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工作的意見
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工作的意見
民政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工作的意見
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國資委,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國資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國資委,各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民政部 總參謀部等部門關于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扎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78號)要求,切實做好國有企業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工作,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本意見所指退役士兵是指《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退役士兵:“(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二)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四)是烈士子女的”,以及《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后退出現役的符合入伍時政府安排工作條件且自愿選擇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關系國防和軍隊建設大局,關系社會和諧穩定,國有企業均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中央企業應帶頭履行國防義務、社會責任,在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方面走在國有企業前列,發揮模范帶頭作用。中央企業要指導、督促所屬企業積極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任何企業不得下發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文件,不得拒絕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屬公司接收退役士兵,不得以勞務派遣、有償轉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國有企業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行,由當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同級人民政府國資委及相關企業做好協助配合工作。各地應通過適當措施鼓勵和提倡國有企業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四、認真落實國辦發〔2013〕78號文件關于“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拿出5%的工作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之間公開競爭,用人單位擇優招錄”的規定,按照本企業全系統新招錄職工數量的5%核定年度退役士兵接收計劃,由所屬企業或部門在退役士兵之間公開競爭、擇優錄用。
五、地方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和國資委要及時與當地企業溝通,掌握退役士兵接收計劃。企業確有關閉破產、招工變化等特殊情況,經商所在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和國資委報經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適當降低接收比例和數量。
六、國有企業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要公平合理、公開透明、依法合規、規范有序。每年國有企業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基本情況應通過適當方式對外公開。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要及時協調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國有企業接收退役士兵尤其是超比例接收退役士兵、促進國防和軍隊建設的先進事跡。
七、地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要會同同級國資委建立健全當地國有企業職工總數、每年招錄新員工數量、接收退役士兵數量等有關基本情況數據庫。可采用發函征集、企業主動報送、實地調研了解等方式取得數據,無特殊情況,當地國有企業應當提供此類數據。
八、民政部、國資委適時對國有企業接收退役士兵工作開展督導檢查。
九、各地、各企業可根據本意見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十、本意見由民政部、國資委負責解釋。
民政部 國資委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