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建標 ]——(2012-6-1) / 已閱22052次
注釋:
[1]溫世揚:《保險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6頁。
[2]劉學(xué)生:“論不可抗辯規(guī)則”,載《保險法評論》(第3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66頁。
[3]梁鵬:《保險人抗辯限制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xué)出版社2008年版,第309頁。
[4]同注[2],第319頁。
[5]樊啟榮:《保險契約告知義務(wù)制度論》,中國政法大學(xué)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頁。
[6]曹興權(quán):《保險締約信息告知義務(wù)制度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01頁。
[7]同注[2],第166頁。
[8][美]約翰.道賓:《美國保險法》,梁鵬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07頁。
[9]同上注,第208頁。
[10]徐衛(wèi)東:《保險法學(xué)》,科學(xué)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214頁。
[11][美]繆里爾.L.克勞福特:《人壽保險與健康保險》,周伏平譯,經(jīng)濟科學(xué)出版社2000年版,第381頁。
[12]德國原《保險契約法》第163條將投保人惡意違反告知義務(wù)作為保險人排除在不可抗辯條款之外;新《保險契約法》第21條將排斥期間修改為5年,對于欺詐的因素,則排斥期間延長至10年。
[13]李庭朋:《保險合同告知義務(wù)研究》,法律學(xué)出版社2006年版,第68頁。
[14]同注[5],第301頁。
[15]同注[2],第173頁。
[16]張怡超:《論我國〈保險法〉中的不可抗辯條款及其適用》,載《法域群儒》2011年第1期。
[17]同注[6],第200頁。
[18]同注[2],第173頁。
[19]劉宗榮:《新保險法:保險契約法的理論與實務(wù)》,中國人民大學(xué)出版社2009年版,第143頁。
[20]賴源河:《商事法爭議問題研究》,清華大學(xué)出版社2005年版,第226頁。
[21]江朝國:《保險法基礎(chǔ)理論》,中國政法大學(xué)出版社2002年版,第414頁。
[22]同注[19],第144頁。
[23]同注[16]。
[24]同注[16]。
[25]王飛雪:“不可抗辯條款:必要性、適用及立法建議”,載王寶樹主編:《中國商法年刊(2007)——和諧社會構(gòu)建中的商法建設(shè)》,北京大學(xué)出版社2008年版,第704頁。
[26]同注[5],第301頁。
(作者單位:浙江省寧波奉化市人民法院 )
出處:《法律適用》201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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