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管理辦法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管理辦法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管理辦法
。ㄒ唬┆毩⒈O督人被依法暫停或者終止從事獨立監督業務;
。ǘ┆毩⒈O督人被受益人大會解任;
(三)獨立監督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依法接管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ㄋ模┩顿Y計劃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獨立監督人職責終止的,受益人大會應當在30日內委任新獨立監督人。
獨立監督人職責終止的,新獨立監督人繼任前,原獨立監督人應當繼續履行有關職責,妥善保管監督資料,及時辦理監督業務移交手續。新獨立監督人應當承繼原獨立監督人處理投資計劃事務的職責。
獨立監督人出現本辦法第五十五條第(三)項情形時,受益人大會可以指定臨時獨立監督人負責相關獨立監督事宜。
第五十七條 獨立監督人職責終止的,應當通報其他當事人,并報告中國保監會。
第五十八條 獨立監督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c受托人、托管人和融資主體合謀,損害受益人利益;
(二)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禁止的行為。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條 各方當事人應當根據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保監會以及有關部門的規定,完整保存投資計劃相關資料,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有關當事人可以查閱或者復制。
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投資計劃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準確、及時、規范報送有關投資計劃管理運營、監督情況的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六十條 受托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向委托人提供投資計劃法律文書和法律意見書等書面文件,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明示投資計劃要素,揭示并以醒目方式提示各類風險以及風險承擔原則。
第六十一條 受托人應當按照投資計劃約定向委托人、受益人、托管人和獨立監督人披露下列信息:
。ㄒ唬┩顿Y計劃設立情況,包括委托人和受益人范圍和數量、資金總額等;
(二)投資計劃運作管理情況,包括受托人、項目、融資主體、信用增級最新情況、收益和本金支付情況、投資管理情況、投資計劃終止以及財產的歸屬和分配情況、投資計劃協助關聯方與投資計劃相關當事人發生他項交易的情況等;
(三)重大事項、突發緊急事件和擬采取的措施;
。ㄋ模┩顿Y計劃季度、半年、年度管理報告,其中年度管理報告應當附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ㄎ澹┩顿Y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規定披露的信息。
第六十二條 受托人應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本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各項信息。
向中國保監會提交的年度管理報告還應當包括下列信息:
(一)相關子公司或者事業部運營狀況;
。ǘ┫嚓P管理人員履職情況。
第六十三條 保險機構作為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規定提交投資情況的報告。
受益人召開受益人大會的,應當及時向所有受益人披露受益人大會的決議和有關情況。
第六十四條 托管人、獨立監督人應當向委托人、受益人以及中國保監會和有關監管部門披露、報告下列信息和事項:
。ㄒ唬┦芡腥寺男新氊熐闆r;
。ǘ┩顿Y計劃收益及財產現狀;
(三)托管報告及監督報告;
。ㄋ模┢渌枰都皥蟾娴氖马。
第六十五條 受托人、獨立監督人應當采取必要措施,促使融資主體詳盡充分披露有關信息。
第六十六條 各方當事人提供報告和披露信息時,應當保證所提供報告和信息真實、有效、完整,不得虛假陳述、詆毀其他當事人,不得做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承諾。
第六十七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內容外,凡有可能對委托人、受益人決策或者利益產生實質性影響的信息,各方當事人均有義務履行披露職責。
第九章 風險管理
第六十八條 委托人、受益人應當對投資計劃風險進行實質性評估,根據資金性質、投資管理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合理制定投資方案,履行相應的內部審核程序,自主投資、自擔風險。
第六十九條 受托人應當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體系,覆蓋項目開發、項目評審、審批決策、風險監控等關鍵環節。受托人董事會負責定期審查和評價業務開展情況,并承擔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
第七十條 受托人應當健全投資問責制度,建立風險責任人機制,切實發揮風險責任人對業務運作的監督作用。受托人向委托人、受益人和中國保監會提交相關報告,須由風險責任人簽字確認。
第七十一條 受托人應當建立相應的凈資本管理機制和風險準備金機制,確保滿足抵御業務不可預期損失的需要。風險準備金從投資計劃管理費收入中計提,計提比例不低于10%,主要用于賠償受托人因違法違規、違反受托合同、未盡責履職等給投資計劃財產造成的損失。不足以賠償上述損失的,受托人應當使用其固有財產進行賠償。
第七十二條 受托人應當恪盡職守,勤勉盡職,加強對融資主體、信用增級、投資項目等的跟蹤管理和持續監測,及時掌握資金使用及投資項目運營情況,根據投資計劃投資方式制定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切實履行受托職責。
第七十三條 委托人、受益人應當充分發揮投資者監督作用,及時與受托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通報相關信息,跟蹤監測投資計劃執行和具體管理情況。
第七十四條 委托人、受益人應當每年對受托人、托管人和獨立監督人進行盡職評估,必要時按照投資計劃約定予以更換。
第七十五條 投資計劃存續期間發生異常、重大或者突發等風險事件,各方當事人應當采取積極措施,盡可能降低投資計劃財產損失。
受托人應在知悉或者應當知悉風險事件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委托人、受益人等相關當事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并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第七十六條 各方當事人不得違反投資計劃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泄露與投資計劃相關的商業秘密。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 中國保監會依法對投資計劃當事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責令各方當事人聘請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投資計劃業務和財務狀況。各方當事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發生以下行為:
(一)拒絕、阻撓監管人員的監督檢查;
。ǘ┚芙^、拖延提供與檢查事項有關的資料;
。ㄈ╇[匿、偽造、變造、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ㄋ模┲袊1O會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有關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受托人、托管人和獨立監督人等有關當事人的業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八條 中國保監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負責對委托人、受益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進行檢查和問責。對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質詢和監管談話,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委托人、受益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離任后,發現其在該機構工作期間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七十九條 受托人、托管人、獨立監督人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將記錄其不良行為。情節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可以依法暫停其從事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業務,并會同有關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中國保監會可以限制、禁止委托人、受益人投資有不良記錄的受托人、托管人和獨立監督人參與的投資計劃。受益人已經投資該類投資計劃的,中國保監會可以要求其轉讓受益憑證。
第八十條 為投資計劃提供服務的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應當遵守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勤勉盡責,獨立發表專業意見。相關中介服務機構或人員未盡責履職,或其出具的報告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十一條 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市場變化和投資運作情況,適時調整本辦法規定有關當事人的資格條件、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范圍。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關聯關系是指有關當事人在股份、出資方面存在控制關系或者在股份、出資方面同為第三人所控制。
第八十三條 保險機構擔任投資計劃委托人或者受益人,投資于投資計劃的具體比例,應當符合保險資金比例監管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四條 非保險機構擔任投資計劃委托人或者受益人,還應當遵守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監管部門的規定。
第八十五條 保險資金以投資計劃形式間接投資非基礎設施類不動產等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數。
第八十七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修訂。
第八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中國保監會2006年3月14日發布的《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6年第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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