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衛勇 ]——(2009-11-13) / 已閱54565次
【釋義】建立法定的股權出質登記簿的規定。
出質登記簿是質權歸屬和內容和根據,具有法定性,不論是采取紙質還是電子形式。股權出質登記的法律屬性是行政確認而不是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為確認民事財產權利關系而為的登記,與《行政許可法》所稱之行政許可是有本質區別的。登記的作用在于設立質權,對抗第三人,并通過加強公示效果,提高社會公信力。為方便社會公眾了解企業股權出質登記信息,保障市場交易安全,本規定股權出質登記機關設立股權出質登記簿,并將登記事項記載于股權出質登記簿,供社會公眾查詢。社會公眾可以到股權出質登記機關查閱、抄錄或者復印有關股權出質登記的資料。
為了保證股權出質登記情況的準確性,本條還規定,股權出質登記機關對于因自身原因導致股權出質登記情況發生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此行為不屬于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但是,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關肯定要承擔賠償責任。這一點,辦法進行了立法規避。還有一點,就是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的申請登記的情形,基于登記屬于形式審查,因虛假造成損失的,通過訴訟決斷。但是,本辦法沒有對此行為規定罰則,可使用有關合同監管的地方性法規對此處罰。對此種出質登記,登記機關也不能強制撤銷。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的股權出質登記具有公示和公信的效力。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發生法律效力,并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對設定質權部分的股權予以鎖定,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轉讓該部分股權。
第十六條 股權出質登記的有關文書和登記簿格式文本,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釋義】相關登記表格可以在國家工商總局網站下載。另外一點,就是股權出質登記資料的管理問題,本辦法沒有明確。由于出質登記涉及股東股權,股東既股東股權對應的出資額屬于公司的登記事項,為了便于管理,應一并歸入公司登記檔案,統一建檔。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釋義】規定辦法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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