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白馬 ]——(2012-6-18) / 已閱25170次
[內容摘要] 刑事司法公正,要求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刑事司法活動中,依法履行職責,正確適用刑事程序法和刑事實體法,能夠相對公平合理地處理刑事案件,做到各守其位,各司其職,使利害關系各方盡可能得其所應得。在刑事司法過程和結果中體現(一般)公開、相對公平、普遍公認的正義精神和原則。具備了實現司法公正的必備條件,具有一定程度的公正性,這不等于公正的實現將達到充分的程度。在一國范圍內,司法公正程度整體上取決于實現司法公正的各種改善條件的總體狀況。司法公正的評判標準有法律標準、社會標準和政治標準。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統一的程度越高,意味著司法公正的法治水平和文明程度就越高。
[關鍵詞] 刑事司法; 司法公正; 實現公正
眾所周知,建設法治國家需要樹立法律權威和司法權威。而司法權威的真正樹立取決于司法的公信力,其公信力的確立又關鍵在于確保司法的公正。何謂司法公正?人們眾說紛紜。為了早日化解當前公民的法律信仰危機,強化司法的公信力,當務之急應在法學界與實務界盡量達成科學評價司法公正的基本共識性的標準,并借助各種傳媒方式將之向全社會推行,積極引導普通公民正確理解法律正義與司法正義,減少或避免不必要的誤解,以便維護人們對法律正義的信仰并強化人們對法的忠誠的情感,改善守法教育的效果。[1] 因此,本文擬從共識性的公正、刑事司法公正的內涵、刑事司法公正實現的基本條件和評價標準等幾方面進行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一、探求共識性的公正是否可能?
何謂公正?人們眾說不一。例如,在對待公正與公平、公正與正義的關系上,有同義說和近義說。同義說有三種:一種觀點是公正與公平同義[2] ,另一種觀點是公正與正義同義[3] ,還有一種觀點是公正、正義與公平同義[4] 。而近義說大致有六種代表性的觀點:
(1)近義說1。公平一般是指對于以利益分配對稱為核心的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做出的價值評判,合理劃分利益是公平的深層本質;公正是“權利(利益)的平等交換”,其核心要求是“不偏不倚、一視同仁”、在同一標準規則下的相同對待;正義的基本內涵是人們各守其位,各司其職,各取所值,做當做之事,得當得之物,其核心意旨是權利和義務、利益和負擔、權力和責任之間達到基本的均衡(平衡)。[5] (2)近義說2。公正從其內涵上來說,與公平、公道、正義、合理等詞義相近,指的是人們在社會關系中,謀求公平地分配權利和義務,合理地處理各種利益關系,以及為維護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協調成員間的社會關系所應遵循的倫理準則。[6] (3)近義說3。公平,英文為Fairness,它與公正、正義(Justice)、平等(Equality)是意思相近的詞,許多著作家們對它們的意涵都未予嚴格區分,許多詞典也是在互換的意義上使用這些詞的。公平指“處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在漢語中,正義與公正、公道、公平含義相當,只不過在意義強弱、范圍大小方面存在差異而已。[7](4)近義說4。公平、公正、正義三個概念是有差異的。正義作為一種理念,是最高層面的道德衡量標準,在社會制度安排上具有重要導向作用;公正在分配領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利益分配原則和衡量標準,在社會生活中是人們追求的價值目標;公平屬于基礎層面的衡量標準,強調客觀性,注重的是衡量標準的“同一個尺度”,帶有明顯的中性和“工具性”色彩。而且認為,公平、公正和正義在社會定位和價值目標的追求上不盡相同,正義是前提性的,側重于社會基本結構安排的正義;公正是基礎性的,側重于利益分配上的對等;公平是條件性的,側重于社會成員在基本權利上的平等。[8] (5)近義說5。公正和正義是一組經常被混用的概念。由于譯介、解釋和概念論方面的模糊,公正和正義的內涵分析尚沒有形成相對獨立的話語體系。正確地認識公正和正義的區別,是一個政治哲學和價值哲學的基本問題。從概念維度、價值維度和論域維度等三個角度看,公正是一個政治生活的評價范疇,是一種多維價值的認識范疇,存在于“入場”的價值活動中;而正義則是一個倫理生活的評價范疇,是一種單一的價值信仰,存在于“離場”的價值評價中。[9](6)近義說6。公正與正義盡管有著內涵和價值取向的相似性,但卻并不完全等同,公正是制度的基本價值取向,而正義則是制度的最高價值目標。兩者不僅有內涵之別,在具體運用上也有差異。[10]
