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部屬單位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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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部屬單位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交通運輸部部屬單位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交財審發〔2016〕22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運輸部政府采購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采購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入交通運輸部部門預算管理的部屬單位(以下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實施的政府采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視同財政性資金。
采購項目既使用財政性資金又使用非財政性資金的,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的部分,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性資金與非財政性資金無法分割采購的,統一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組織形式。
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將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集中采購目錄包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項目和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將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自行采購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的行為。
本辦法所指的集中采購是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
第六條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 、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前款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是指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且為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服務,是指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應當執行政府采購政策。
第七條 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專家的確定,應當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京外采購人確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從所在地市級或上一級財政部門專家庫抽取并向上級單位備案。采購項目有特殊需要的,經向財政部備案后,可以在異地財政部門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
第二章 機構設置與職責分工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設立部政府采購領導小組,作為政府采購的領導機構,由主管副部長和相關司局的領導組成。主要職責是:
(一)審定交通運輸部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及相關規章制度;
(二)根據國務院規定,審定調整部門集中采購項目;
(三)審定部門集中采購代理機構;
(四)審定部門集中采購年度計劃;
(五)對政府采購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和協調;
(六)研究處理政府采購工作中重大違紀違規問題。
第九條 部財務審計司是交通運輸部政府采購工作的具體管理部門,負責交通運輸部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交通運輸部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及相關制度;
(二)指導、監督、檢查采購人和交通運輸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的政府采購工作;
(三)組織編制、匯審、報送交通運輸部年度政府采購預算;
(四)審核、報送采購人的采購計劃、執行情況和統計報表,編報交通運輸部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
(五)審核、報送采購人填報的備案和審批事項;
(六)組織部屬單位政府采購人員的培訓;
(七)按規定權限受理采購活動中的投訴事項;
(八)其他事項。
第十條 部門集中采購項目應通過交通運輸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進行采購。
本辦法所稱交通運輸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設立的交通運輸部集中采購機構和交通運輸部委托辦理集中采購事宜的其他集中采購代理機構。
第十一條 政府采購日常管理工作歸口采購人的政府采購部門負責。采購人在政府采購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制定本單位政府采購管理辦法;
(二)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預算和采購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提供采購清單及有關資料,參與集中采購的相關招標工作;
(四)組織實施本單位的分散采購工作;
(五)按規定上報變更采購方式、進口產品采購申請資料;
(六)按要求簽訂和履行采購合同;
(七)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執行情況;
(八)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統計信息報表;
(九)按要求公開政府采購信息。
第三章 政府采購方式
第十二條 政府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單一來源、詢價和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第十三條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國務院規定需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采購方式。
采購人不得將政府采購項目化整為零或采取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有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預和插手招投標工作。
第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十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三)采購人不可預見的或者非因采購人拖延導致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因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
(一)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一)因貨物或者服務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或者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導致只能從某一特定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因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有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的。
第十八條 采購的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按國家法律規定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四章 政府采購程序
第十九條 政府采購程序應根據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進行。主要包括: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制定政府采購計劃,明確采購組織方式和選定采購方式,組織采購,簽訂采購合同,驗收和付款,結算記賬,編報執行情況和統計信息報表,政府采購文件的歸檔和管理等。
第二十條 采購人在編制單位年度預算時,應將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預算在政府采購預算表中單列,根據部門預算編制的要求細化到具體采購品目,并按規定程序逐級上報財政部,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預算執行中部門預算資金調劑需要明確政府采購預算的,應按預算調劑的有關程序和規定一并辦理,由部報財政部審核批復。
第二十一條 除部門預算資金調劑情形外,預算執行中預算支出總金額不變但需要單獨調劑政府采購預算的類別(貨物、工程、服務)和金額,以及使用非財政撥款資金采購需要明確政府采購預算的,由采購人按程序逐級報送至部,經部審核后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未列入政府采購預算的采購項目,不得實施采購。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人應在財政部批復部門預算后,按規定編制政府采購計劃,并通過財政部政府采購計劃管理系統逐級報送至部,經部審核后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項目,應該委托政府集中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單位自行采購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向部提出申請,經部審核轉報財政部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五條 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且以協議供貨形式采購的項目,采購人可按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的規定,辦理具體采購事宜。
第二十六條 列入批量集中采購目錄中的品目,采購人應按規定上報本單位批量集中采購計劃。實施品目以財政部的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 列入批量采購范圍的,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協議供貨方式緊急采購或采購特殊配置品目的,應報部批準。當年協議供貨采購數量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屬于部門集中采購目錄范圍但因特殊情況需要實行單位自行采購的,應報部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九條 集中采購機構采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采購人根據已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政府采購計劃。
(二)簽訂委托代理協議。采購人與集中采購機構應當在集中采購開始前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按照平等自愿原則確定委托代理事項,約定雙方在編制采購文件、確定評標辦法與中標標準、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定標等方面的權利與義務。
集中采購委托代理協議可以按項目簽訂,也可以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議。按年度簽訂一攬子協議后,個別具體項目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三)制訂操作方案。采購人與集中采購機構應根據協議供貨或定點采購項目的具體情況協商制定操作方案。
