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澤清 ]——(2003-8-15) / 已閱35208次
論現行私營企業法律制度的立法缺陷
作者:金澤清
摘要:
私營企業迅速發展壯大,業已成為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對私營企業的政策導向從“引導、監督、管理”發展為“鼓勵、引導、支持”。因此在80年代到21世紀初先后制定了調整私營企業發展的法律規范。但是,長久以來以所有制成分來劃分企業法律制度的思路限制了立法發展,對私營企業還是存在了法律規范制度上的缺陷和由此而來的法律歧視現象。本文對20世紀80年代到現在的尚在運行的有關私營企業公司法律規范進行了比較分析從中發現了不少有關法律問題。
如在《公司法》與《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上對私營企業中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規范上就存在很大的法條競合;在經濟法律規范上,對私營企業尤其是有限責任公司在發起設立與國有獨資公司存在著不平等;在稅收征管上,對私營企業所有人的征稅上存在著基于一個法律事實而雙重承擔征收(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義務的不合理問題;在刑法保護方面,對職務侵犯私營企業公司財產權利的犯罪行為的懲罰與預防上也有不平等問題等等。
解決這些問題的重要性在于如何真正給予私營企業在法律地位和法律保護方面給予“國民待遇”,筆者認為應當在完善立法,清理不適宜的行政法規(如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等),加強執法水平,從而全面保護私營企業的正當合法權益,規范私營企業的經營管理、市場活動。讓私營企業能夠在合理、平等的環境下發揮作用,適應WTO后中國市場經濟時代的需要,投入到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中去!
關鍵詞:私營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法條競合、職務犯罪、立法缺陷
主要參考書目:
《經濟法學》(第二版)潘靜成著
《刑法學》趙秉志主編、黃京平副主編
《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學》皮協成著
《析我國企業立法的雙軌現象 ——兼論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法律體系的構建》 董皓著
《非公有制企業法律保護》劉劍文、楊漢平著
《現代民法學》余能斌、馬俊駒主編
《江澤民在中國共產黨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摘自《人民日報》以及《新華網》)
本文涉及主要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6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1997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88年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修改意見(1996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1993年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93年)
一、我國私營企業法律制度的立法概況
江澤民同志代表中國共產黨的十六大報告中表明:“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個體、私營等各種形式的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加快生產力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我國對私營企業的政策導向從“引導、監督、管理”發展為“鼓勵、引導、支持”。因此在80年代到21世紀初先后制定了調整私營企業發展的法律規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1988年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修改意見 1996年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1999年)等基本上形成了私營企業法律制度體系。
(一)最初私營企業法律定義
按照國務院1988年頒布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屬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營利性的經濟組織。私營企業分為以下三種:(1)獨資企業;(2)合伙企業;(3)有限責任公司。
按照條例的定義:
(1)獨資企業是指一人投資經營的企業。獨資企業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
(2)合伙企業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協議投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合伙人對企業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是指投資者以其出資額對公司負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
總共5頁 1 [2] [3] [4] [5]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