對于前述觀點而言,不難發現,同義說值得商榷。首先,公正和公平的含義往往是不等同的,因為公平往往是公正的核心之義。其次,公正和正義的含義是否等同,則難以分辨,有譯者把“Justice”譯為“公正”,有的則將之譯為“正義”。至于近義說,種類繁多,各說均有一定的道理;但是,相對而言,前三種近義說更有說服力。盡管如此,前三種近義說也有差異。而且,此等類似觀點林林總總,枚不勝舉。既然如此,那么探求共識性的公正是否可能呢?對此回答,與達成共識的范圍大小有關。若限于特定時空中的小群體,則人們形成共識可能較為容易;若特定的時空范圍越大,則人們形成共識可能越難。不過,若認為共識是要求達到基本認同的程度即可,則在某一時代一國范圍或者更大范圍內探求共識性的公正也是有可能的。[11] 比利時學者佩雷爾曼教授曾經從六種最流行正義概念中歸納其共同思想而設置一個共同公式,即提出了“同等待人”的形式正義論。[12] 應該說,該理論有很強的說服力,但是其結論是僅從六種正義概念中歸納出來的,僅限于對待個人的態度方面,因此難免有以偏概全之嫌。其實,這就使正義(公正)與公平同義。然而,公正可能涉及多種或多層含義(包括廣義、中義、狹義等),其中公平是廣義公正的核心含義。鑒于世上所有人都認同的、普適性的、絕對的、永恒的定義標準并不存在,因而,最值得探尋的是從長期來看有盡可能多的人認同的定義。
可是,探尋這種定義也是一大難事。因為“盡可能多”是一種相對模糊的主觀判斷。盡可能多的人(基本)認同的定義和標準,是要探尋一種接近(而不是精準的)最大共識范圍的關于公正的定義。因為在這里追求精準是徒勞的。眾所周知,理性人受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的驅動,因而理性人的立場往往取決于其利益的需求。因為滿足一切人的所有利益要求是不可能的,[13] 所以,就應當使這個定義盡量滿足每個社會成員的正當利益要求(包含對探求真理欲望的精神滿足)。那么,如何具體界定這個接近最大共識范圍意義上的“公正”呢?對此,或許可以從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關于人的五個層次需要的理論入手來理解。該理論說,人的五個層次需要由低到高分別是:(1)生理需要;(2)安全需要;(3)社交需要;(4)尊重需要;(5)自我實現需要。[14] 其中“社交需要”實際上涉及了自由的問題,“受人尊重的需要”則涉及平等的權利,而“自我實現的需要”涉及更多的自由和權利的問題。為了更好地更多地滿足這些要求,需要使每個社會成員盡量享有更充分的自由和權利,并盡可能達到自我實現的理想程度,力求使每個社會成員得其所應得,即獲得相稱的、正當的利益或者結果。作為限制的是,對行為過分的人,則應當領受相稱的和必要的懲罰。對此,也許有人質疑這將導致一種功利主義的定義。而功利主義有違背平等和人權原則等缺陷,它正如美國學者約翰·羅爾斯對功利論的批判那樣。[15] 我認為,這是對探尋接近最大共識范圍意義上的“公正”定義的誤解。其實,按照盡量滿足每個人的正當利益要求為原則設置的定義,其立場不等于邊沁的功利主義,其中雖不贊同虛構的契約論,但也是強調人人平等的自由的公正觀,強調不能任意犧牲少數人的正當利益,應當保護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因此并不完全排斥羅爾斯的正義論。于是,應該說,設置一種接近最大共識范圍意義上的“公正”定義具有合理性和廣泛的可接受性。
而且,還要指出的是,學界往往只重視對字詞淵源之考察,卻少有注意平民百姓(為了日常交流)在釋義上“望文生義”的普遍性、易接受性和易普及性的客觀事實。因此,作為一種接近最大共識意義上的定義,應當解決這個問題。同時,本文在結合前述幾種更具說服力的近義說的基礎上,對公正的釋義加以調整與補充。
據此,不妨認為,公正指的是人們在社會關系中,能夠公平地分配權利和義務,合理地處理各種利益關系,以及維護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協調成員間的社會關系,使每個社會成員盡量能夠得其所應得(即獲得其相稱的、正當的利益或者結果);同時公正也指(一般)公開、相對公平、普遍公認的正義(正義即各守其位,各司其職,得其所應得等)。
