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
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
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適用普通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一、開庭前的工作
1.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或者口頭予以告知。如果已經確定開庭日期的,應當一并告知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開庭的時間、地點。合議庭組成后,應當在3日內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告知后
,因情事變化,必須調整合議庭組成人員的,應當于調整后3日內告知當事人。在開庭前3日內決定調整合議庭組成人員的,原定的開庭日期應予順延。
2.合議庭成員應當認真審核雙方提供的訴訟材料,了解案情,審查證據,掌握爭議的焦點和需要庭審調查、辯論的主要問題。
3.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4.對專門性問題合議庭認為需要鑒定、審計的,應及時交由法定鑒定部門或者指定有關部門鑒定,委托審計機關審計。
5.開庭前,合議庭可以召集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交換、核對證據,核算帳目。對雙方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證據應當記錄在卷 ,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在開庭審理時如雙方當事人不再提出異議,便可予以認定。
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條件下,合議庭可以在開庭審理前讓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和解,原告申請撤訴,或者雙方當事人要求發給調解書的,經審查認為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可以裁定準予撤訴,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制作調解
書發給當事人。
6.合議庭審查案卷材料后,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經征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可以在開庭審理前徑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發給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只是在責任承擔上達不成協議的,開庭審理可以在雙方當事人對事實予以確認的基礎上,直接
進行法庭辯論。
7.開庭審理前達不成協議的,合議庭應即研究確定開庭審理的日期和庭審提綱,并明確合議庭成員在庭審中的分工。
8.開庭日期確定后,書記員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開庭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外地的,應留有必要的在途時間。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9.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沒有到庭的,應將情況及時報告審判長,并由合議庭確定是否需要延期開庭審理或者中止訴訟。決定延期開庭審理的,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決定中止訴訟的,應當制作裁
定書,發給當事人。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宣布開庭
10.書記員宣布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入庭。
11.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
12.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陪審員入庭。
13.書記員向審判長報告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出庭情況。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并詢問各方當事人對于對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14.當事人的身份經審判長核對無誤,且當事人對對方出庭人員沒有異議,審判長宣布各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 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訴訟。
15.審判長宣布案由及開始庭審,不公開審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16.被告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審判長可以宣布缺席審理,并說明傳票送達合法和缺席審理的依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17.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名單。
18.審判長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當事人提出申請回避的,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由審判
長在重新開庭時宣布予以駁回,記入筆錄;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成立,決定回避的,由審判長宣布延期審理。
當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不影響案件的開庭。人民法院對復議審請,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也可以在開庭時當庭作出復議決定并告知復議申請人。
三、法庭調查
19.審判長宣布進行法庭調查后,應當告知當事人法庭調查的重點是雙方爭議的事實。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主張的,也應提供證據或說明理由。
20.原告簡要陳述起訴的請求和理由,或者宣讀起訴書。
21.被告針對原告起訴中的請求和理由作出承認或者否定的答辯,對雙方確認的事實,應當記入筆錄,法庭無須再作調查。
22.第三人陳述或答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及理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否認的答辯意見。
23.案件有多個訴訟請求或多個獨立存在的事實的,可按每個訴訟請求、每段事實爭議的問題由當事人依次陳述、核對證據。
24.雙方當事人就爭議的事實所提供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應經對方辨認,互相質證。
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的證據,當事人提交法庭的,法庭不能公開出示,但可以適當提示。
25.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證人出庭作證,法庭應查明證人身份,告知證人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應負的法律責任。證人作證后,應征詢雙方當事人對證人證言的意見。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及其訴充代理人可以向證人發問。
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其所提交的書面證言應當當庭宣讀。當事人自己調查取得的證人證言,由當事人宣讀后提交法誕,對方當事人可以質詢;人民法院調查取得的證人證言,由書記員宣讀,雙方當事人可以質詢。
26.勘驗人、鑒定人宣讀勘驗筆錄、鑒定結論后,由雙方當事人發表意見。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勘驗人、鑒定人發問。
27.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查清后,審判長應當詢問雙方當事人有無新的證據提出,原告的訴訟請求或被告的反訴請求有無變更。當事人重復陳述的,審判長應當及時提醒或制止。
28.案件的事實清楚后,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結束。
29.當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證據或者合議庭認為事實尚未查清,確需人民法院補充調查、收集證據或通知新的證人到庭、重新鑒定、勘驗,因而需要延期審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審理。需要當事人補充證據的,應告知其在限定期間內提供。
四、法庭辯論
30.審判長宣布法庭辯論開始,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就本案爭議的問題進行辯論。辯論應當實事求是,以理服人。必要時,審判長可以根據案情限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每次發表意見的時間。
3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3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
34。第一輪辯論結束,審判長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還有補充意見。當事人要求繼續發言的,應當允許,但要提醒不可重復。
35.當事人沒有補充意見的,審判長宣布法庭辯論終結。
36.法庭辯論終結,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五、法庭辯論后的調解
37.經過法庭調查和辯論,如果事實清楚的,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順序詢問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需要承擔義務的,在詢問原告、被告之后,還應詢問其是否愿意調解。
當事人愿意調解的,可以當庭進行,也可以體庭后進行。
38.調解時,可以先由各方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當事人意見不一致的,合議庭要講清法規律規定,分清責任,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必要時,合議庭可以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請求提出調解方案,供雙方當事人考慮;也可以先分別征詢各方當事人意見,而后進行調解。
39.經過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應當在調解協議上簽字蓋章。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后當即履行完畢,不要求發給調解書的,應當記入筆錄,在雙方當事人、合議庭成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后,即具有法律
效力。
40.雙方當事人當庭達成調解協議的,合議庭應當宣布調解結果,告知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六、合議庭評議
41.經過開庭審理后調解不成的,合議庭應當休庭進行評議,就案件的性質、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是非責任和處理結果作出結論。
42.評議中如發現案件事實尚未查清,需要當事人補充證據或者由人民法院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決定延期審理,由審判長在繼續開庭時宣布延期審理的理由和時間,以及當事人提供補充證據的期限。
43.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中的不同意見,書記員必須如實記入筆錄,由合議庭成員在筆錄上簽名。
七、宣判
44.合議庭評議后,由審判長宣布繼續開庭并宣讀裁判。宣判時,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旁聽人員應當起立。宣判的內容包括: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判決的結果和理由、訴訟費的負擔、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
45.不能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當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46.由書記員宣讀庭審筆錄,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5日內閱讀。
庭審筆錄經宣讀或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記錄無誤的,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申請補正的,允許在筆錄后面或另頁補正。
庭審筆錄由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簽名。
八、閉庭
47.審判長宣布閉庭。
48.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合議庭成員等退庭。
49.合議庭成員退庭后,書記員宣布當事人和旁聽人員退庭。
1993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