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晶 ]——(2003-9-2) / 已閱91845次
我國?證券法?第二條規定,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但是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即不屬于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也不屬于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因此尚沒有法律法規規范。根據該條規定,若要適用證券法,需要由國務院依法認定才行。這樣,發行人就應當按照?證券法?的規定履行有關注冊、審批、信息披露義務作法。優點在于可以充分利用現有證券法律制度及其配套措施,使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的操作以較低的成本納入正規化的渠道。
也有專家認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的交易應當采用做市商制度。理由是: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證券通常要符合較為嚴格的規范,包括發行規模方面的限制,如果非要等到湊足一定規模才能發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那么對SPV的資本金要求也會加大,而且會限制商業銀行通過轉讓住房抵押貸款來籌措資金的速度;場外交易市場交易簡便靈活,不需要復雜繁瑣的上市程序;交易所交易對于規模不大的證券容易產生炒作,而做市商制度不然,由于做市商根據自己對證券價值的分析給出證券的買價和賣價,況且每一種證券有多個做市商,多個做市商將通過銀行以及自己建立的營業網點,吸引眾多的投資者,因此住房抵押貸款證券被炒作的可能性不大;固定收益的證券比較適合做市商制度的交易 。因為我對做市商這方面的知識掌握的不多,所以姑枉錄之,不作評判。
問題2:在發行證券時,SPV是否須嚴格遵守公司法規定的發行資格、發行條件以及發行程序;
如果SPV采取國有獨資公司的形式,自應遵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但是可以作出變通規定;如果 SPV采用信托的形式,就不必遵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了。
問題3:SPV發行證券后,如確屬必要,變更證券化計劃的法律規定。
a. 變更要件:受益人會議決議通過(若與受益人利益無重大關聯可省去此程序);向銀監會申報核準;
b. 申報的法律文件:變更的內容、理由(附事實材料),變更后的證券化計劃,收益人會議記錄(若未召開受益人會議則自無),專家評審意見,其他銀監會規定的文件。
問題4:應如何選擇證券化運作工具。
國外已開發的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工具繁多,目前在市場上占據重要地位的主要有三種:抵押轉遞證券(mortgage pass -throughsecurity)、 抵押支付債券(mortgage-backed bond ) 和擔保抵押債務證券(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簡稱CMO) 。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主要是基于轉遞證券的原理,即把抵押貸款證券投資本息的歸還方式與發行所依賴的抵押貸款還款現金流設計成簡單的對應關系,而不改變抵押貸款歸還本息的現金流量。管理者只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住房抵押貸款合同按順序提取費用,然后根據所發行債券數量把收到的證券等比例劃轉給投資者。
根據以上的分析,我國在開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時,可考慮采用抵押支持債券和CMO兩種工具,尤其要重點考慮CMO工具。此外,證券化工具的設計是否合理,能否吸引投資者,還要考慮其收益、風險以及流動性,因此,在設計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時還應注意以下幾點:(1)證券利率應高于同期的國債利率;(2)通過信用增級使證券具備相當的信用級別,提高投資者的信心;(3 )證券應在全國性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確保其充分的流動性和交易的活躍性;
問題5:住房抵押貸款債券的發行方式:住房抵押貸款債券和其他證券一樣,公募(Public Offering)和私募(Private Placement)兩種方式皆可。公募即公開發行,是指通過各種途徑向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出售證券的要約。
問題6:住房抵押貸款債券券面的法定記載事項有哪些。一般應當包括:表明“住房抵押貸款債券”的字樣,發行人名稱和法定代表人簽名,債券面幣及面額,票面利息及本息支付方式,發行時間、范圍,償還保證,票面編號,批準發行機關名稱及時間,其他事項。
問題7: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后住房抵押貸款的日常管理者應是誰:證券化后一般仍由商業銀行承擔服務商的角色。
第五節:其他法律問題
一 稅收問題
在住房抵押貸款轉讓的過程中,有些稅收要予以減免,如印花稅;證券化以后,貸款銀行每月代收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還款本息不必繳稅。而其獲得的服務費應當繳稅。
會計方面,我國目前沒有關于資產證券化交易的會計準則,根據證券化監管的需要以及參考外國證券化實踐中的會計規定;證券化方面的會計法規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表外處理。即商業銀行轉讓住房抵押貸款后把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出去,提高銀行的資金流動性和資產收益率以及資本充足率。但剔除的關鍵取決于商業銀行住房抵押貸款的轉讓是出售而不是擔保性的融資。
(二)會計報表的合并方面。是指在商業銀行編制合并報表的過程中,SPV的財務資料是否要被包括進去。我國現在的會計準則規定:公司需要合并對其有實際控制權的子公司。
(三)損益的確認。證券化加速了收益和損益的確認,如果住房抵押貸款的轉讓是出售,被轉讓的資產應當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而產生的損益即證券化資產的帳面價值與出售收入之間的差異由發起人確認。
二 證券化的主管機關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主管機關宜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擔任。因為證券化之金融資產主要為銀行業,保險業或其他金融機構所得收益及處分之債權資產所以最好應由這些事業的主管機關負責管理及監督。但是如果今后資產證券化的規模擴大,把其他資產(如企業項目資產、信用卡貸款、購車貸款)納入證券化的軌道,可能就要涉及到計委、經貿委、財政部等單位,證券的交易也要受到證監會的監督。如果證券化市場對國外投資者開放,這會設計外匯兌換的問題,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的監督。綜上所述,證券化所涉及的部門管理較多,勢必使資產證券化的運作令出多門,困難較多。因此,可以考慮成立一個綜合監管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制定有關資產證券化的政策法規,并監督資產證券化的運作。
三 證券類別
住房抵押貸款廣泛采用的是債券形式,因此它具有抵押物和信用的雙重保證。
四 房貸證券化的時間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需經過準備階段(估計5至6個月),信托機構組建及核準賣方資格審核階段(估計6至7個月),發行金融債券及收購按揭貸款階段(一年),發行按揭證券階段等。
五 以信托方式實行房貸證券化所需的主要法律文件。
(1) 資產信托證券化計劃
資產信托證券化計劃是受托人辦理特殊目的信托業務及發行優先級受益憑證的基本文件,是規范特殊目的信托的基本架構。一般記載以下事項:
1. 特殊目的信托契約之存續期間;
2. 信托財產之種類,數量,名稱及價額;信托財產管理處分方法及管理主體;
3. 與受益證券有關之下列事項:信托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之分配方法;發行各種種類或期間之受益證券,其本金、收益分配、受償順位及期間等事項;
4. 信托財產管理處分之方法,與受委托管理及處分該財產之創始機構,其他金融機構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資產管理機構;
5. 受托機構及特殊目的信托監察人之職權及義務;
6. 為處理特殊目的信托事務所為借入款項及費用負擔之相關事項;
7. 信托財產之評價方法,基本假設及專家意見;
8. 受托人的職權義務;
(2)特殊目的信托章程
特殊目的信托契約書由委托人與受托人擬簽訂,應主要記載:
1. 信托目的;
2. 委托人的義務及應告知受托人的事項;
3. 受托人支出費用的償還及損害賠償事項;
4. 受托人的報酬,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5. 信托財產的管理及處分方法;
6. 信托利益的分配方法;
7. 優先級受益憑證的發行方式及轉讓限制;
8. 受托人在處理信托事務時,關于借入款項,費用負擔及閑置資金的運用方法;
9. 受托人應召集受益人會議的事由;
(2) 信托財產的管理及處分方法說明書
總共12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