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喜亮 ]——(2010-1-31) / 已閱16983次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一次性或者12個月內累計為1名勞動者支出超過本單位上年度平均工資30%的費用進行培訓的,視為提供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專項培訓費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有支付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因培訓產生的其他直接費用。)
另:參加培訓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等算不算做直接產生的費用呢?
建議:本條例對工資作出明確規定。
第二十一條 高級管理人員如果不知悉商業秘密的不應當列入競業限制的范圍。
(第二十一條 公司中可以約定競業限制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另:“其他用人單位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用人單位是哪家用人單位?
建議:競業限制控制在知悉商業秘密人員范圍。“其他用人單位”改為“用人單位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三條 此條內容關于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支付2倍工資的內容與第七條重復。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仍留用勞動者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關于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在原勞動合同期滿后的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關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被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第八十二條第一款關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規定執行。)
建議:刪除或將第七條歸為本條,強調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建議增加是否支付經濟補償和醫療補助費用內容的說明,以便更好執行。
(第二十七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關于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和第四十一條關于裁減人員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試用期內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 此條第五項(五),是否意味著默許多重勞動關系?如果是這樣,那么,“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需要加賓語,拒不改正什么?用人單位又向勞動者提出了什么?
(第二十八條(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建議:慎重規定,仔細斟酌。
第二十九條
建議明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概念:以法定退休年齡或退休條件退出工作崗位為勞動合同期限。增加達到退休年齡或退休條件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九條 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二)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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