那么,如何把握其中所指的“普遍公認”呢?它不是指個別小型場合的公認,而是要求在公之于眾的不同場合反對的聲音往往較少或者很少;即使個別場合反對聲音較多,也不足以影響到社會共同體明顯有普遍支持的情形。亦即,在知道和應當知道的廣大人群中有明顯多數人認可或支持的,就可視之為獲得了廣大民眾的普遍認可。又如何理解“公平合理”呢?它指(一般)公開的、平等的、公認的合乎常理的情形。又如何理解“得其所應得”和“正當”呢?它們主要是指不僅在道德上而且在法律上都是“得其所應得”的和“正當”的。當然,這個定義究竟與真正的最大共識范圍的定義的接近程度如何?最終需要由歷史的檢驗來回答。
二、刑事司法公正的內涵
在刑事司法上必然涉及刑事司法的公正問題。而刑事司法公正是司法公正中的基本組成部分之一,它是相對民事司法公正和政事司法[16] 公正而言的。討論刑事司法公正的內涵,先應以理解司法公正為基礎。關于對司法公正的含義或者解讀,學界有不同認識。為了對諸多觀點進行更好地梳理,可以從司法權主體的范圍和公正的內容兩個角度作為分類依據進行探討。
首先,從司法權主體范圍的角度看,法學界有三種代表性的認識:(1)廣義主體說(多主體說)。該說認為,廣義的司法公正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等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嚴格、公正執法。它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17] 相關觀點還認為,在現代社會,人們把法院的司法公正看作是裁判結果的公正,忽視執行公正對于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其實,執行公正同裁判公正一樣,也是完整的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一部分。[18](2)中義主體說(雙主體說)。該說認為,司法機關只包括檢察院和法院,因此,司法公正僅限于檢察院和法院的司法活動所體現的公平正義。(3)狹義主體說(單主體說)。此說認為,司法公正的基本內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這里司法指法院的審判活動,公正的含義則包括公平、平等、正當、正義等。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審判過程遵循平等和正當的原則,也要求法院的審判結果體現公平和正義的精神。[19] 類似的觀點認為,司法公正是指人民法院在司法過程中,依照實體法和程序法之規定就個案審理之結果而對立法一般公正價值或者立法精神的體現。[20]
然后,從公正內容的角度看,法學界目前主要有以下三類認識:(1)廣義說。此說大致又可細分為四種:①“程序、實體和制度”三個層次說。該說認為,公正是法永恒的和最高的價值。司法公正分為“程序公平”、“實體公正”和“制度正義”三個層次。[21] ②“程序、權利和結果”三個層次說。該說認為,在現代意義上,司法公正總的是指依法審判、公正執法,具體包括三層含義:第一,在訴訟程序上,平等地對待訴訟各方當事人,平等地保護各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平等地要求各方當事人承擔訴訟義務。第二,在裁判實體上,堅持權利標準,保護法律權利,對當事人做到有權利就保護,無權利就不支持,侵犯權利就給予制裁。第三,裁判結果有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和良性發展。[22] ③“實體、程序和形象”三面說。該說認為,司法公正應分為實體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其中形象公正的核心內容要求“正義必須呈現出生動形象的外表,否則人們就看不見她”,這種外表,既包括司法程序,也包含法官的舉手投足所透露出的超然、中立、獨立、理智、廉潔和文明形象。法官形象公正體現在業內形象公正和業外形象公正兩個方面。[23] ④“整體公正與個體公正”說。該說認為,司法公正可分為整體的司法公正與個體的司法公正,即:司法公正是對社會成員整體的公正和在司法活動整體意義上的公正(即普遍公正);還有對社會成員個體的公正和在司法活動個體意義上的公正(即個案公正)。[24] (2)中義說。此說主要有三種:①“沖突時程序優先”說。該說受英美法系觀念的影響,認為程序公平是司法公正的邏輯起點,應樹立和強調程序本位主義的司法理念。當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發生沖突時,程序公正優先。[25] ②“沖突時實體優先”說。該說受我國傳統觀念或者大陸法系觀念的影響,認為當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發生沖突時,實體公正優先。③“程序和實體并重”說。該說認為,應當確保辦的每一個刑事案件,程序合法,而且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放縱一個犯罪分子,定性準確,量刑恰當等。[26] (3)狹義說(片面公正說)。此說有兩種:①程序公正說。該說片面強調程序公正,無論結果如何,只要程序公正,就是司法公正。②實體公正說。該說片面追求實體公正,忽視程序公正。一言以蔽之,無論程序如何,無論手段如何,只要結論是公正的,就是司法公正。[27]
