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克先 ]——(2010-6-16) / 已閱55402次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破壞軍婚罪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他人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現役軍人,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現役軍官、文職干部、士兵及有軍籍的學員。復員退伍軍人、轉業軍人、殘廢軍人、和在軍事機關工作而沒有軍籍的工作人員,以及因犯罪被判刑在執行刑罰仍保留軍籍的人,都不是現役軍人。
同居,是指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在一定時期內公開或者秘密地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為。它以兩性關系為基礎,同時還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經濟關系或者其他某些方面的特殊關系。同居既不同于事實婚姻,也不同于通奸。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奸,不能認定為犯罪。結婚,是指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騙取結婚登記或者雖未登記但與現役軍人的配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形成事實婚姻。
《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聚眾淫亂罪
聚眾淫亂罪,是指為首聚眾進行淫亂活動或者多次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具有兩大特征:一是聚眾;二是淫亂。聚眾,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組織、指揮、策劃下,糾集多人聚集在一起進行淫亂活動。淫亂,主要是指聚集男女多人在一起進行性交,即群奸群宿,在同一處所換偶性交,等。
《刑法》第301條規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傳播性病罪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進行賣淫嫖娼的行為。
《刑法》第360條第一款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6、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
《刑法》第360條第二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黨紀、政紀: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第150條規定 ,……重婚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159條規定,進行淫亂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第31條規定,……組織、支持、參與……色情淫亂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二)行政法(同時黨紀、政紀)調整的婚外性行為。
7、賣淫嫖娼
賣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異性之間或者同性之間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發生性關系(包括口淫、手淫、雞奸等)的行為。
行為人主觀上已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并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系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系,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按賣淫嫖娼行為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66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四、賣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注:己被《治安管理處罰法》代替)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罰。對賣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后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并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下罰款。對賣淫、嫖娼的,一律強制進行性病檢查。對患有性病的,進行強制治療。
《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0條,對下列幾種人收容勞動教養:……(三)有流氓、賣淫、盜竊、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屢教不改,不夠刑事處分的。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31條規定,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56條,嫖娼、賣淫,或者組織、強迫、介紹、教唆、引誘、容留他人嫖娼、賣淫,或者故意為嫖娼、賣淫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31條,……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活動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8、非法姘居
非法姘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公開同居,共同生活,但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目的,男女雙方雖然同居,卻不是持續穩定的生活,而是隨時可以自由拆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于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公安機關發現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非法姘居的,應責令其立即結束非法姘居,并具結悔過;屢教不改的,可交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公安機關酌情予以治安處罰;情節惡劣的,交由勞動教養機關實行勞動教養。"
(三)民法調整的婚外性行為。
9、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行為。以前稱之為非法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包二奶”、“包二爺”等情況。
《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準予離婚的理由之一,《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一般來說并不觸犯刑法,但《刑法》也有特別規定,《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多長時間才算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還沒有司法解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17條規定可資參考:《婚姻法》所稱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關系相對穩定,且共同生活的時間達到三個月以上。
10、同居
同居即指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未經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即以前的事實婚姻,以前對此也稱為非法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四)黨紀、政紀調整的婚外性行為。
11、通奸
通奸,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己有配偶的人之間自愿暗中發生兩性關系的行為。
通奸的雙方,對內不共同生活,對外不以夫妻名義活動。最主要的是,通奸與重婚、同居等的根本區別在于它的隱秘性,當事人不愿被人得知他們的關系,他們沒有夫妻名份和權利、義務。雖然有些人的通奸在一定范圍內被人知曉,但這是出于當事人意愿之外的原因。
《婚姻法》中沒有通奸的概念,也沒有禁止通奸的規定,一般屬于道德調整的范圍。
但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150條規定,與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第151條規定,利用職權、教養關系、從屬關系或者其他相類似關系與他人發生性關系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12、包養情婦(夫)
包養情婦,是指有配偶的男子供養妻子以外的其他女子,雙方保持較為穩定的同居關系或較為固定的性關系,女方一般只與該男子保持這種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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