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秀才 ]——(2012-1-4) / 已閱19077次
如中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
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之規定,此即時效中止。
二、關于占有
占有理論博大精深,占有的分類亦眾說紛紜,筆者根據本文的需要,對占有
重新分類如下:
(一)自己占有與輔助占有(他人占有)
所謂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親自對于其物為事實上的管領”[3] ,筆者認
為,這一表述不夠準確,故筆者將自己占有定義為:以己名義占有自己擁有所有
權的財產的行為。
所謂輔助占有,是指“對于其物,系基于特定的人屬關系,受他人指示而為
的占有,受雇人、學徒或基于其他類似的關系,受他人指示而對于物有管領力者
,為輔助占有人”[4] 。筆者認為,這一定義也不符合本文論證需要,故將之改
為他人占有,并定義為:將財產交由他人占有的情形,而不問他人在占有時是否
以其自己的名義進行,但財產權人和實際占有人(他人)均清楚財產權之歸屬,除
包括上述的輔助占有外,還包括出借、出租給他人用等類似情形。
筆者認為,之所以出現上述差異,原因是馬俊駒、余延滿在分類時均站在實
際占有者的立場和視角來分析,而筆者的分類則是站在財產權人的立場和視角來
進行。作這一調整,是為了本文論述的需要。
(二)直接現實的占有和觀念占有
所謂直接現實的占有,是指財產權人將財產直接拿在手上、穿戴在身上(如
衣服、帽子、手表)、放在自己觸手可及的地方或放在自己視線范圍內的占有。
所謂觀念占有,是指權利人雖未直接現實地占有財產,但自己和他人均清楚該財
產有主人,即權利人以一種他人能看懂的方式將自己是所有權人的事實公之于眾
的占有,如鎖在房子里的財產、農民種在田里的莊稼、同學用來占課桌的書等。
人非蝸牛,不可能家隨人走,故如要求所有財產均須以直接現實的方式占有
,才能證明擁有財產權,將不可想象。故現實中人對絕大多數財產的占有均以觀
念占有之方式實現。
(三)債權能否被占有?
幾乎所有法學理論都認為,占有僅限于物的領域,債權不可能被占有。筆者
認為,得出這種結論,是因為分析者處實際占有者的立場和視角。如若換個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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