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莫芬 ]——(2012-6-12) / 已閱18173次
3.3司法認知對象的界定
3.3.1什么是“眾所周知”
眾所周知的事實,是指具有一般知識經驗的不特定的普通人都相信,且會在毫無懷疑的程度上予以相信的事實。【10】簡單來說就是由法官的自由心證來判斷某一特定事實是否為真,是否可作為證據。對此,國際上有三種學說:
(一) 普遍性說。即所有社會上的一般成員,包括法官都應知悉的事實。以社會一般成員為標準。
(二) 相對性說。仍以社會一般成員為標準,但允許例外,因為即使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也有違背真實的情況。【11】
(三) 區(qū)域性說。即僅以某一特定區(qū)域內的人知悉為標準。一般認為僅在審判法院管轄的范圍之內眾所周知內即可。
筆者認為,區(qū)域性說較為符合客觀實際,且便于操作。它不僅考慮到了一般情況,而且也考慮到了特殊情況。所謂眾所周知,其范圍可寬可窄,有時需要在全國范圍內周知,有時僅需要一部分人周知。如何界定是關鍵,而區(qū)域性說恰好解決了這一難題,讓法官在界定時不必考慮“眾”到底包括哪些,并且區(qū)域性說還考慮到了法官的能力有限,法官不是萬能的,不可能知曉一切,因此區(qū)域性說是較易于實際操作的。
3.3.2司法認知的對象
由江偉老師主編的《中國證據法(草案)建議稿及立法理由書》中首次明確了司法認知的概念,這是我國研究史上的重大進步。該草案第95條、96條明確了應予司法認知和可予司法認知的范圍。【12】結合該草案的內容和前文的探討,筆者認為,民事訴訟司法認知的對象應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事實,二是法律。
(一)事實
既包括事實存在,也包括事實判斷。
1、眾所周知的事實。關于眾所周知,前面已有詳細的論述,此處就不再重復。此處需要強調的是眾所周知的事實是有時間性和空間性的,其內容也紛繁復雜。就我國來說,我國大多的合議庭審判制度,此處判斷眾所周知的標準應以多數法官或半數以上的法官的合意為標準。
2、政府事項。關于政府事項,《草案》中有規(guī)定:“人民代表大會,政府公報事項應予司法認知。”此外,筆者認為政府事項還應包括我國的行政區(qū)域劃分、國內重大事件、主要國家領導人的信息、我國的外交關系等、這些都是作為一個法官職務上?應知悉的事項,或者說是法官的任職資格。
3、法院事項。《草案》對此也有規(guī)定:“已為人民法院做出的終審刑事裁判所肯定的事實,或其他民事案件所認定的事實,且該判決對本案當事人有拘束力的,應予以認知。”“人民法院在職務上已知的事實,可予司法認知”等。法官作為法院的工作人員,理應了解本院或其他法院的相關事項。具體包括本院工作人員的任職情況、法院的判例、術語,本院日常生活活動等。但需要注意的事實,并不是事無巨細,其他法院的具體情況法官是不可能知悉的,也不應有此要求。所以對此應列入可予認知的范圍。
4、其他事項。《草案》中規(guī)定:“根據已知的事實或經驗教訓,做出的推定的事實,可予認知。”司法認知的事實不可能窮盡列舉,歷史、地理、科學文化等其他各種易于獲知的事實,生活中人們的風俗習慣、流行諺語、行業(yè)規(guī)則等,只要是易于確認的,都應納入司法認知的范圍。這就要求法官在審判時隨機應變,靈活運用。但這并不說明法官可以隨意認知,法官認知的對象必須符合司法認知對象的特點,并經合議庭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確認。
(二)法律
1、本國法。我國的法律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地方性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等,效力不一,種類繁多。作為層次較高的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自然是應予認知的對象,因為他們的效力及于全國范圍。而對于地方性的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要做具體分析。在此筆者認為應分兩種情況討論:(1)若雙方當事人為同一區(qū)域的,以效力高的為準(2)若雙方在不同區(qū)域的,則兩者都不適用。而法官作為審判者,對本區(qū)域內的規(guī)章制度應當知曉,這是一種不可推卸的責任。所以對于地方法規(guī)和規(guī)章是可予認知,有條件的認知。
2、外國法。從原則上講,法官沒有認知外國法的義務,但是在國際私法領域和涉外民事訴訟中都不可避免的會接觸到外國法,即根據沖突規(guī)范確定準據法的情況。所以筆者認為,對于外國法的認知僅限于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官,認知的對象以案件的相關內容為準,因此外國法應屬于可予認知的范圍。
3、國際條約。《草案》規(guī)定:“憲法、法律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應予司法認知”按照國際慣例,締約國參加或接受的國際條約都在本國發(fā)生效力,在國內適用。因此國際條約屬于應予認知的范圍。
四、 關于完善民事訴訟司法認知的幾點建議
目前,我國對司法認知的研究仍處于萌芽狀態(tài),它作為一個新興的詞匯沖擊著我們的法學理論與實踐。前面我們已經詳細的分析和介紹了司法認知的相關內容,為了更好的完善我國的民事司法認知制度,我提供以下幾點建議:
(一)盡快完善對司法認知的專門立法,建立一個獨立的司法認知體系。我國是社會主義法制國家,講究的是依法辦事,法官也是依法司法。因此,對司法認知進行專門立法是一切訴訟活動的基礎,任何法律的制定都要考慮到其合理性和可行性,因此立法的時候必須結合我國實際,制定出游中國特色的司法認知制度。
(二)具體細化司法認知的對象和范圍,明確應予認知和可予認知的事項。司法認知的目的就是節(jié)約時間,降低訴訟成本。達到訴訟的快速解決。它同時符合了公正與效益,因此世界各國都趨向于擴大司法認知對象的范圍。我國應借鑒國外經驗,在適當擴大范圍的同時明確細化和分工。筆者認為,應予認知的事項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際條約和顯著的無可爭議的事實等;可予認知的對象包括部門規(guī)章、地方性法規(guī)、外國法、法院事項等。
(三)明確司法認知的使用程序。
1、啟動。有兩種形式,法院依職權認知和依當事人申請認知。以法院申請認知為原則。法院認知的范圍不受當事人限制,但當事人申請認知的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并提供充分的材料。法院有權決定是否認知,這是由法官的審判職責和當事人與案件的厲害關系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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