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喜亮 ]——(2010-1-31) / 已閱16981次
第三十三條
建議:與第二十九條合并。
(第三十條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關于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的,額外支付的1個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本人上月工資標準確定。)
第三十五條 賠償金和補償金是不同的概念和含義。
建議:將支付賠償金改為依法支付補償金,將“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改為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支付賠償金”。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第三十八條 此處用“一般”字樣,易引起爭議,不易把握。
建議:不對此做規(guī)定,或將“一般”取消。明示情況。
(第三十八條 用工單位一般在非主營業(yè)務工作崗位、存續(xù)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工作崗位,或者因原在崗勞動者脫產學習、休假臨時不能上班需要他人頂替的工作崗位使用勞務派遣用工。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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