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印發全國國土規劃綱要(2016—203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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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印發全國國土規劃綱要(2016—2030年)的通知
第一節 夯實實施基礎
完善規劃體系。以主體功能區規劃為基礎,統籌各類空間性規劃,推進“多規合一”,編制國家級、省級國土規劃,并與城鄉建設、區域發展、環境保護等規劃相協調,推動市縣層面經濟社會發展、城鄉建設、土地利用、生態環境保護等“多規合一”。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編制相關規劃、制定相關政策,在國土開發、保護和整治等方面,應與國土規劃相銜接。
完善法律制度。推動制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的規劃編制與實施管理制度,嚴格規范國土規劃編制、審批、實施及修改程序。
加強隊伍建設。加強國土規劃理論、方法和技術研究,促進國土規劃學科發展;加快制定國土規劃編制規程、技術標準和成果質量規范。建立完善規劃從業人員上崗認證和機構資質認證制度,推進國土規劃人才隊伍和機構建設;切實提高國土規劃技術和管理人才專業素養,提升國土規劃管理水平。
第二節 加強實施管理
強化組織領導。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綱要》實施的部門溝通協商機制,切實履行職責,強化制度機制設計,統籌重大政策研究和制定,協調解決國土開發、保護和整治中的重大問題,共同推進實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研究制定具體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全面落實《綱要》目標任務。要強化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協調聯動,明確職責分工,形成推進實施的共同責任機制。建立《綱要》實施績效考核制度,將實施情況納入國家土地督察機構對省級人民政府監督檢查范圍。
推動公眾參與。建立專家咨詢制度,成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專家委員會,加強國土規劃編制實施的咨詢論證。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加大宣傳力度,增強公眾對科學、高效、集約利用國土空間重要性的認識,提高全社會參與《綱要》實施與監督的主動性,營造有利于依法依規開發利用國土空間的良好氛圍。
加強實施監管。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要建立健全《綱要》實施監督檢查制度,堅持專項檢查與日常監督檢查相結合,強化實施情況專項統計,全面及時準確掌握基礎數據和信息。健全國土資源調查評價和動態監測體制機制,建立國土空間變化監測體系,完善調查監測指標和網絡,對國土規劃實施情況進行全面監測和評估。建立《綱要》實施定期評估和動態調整機制。建立信息發布制度,提升國土規劃管理信息化水平,推動信息共享。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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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每人每年2300元(2010年不變價)的農村貧困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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