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秀才 ]——(2012-1-4) / 已閱19080次
,站在財產權人的立場看,會發現,所謂債權,就是他人占有著自己財產,而自
己基于財產權人,享有要求他人返還的權利,這種權利即債權。故筆者認為,債
權可被占有,此類占有屬筆者所說之他人占有,使財產權人和占有人發生分離,
且此分離為必須,系債權得以存在和延續的基礎,一旦此分離消失,即意味著財
產權人收回了債權(或拋棄了該債權),債即隨之消滅。
(四)占有的進一步細分
根據排列組合,又可以將上述兩種占有分類進一步劃分為以下幾種:
1、自己進行的直接實現占有,如自己穿在身的脫衣服。
2、他人持有的直接現實占有,如購物后請三輪車運送、請人肩挑手提,而
自己緊隨運送者一起走之情形。
3、自己進行的觀念占有,如擺放在自己家里的財物。
4、他人持有(或占有)的觀念占有,如借用、租用,此時,對于財產權人
而言,相信其絕對認為財產權歸屬于其。
通過前面論述,可知前三種占有僅適用于物權,無法適用于債權,如有人侵
犯權利人財產權,則構成盜竊、搶劫等侵權行為,權利人極易警惕、發現并采取
措施。第4種方式最危險,依筆者看,不僅適用于物權,還適用于債權,且關于
所涉財產權歸屬往往僅權利人和義務人知曉,最糟糕的是在權利人觀念中還一直
都認為自己是財產所有者,很多時候義務人口頭上也承認該歸屬,這樣,權利人
就如溫水煮青蛙般慢慢地失去抵抗力,最終超過時效。
三、拋棄的分類和認定
出于本文論證需要,筆者將拋棄分為明示拋棄和默示拋棄兩種。所謂明示拋
棄,是指當眾明確表示拋棄財產的行為。所謂默示拋棄,又可稱為推定拋棄,即
根據財產權人為或者不為某種行為,可推定其拋棄,故拋棄可是作為,也可是不
作為。如將財物棄于垃圾筒、垃圾場或隨手扔在大街上,均可根據其作為之行為
推定為拋棄;而比如你坐在火車站長凳上候車,將剛喝完水的礦泉水瓶放在身邊
的凳子上,一揀垃圾者當著你的面,且未有任何征求你意見的意思表示而將瓶子
拿走,你親眼看著他公然拿走而未表示異議,則可視為你拋棄該礦泉水瓶的財產
權,此即不作為的推定拋棄。筆者進一步將不作為的推定拋棄分為現時的不作為
推定拋棄和時效的不作為推定拋棄,前面所說的礦泉水瓶的例子就是現時的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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