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0-6-16) / 已閱55404次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行為。
8、姘居
姘居,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同居,共同生活,但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雙方雖然同居,卻不是持續穩定的生活,而是隨時可以自由拆散。姘居當事人的性關系不以金錢、財物為紐帶,有的還有一定的感情基礎。
9、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末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以配偶相待,性生活、生育、相互扶養等與夫妻相同,但是未履行婚姻登記手續,欠缺婚姻的形式要件。
10、婚前性行為、試婚
婚前性行為一般是指準備結婚的無配偶男女之間發生的性行為。
試婚也可以歸類于婚前性行為,但又與一般的婚前性行為不同,因為試而不是準備結婚,對是否結婚一開始就不確定。試婚,打破了婚姻的嚴肅性,受到道德譴責。
11、包二奶、養二爺
包二奶,"二奶"就其本義來說是指夫所納之妾。現實生活中,"包二奶"有特定的含義,即指有配偶的男子供養妻子以外的其他女子,雙方保持較為穩定的同居關系或較為固定的性關系,女方一般只與該男子保持這種關系。
養二爺,是社會發展出現的新現象,隨著社會的進步,女性的社會經濟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包養情夫有了可能。養二爺是指有配偶的女子供養丈夫以外的其他男子,雙方保持較為穩定的同居關系或較為固定的性關系,男方一般只與該女子保持這種關系。
12、包養情婦、包養情夫
包養情婦一般就是指包二奶。
包養情夫一般就是指養二爺。
13、換偶、換情人
換偶就是二對或多對夫妻相互交換配偶進行性行為。換偶也稱為換妻,但女性主義者認為換妻帶有明顯的性別歧視,稱為換偶更容易讓女性所接受。
換偶已嚴重沖擊了道德底線。
換情人,就是二對或多對情人相互交換性交,此后原來的關系不變。
換偶、換情人有可能構成聚眾淫亂。
14、3P
p——person也就是中文“人”的意思,所謂3p就是三個人一起發生性關系,一般是指兩男一女,而且特指一對有情感關系的男女與另外一個男子進行的共同的性行為。3P涉嫌聚眾淫亂。
15、亂交
亂交,即隨意選擇性伴侶的行為,一方往往同時和許多人保持性關系。
16、賣淫嫖娼
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包括口淫、手淫、雞奸等)的行為。
17、強奸罪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或者同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這里特指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自愿發生兩性關系的情形。刑法規定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也就是說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自愿發生兩性關系,也是強奸。
18、重婚罪
重婚罪,指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19、破壞軍婚罪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他人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20、聚眾淫亂罪
聚眾淫亂罪,是指為首聚眾進行淫亂活動或者多次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
21、傳播性病罪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進行賣淫嫖娼的行為。
22、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
以上種種婚外性行為概念并非嚴峻的定義,互有交叉,互有包含和重疊。
三、婚外性行為的法律后果。
從調整婚外性行為的法律法規(包括黨紀政紀)角度去區分,可以將婚外性行為(包括由此引起的違法犯罪行為)分為五類,下面予以分類并列出相應的法律后果:
(一)刑法(同時黨紀、政紀)調整的婚外性行為。
1、強奸罪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或者同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刑法》第236條第一款規定,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款規定,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2、重婚罪
重婚罪,指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犯罪人有二類:一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二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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