。檢察機關各司法辦案部門、辦公廳(室)、政工部門、案件管理部門、紀檢監察機構要加強溝通聯系和工作銜接,健全干預、插手、過問案件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的協作配合機制,切實推動“兩個規定”落實。
26.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上級檢察機關應當通過調研、巡視、檢務督察、執法監察和案件查辦等多種方式,加強對落實“兩個規定”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指導性意見。要注重總結各地好的經驗做法,并加以推廣。
27.與落實“兩個責任”相銜接。把檢察人員違反規定過問司法辦案活動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評價體系,作為檢察人員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對檢察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案件,情節嚴重的,既要追究過問人的責任,又要倒查追究相關人員的領導責任和監督責任。
28.注重宣傳和輿論引導。充分發揮主流媒體主力軍和新媒體生力軍作用,運用報刊、門戶網站、微博、微信等媒體,及時宣傳檢察機關在落實“兩個規定”方面的思路、舉措和成效。加強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各界對落實“兩個規定”的關切,及時穩妥應對處置相關負面輿情。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檢察院此前印發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本辦法由最高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