(四)組織采購。集中采購機構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或經批準的其他采購方式,以及經備案或審批的操作方案開展采購活動。
(五)確定中標、成交結果。采購人應與集中采購機構協商確定中標或成交結果的處理事宜,并按相關規定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發布中標或成交公告。
(六)采購人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第三十條 部門集中采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細化部門集中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根據交通運輸部下達的政府采購預算,將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實行部門集中采購的項目預算,逐級下達到所屬單位采購人。
(二)編制計劃。采購人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編制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逐級上報交通運輸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同時報部備案。
(三)制定方案。交通運輸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匯總部門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后,制定具體操作方案。
(四)實施采購。交通運輸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根據委托代理協議,依法采用相應的采購方式組織采購活動。
(五)上述采購活動完成后,應當及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向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布中標、成交公告。
(六)采購人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應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交通運輸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與采購人應按采購合同組織驗收工作。
(七)集中采購項目采用協議供貨的,比照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和交通運輸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屬于單位自行采購的項目,采購人可以自行組織采購,也可以委托交通運輸部委托的集中采購機構或其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單位自行采購應當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編制計劃。采購人根據已批復的政府采購預算,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編制采購計劃。
(二)實施采購。采購人依法采用相應的采購方式組織采購活動。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采購的,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三)采購活動完成后,應當及時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向其發出中標或成交通知書,同時發布中標、成交公告。
(四)采購人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第三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對單項或批量采購金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或因特殊情況需要采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應分別報送采購方式變更申請和采購進口商品申請,經部審核轉報財政部批準后方可實施。
采購人是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的,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
第三十三條 采購人應當優先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貨物時應落實國家節能、環保產品政府強制采購和優先采購相關政策,按規定采購節能產品和環境標志產品。
第五章 政府采購合同和信息管理
第三十四條 政府采購應當依法簽訂政府采購書面合同。采購合同應當由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也可以根據具體組織形式委托相關集中采購機構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
第三十五條 采購合同應當明確采購商品或服務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性能、價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六條 采購人委托政府采購代理機構進行采購的,應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確定委托代理事項,約定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權利和義務。采購代理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采購合同的,委托代理協議作為采購合同附件。
第三十七條 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第三十八條 除經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已簽合同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
第三十九條 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和其他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技術、服務、安全標準,對履約情況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書。驗收書應當包括每一項技術、服務、安全標準的履約情況。大型或者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參加驗收工作。
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項目,驗收時應當邀請服務對象參與并出具意見,驗收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履約驗收應當依據事先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確定標準的,即為驗收合格。當事人對驗收結論有異議的,應當請國家有關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四十條 采購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采購合同款。納入財政直接支付范圍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按照確定的合同和財政部有關要求,確認供應商已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提供采購服務后,填報直接支付申請書,經財政部專員辦審核無誤后,按照合同約定將采購資金直接支付供應商。
未納入財政直接支付范圍的采購項目,由采購人按規定的資金管理渠道和合同約定付款。
第四十一條 采購人向財政部門申請支付政府采購進口產品資金時,應當提供財政部門審核同意文件、采購合同和產品報關單等材料,確保所采購的產品規格、數量金額等與審批或采購文件的規定一致,否則不予支付。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部門可不予支付資金:
(一)采購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二)未按規定在指定媒體公告信息的;
(三)未使用財政部監制的政府采購合同標準文本的,但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四)列入集中采購目錄而未實行集中采購的;
(五)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購相關規定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 采購人應加強對實施政府采購新增資產的核算和管理,對已交付辦理驗收手續的資產,應在驗收當月辦理新增資產的登記入賬手續。
第四十四條 采購活動結束后,采購人應按規定編報政府采購計劃執行情況。
采購人應在每年年末將本單位年度政府采購情況,按規定格式編制政府采購統計信息報表,并對政府采購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統計、分析,撰寫統計分析報告,按規定程序報部匯總審核后,報送財政部。
第四十五條 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15年,可以用電子檔案方式保存。采購文件包括采購活動記錄、采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估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第四十六條 采購人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向社會公開披露采購項目信息。其中涉及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的內容除外。
采購項目信息,包括采購項目公告、采購文件、采購項目預算金額、采購結果等信息。
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采購信息,由相關主體依法公開。
第四十七條 采購人的政府采購工作制度、辦事程序和重大采購事項必須在單位內部公開。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部依法對采購人的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托中國政府采購網、政府采購計劃管理系統等信息系統對采購執行情況實行動態監管,及時糾正違反本辦法的各種采購行為。采購人應當積極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報告有關情況,及時提供有關材料。
第四十九條 采購人應按照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的原則,建立健全政府采購活動內部控制制度,并依據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政府采購制度的制定及執行情況;
(二)單位內部政府采購職責分工及履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人員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四)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的編制情況;
(五)政府采購項目具體實施情況;
(六)政府采購審批和備案事項的執行情況;
(七)政府采購信息統計上報及公告情況;
(八)政府采購檔案的保管情況;
(九)政府采購方式、采購程序和評審專家的選用情況;
(十)政府采購合同的訂立、履行和資金支付情況
(十一)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十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十三)其他與政府采購工作相關的內容。
第五十一條 政府采購活動過程中的各方法律責任依據《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采購人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政府采購管理工作的具體規定,并報部備案。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關于印發交通部行政事業單位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通知》(交財發〔2007〕47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