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孫百昌 ]——(2003-9-27) / 已閱37275次
從根本上說,轉變政府職能,簡化企業注冊條件,變企業登記工作大包大攬的管制為企業作為民事主體自身為社會負責,實現《民法通則》對企業法人的規定性要求,企業真正成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以及嚴厲懲處虛假申請(包括已經登記的企業又被發現是虛假的)行為是解決問題的最終途徑。
主要參考資料:
[1] 孟軍,求索集——企業登記管理科學初探,1998年12月。
[2] 孫百昌,企業登記管制的博弈分析,系統工程理論方法應用,2001年第10卷第2期。
[3] 趙俊山,我國企業登記注冊制度改革思路和對策,管理世界,2000年第12期。
[4] 戴濤,行政登記侵權之訴研究,行政法學研究,2001年第4期。
[5] 張文蔚,企業注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勢在必行,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1年第2期。
[6] 王春和,對前置審批的辯證思考,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1年第4期,p22
[7] 肖建民,英國公司登記注冊制度及其啟示,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2年2期。
[8] 謝非,德國商業登記制度的改革與現狀,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1年3期。
[9] 工商行政管理,2000年至2002年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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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進一步的問題是:我們現在的“嚴把市場主體準入關”的提法是否是“火上澆油”。
[2] 前置審批實質上是一個準入問題(包括行業準入和條件準入)。行業準入審批在任何一個法制國家都存在。我們國家的特點有二:一個是計劃經濟遺留下來的前置審批以及頑固的行政慣性;二是部門利益。第一個問題比較容易解決,目前的行政審批改革就是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問題在于部門利益。這是行政審批大量增加的真正動力。例如,某省1993年前置審批120項,省政府改革后公布59項。至2001年4月,在簡政放權的大環境下,前置審批又達到161項。該省省直部門共有前置審批2200項,平均每個國民經濟行業3個。
[3] 《公司法》對公司登記的前置條件限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際操作中,企業登記部門自己掌握的前置條件還包括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發文、部委聯合發文、有關主管部門發文等,另外還有地方法規和規章。據《企業登記管理前置審批適用法規》(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2000年8月)記載,法律規定的29項,行政法規規定的51項,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規定的28項,國家工商總局及與其他部門聯合發文的38項。共計146項。國家工商總局的說法是以法律法規和國家局與其它部委聯合發文規定的前置審批為準。這實際上是為不堅持前置審批限于法律法規的說法,自己向社會開了一個口子。
[4] 諾斯1920年生于美國麻薩諸塞州,1942年和1952年先后獲得加利福尼亞大學柏克萊分校文學學士學位和博士學位。從1946年到1982年,他先后任教于美國的加利福尼亞大學、華盛頓大學、賴斯大學和英國的劍橋大學,1982年他重新回到華盛頓大學任教至今。他還曾在1972年擔任過美國經濟史學會會長。他的最高榮譽是在1993年獲得了諾貝爾經濟學獎。
[5] 為什么現有登記制度問題重重長期存在而無法改變?諾斯認為這是“制度自我強化”的結果,即制度的“路徑依賴”。構成這種自我強化機制的主要原因是:(1)規模效應。設計和推行一項制度需要投入大量的初始資本,而隨著這項制度的推廣,單位成本和追加成本都會下降。(2)學習效應。制度的運行成本也有隨著其運行時間的延長和制度的不斷自我完善有不斷下降的趨勢。凡勃倫指出:“經過一個有選擇的強制過程,今天的情形,通過人們對事物的習慣性看法而改變或加強過去傳下來的某些觀點或思想習慣,從而塑造了明天的制度!保3)協作效應。一項制度的建立會導致一系列與之相聯系的其他制度和非正式規則的產生,同時還會誘發許多與之相聯系的互利組織的產生,以及相應的投資。而這些與之相配合的制度和組織的產生,會使得該項制度的實施成本更趨降低。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機構長期(改革開放至今)辦集貿市場,取財于集貿市場,從而構成了現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構的財務供給體制和供給原則(俗稱“以收定支”),國家幾乎不需要對工商行政管理機構進行財政安排,因此,當改革這種制度時,原有形成的一系列與之相聯系的其他制度和非正式規則又對改革起到一種很大的阻礙作用。(4)適應性預期。隨著一項制度實施時間的延長和實施范圍的擴大,人們對于該制度生命力的信心會不斷加強。例如,現存的企業登記注冊制度弊端重重,但人們長期接受它,甚至依賴它,便會希望它被廣泛使用,從而也就更愿意接受它。(5)既得利益約束。任何制度的變遷都很難使所有的人都得到正的純收益,并且往往它還可能會使一些人的利益遭受損失(至少在短期內如此)。
[6] 參見日本《商法典》第九條“本法規定的應登記事項,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登記于管轄其營業所所在地的登記所置備的商業登記薄上!表n國《商典法》第34條“依照本法必須進行登記的事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應在其營業所所在地的管轄法院的商業登記薄上進行登記!
[7] 企業登記行為目前尚沒有定義,可以參照的有:國家工商總局編寫的《企業登記管理》(中華工商聯合出版社,2000年8月),其中談到“企業登記管理法律體系”的概念時認為企業登記是:“調整企業、登記管理機關以及兩者之間經濟、行政法律關系……”。
[8]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申請公司登記使用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 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條“違反本法規定,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 ( 一 ) 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或者未經核準登記注冊擅自開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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