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衛勇 ]——(2009-11-13) / 已閱54610次
質物滅失的,質權并不當然的滅失,有賠償所得的 ,依法用所得賠償擔保;屬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無所得的,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
債務清償,主合同債務清結,質權實現,目的達到;基于意思自治全部或者放棄質權,相對應的主合同債務豁免,從合同質權也豁免。
第十一條 申請股權出質注銷登記,應當提交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注銷登記申請書》。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釋義】股權出質注銷登記提交法定材料的規定。
申請股權出質注銷登記必須滿足本辦法規定的法定事由,即主債權消滅、質權實現、質權人放棄質權、其他導致所登記質權消滅的情形這幾種情形之一才可以受理。
上述事由,是基于當事人在申請書中的承諾性選擇事由,而非要求申請人提交相應事由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應當申請辦理撤銷登記。
【釋義】股權出質撤銷登記法定事由的規定。
申請出質撤銷登記一定要有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文件,且是撤銷股權出質登記的唯一法定文件,那就是質權合同被生效的判決或者仲裁所確認。
本條設定為依申請的撤銷登記,主要考慮到股權出質登記所依據的股權質押合同有可能被法院或仲裁機構判決或裁定無效而導致股權出質自始無效,且該種情形下出質人和質權人在主觀上應為明知或者應知的情形,從而有義務主動撤回股權出質登記。
此撤銷為被動撤銷,物權采意思自治原則,即只能依據申請人之申請予以撤銷,不存在利害關系人請求之撤銷,或者上級出質登記機關或者本級登記機關依職權撤銷的事由,這一點和撤銷企業登記有很大的不同,值得關注。
法院要求協助凍結已出質的股權,由于行政確認在先,但需遵循司法優先之原則,是否需要撤銷出質登記范疇呢?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凍結或強制轉讓股權問題的答復》(工商企字[1999]第143號)的規定,對股東或投資人在有限公司或非公司企業法人中的股權或投資,人民法院予以凍結的,登記主管機關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應暫停辦理轉讓被凍結投資或股權的變更登記。人民法院凍結股權的依據是《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中關于財產保全、執行方面的相關規定,目的是為了保障法院判決的執行。一旦判決生效,股東需要根據法院判決履行相關義務,否則法院可以依申請啟動強制執行程序,以拍賣、變賣等形式轉讓股東被凍結的股權。但是,申請人與股東的關系是基于法院作出的有關交付金錢、實物以及股權等財產性權利的判決所形成一般的債的關系,而股東(出質人)與質權人的關系是基于《物權法》和《擔保法》規定所形成的由質權人享有優先于一般債權人受償的質押關系。質押權優于一般的債權。該股權被強制執行后,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清償質權人,剩余部分再支付給申請人。因此,已出質的股權再被法院凍結的,不影響股權出質登記之效力,不影響質權人債權之實現。
第十三條 申請股權出質撤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股權出質撤銷登記申請書》;
質權合同被依法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文件;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辦理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釋義】股權出質撤銷登記提交法定材料的規定。
向登記機關提交的上述文件中注意審查是否真實有效,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交原件供核對。股權出質登記所需提交文件除標明復印件外,應提交原件。
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復印件除有明示的外,應當由質權合同當事人簽字蓋章(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當事人加蓋公章)或者有委托權限的代理人簽字,并注明 “與原件一致”后提交登記機關核對。
第十四條 登記機關對登記申請應當當場辦理登記手續并發給登記通知書。通知書加蓋登記機關的股權出質登記專用章。
對于不屬于股權出質登記范圍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以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并退回申請材料。
【釋義】股權出質登記時限、用印及退件的規定。
登記時限要求當場辦理;用印要求專用章。登記機關的審核意見不宜以“準予登記”來表述,應以“同意登記”來表述審核結果;擔保物權登記和物權登記有一定的區別,不宜象物權登記那樣,通過向當事人發放權利證書來體現這一權利。一是股權出質登記在法律性質上不同于行政許可,沒有必須采用權利證書的法律強制性規定;二是股權出質登記作為一種法定的物權公示方式,從客觀效果來看,只要出質人、質權人依法辦理了股權出質登記,該物權的公示效力隨即產生,社會公眾在登記機關均可查詢到該股權出質的登記情況,無需通過向當事人發放權利證書來體現登記形式和結果。因此本辦法在各登記程序中提出登記機關對股權出質作出同意登記的決定,均采用向出質人、質權人出具有關《股權出質設立(變更、注銷或撤銷)登記通知書》的形式,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當場辦理出質登記手續并發給相應類型的登記通知書。
對于不屬于股權出質登記范圍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以及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登記機關也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并退回申請材料,即不屬于職能范圍,或者不屬于管轄范圍,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也應當場退回申請。這既明確了登記辦理的原則,又明確了登記辦理的時限,與出質登記的非許可性質一致,也體現了高效、為民和便民的行政要求。
第十五條 登記機關應當根據申請將股權出質登記事項完整、準確地記載于股權出質登記簿,并依法公開,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因自身原因導致股權出質登記事項記載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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