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百昌 ]——(2003-9-27) / 已閱38083次
條件分類
公司法規定的條件
程序法規定提交的文件
證明公司設立申請符合規定的條件
程序法規定的登記注冊事項
基本條件
法定人數
法人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
法定資本
驗資證明
注冊資本
名稱,組織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公司章程
名稱
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簽章
企業類型、經營范圍、營業期限
固定場所和相應的生產經營條件
公司住所證明,沒有文件證明“相應的生產經營條件”
住所
獲得審批
批準文件
附加條件
公司董事長簽署的設立申請書
全體股東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關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職和身份證明
法定代表人
這種不一致將導致:一是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沒有判斷依據;二是可能導致“泛化”登記條件,增加申請人提交的文件。事實上這種情況已經出現。三是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無法界定,從而有關法律責任也泛化,導致企業登記人員選擇拒絕登記申請的策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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