當然,上述兩個不同角度的分類有同時交叉、兼容、并存的情形。顯然,以上有關司法公正的不同觀點是與人們對“司法”和“公正”的不同認識密不可分的。依據“司法”和“公正”意義范圍之大小,可把“司法公正”劃分為多個層次。為了完整地理解它,實際上,這里還可以補充一種最廣義說。該說可以認為,司法公正是指一切與司法相關的活動和相關的內容都能夠體現公平正義的精神和原則。但是,基于前文采取接近最大共識范圍的定義,因此,這里認為,司法公正是指在涉及司法的社會關系中,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據公平地分配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能夠相對公平合理地處理司法中的各種利益關系,以及維護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協調成員間的社會關系,使案件中的每個利害關系人盡量能夠得其所應得(即獲得其相稱的、正當的利益或者結果);同時司法公正也指在司法中實現了(一般)公開、相對公平、普遍公認的正義。其中的相對性,意指公正是相對的,它有三層意義:第一,法律事實有時只能接近于自然事實而不等同于自然事實。自然事實是一種實際發生的事實,法律事實是能夠為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有時候,實際上可能是一種事實,但提供的證據卻不能證明這個事實,這就形成兩種事實的差異,而法院所能認定的,只能是為證據所證明的法律事實。這時的裁判結果就自然事實來講可能是不公正的,但就證據能夠證明的法律事實來講卻是公正的。第二,對基本相同的法律事實,在裁判結果上有時可能會有一定的差異。第三,確認公正往往是以形式上的規則來決定的。[28]
據此,可以認為,刑事司法公正是指在刑事司法活動中,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正確適用刑事程序法和刑事實體法,能夠相對公平合理地處理刑事案件,做到各守其位,各司其職,使利害關系各方盡可能得其所應得。亦即,在刑事司法過程和結果中體現了(一般)公開、相對公平、普遍公認的正義精神和原則。這里,還要指出的是,它涉及刑法中的公正、刑事訴訟法中的公正和行刑法中的公正,即涉及了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公正問題。它們均屬于法律之內的公正,也涉及從靜態法的公正到動態法的公正問題。而且,刑事司法公正是動態刑事法(從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到刑事執法)公正的核心部分。它對保障非刑事的法律公正以及促進刑事立法公正和刑事執法公正有著特殊的意義。
三、實現刑事司法公正的基本條件
刑事司法公正作為刑事司法追求的基本目標之一,如何才能得以實現呢?也就是說,它的實現至少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呢?這要從實現司法公正的條件說起。法學界和實務界當前主要有以下一些代表性的觀點。
(1)“中國古代”說。該說認為,中國古代社會強調司法官吏嚴格執法、大臣經義決獄、皇帝屈法伸情以實現司法公正。[29](2)“關注八個制度要件”說。該說認為,實現司法公正要關注八個制度要件:第一,必須改變目前司法權實際上從屬于地方的問題;第二,改革法官的選任制度,嚴格按照《法官法》所規定的標準選任法官;第三,司法權的司法化問題;第四,法院內部管理制度的非行政化;第五,確立一整套良好的司法倫理準則,和執行這套倫理準則的機制;第六,調整、理順不同的法律機關之間的關系;第七,理順法院與人民代表大會之間的關系;第八,理順司法機關與大眾傳媒之間的關系。[30](3)“獨立、素質和監督”說。該說主張,保障司法獨立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前提;實現司法公正必先提高司法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素質;完善監督機制是實現司法公正的保障。 [31](4)“觀念、程序、監督和隊伍”說。該說認為,更新觀念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根基;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運行機制;加強監督是實現司法公正的保障;隊伍建設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條件。 [32](5)“現階段”說。此說認為,司法公正的實現是一個艱難而復雜的長期過程。就我國現階段而言,要保證基本的司法公正及其實現,必須做到立法公正及嚴格適用實體法,確保司法獨立,嚴格遵循程序,高素質的司法人員,完整而有力的司法監督體系。 [33](6)“教育、制約和懲辦”說。該說主張,確保司法公正,首先要從人的思想教育抓起;其次,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制約機制;再次,要敢于查處那些違法違紀枉法裁判者。 [34](7)“有效途徑”說。該說認為,實現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徑有:確保程序公正;以證據證明的事實為依據;確保實體公正;確保執行公正;確保形象公正等。而且,實現司法公正,必須深化以下司法改革: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進法官職業化建設;深化審判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科學的管理機制;深化審判方式改革,踐行公正與效率主題;深化監督機制的改革,規范各種監督;深化律師費用的改革,健全收費和負擔的規定等。 [35] (8)“制度建構和精神培育”說。該說認為,司法公正理念的實現必須通過司法改革進行物質層面的相關制度建構和對司法工作人員的法治精神進行培育。 [36](9)“必要條件和充分條件”說。該說認為,實現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是合格的司法人員及其組成的司法機關作為司法者,依照憲法和法律,獨立行使司法權,并有動力有能力廉潔公正司法,維護司法終局效力和公信力。但是實現司法公正,是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人人有責,絕非司法者能夠獨立完成的任務,必須全社會共同努力。實現司法公正還要有充分條件,即落實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基本方略,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為司法能公正地適用法律,提供有力保障。 [37](10)共同期許說。該說認為,法治中國的官民對司法公正有以下幾個共同期許:第一,繼續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大司法改革力度,以制度改革促進司法公正;第二,嚴格保證司法審判獨立,排除不當干預,打擊司法腐敗,為司法公正創造風清氣正的氛圍;第三,通過加強司法隊伍建設和完善國家賠償等法律,把冤假錯案減少到最低限度,修復司法公信力;第四,在提高人民監督員、陪審員等制度實施效果的同時,厘清外部監督與干擾司法的邊界,善用外部監督提升司法公信力。并且認為,建立法治社會下的現代法官制度,在法院獨立審判、司法公開、法官嚴格遴選、充分身份保障、優厚待遇、法定的彈劾和懲戒程序、與社會有效隔離等一系列制度下,可以做到司法公正。 [38](11)“技術性規則”說。該說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出臺的幾份規范性文件,試圖通過一些具體的技術性規則來摒除人情、權力和利益因素對具體審判工作的干擾。有些貌似無關痛癢的瑣細規定,可能恰恰能發揮實際的功用。比如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或由案件承辦人記錄在案、并存入案件副卷備查的規定即是如此。有很多事,所有參與者都知道是違法違紀的,卻天天都在司法和執法部門發生,恰恰是因為可以不落痕跡。不過,就連這一非常具體的規則,其落實也十分不易。如果“相關人員”和案件承辦人處在共謀關系中,這一規則就無法得到執行。 [39] (12)“嚴格制約”說。該說認為,司法自由裁量權的不當行使違背法治精神,如果對它沒有嚴格的制約就不可能真正遏制司法腐敗,更談不上實現司法公正。[40] (13)“憲法保障”說。該說主張,中國憲法應當走出重在保護國家和政府的誤區,中國應當制定違憲審查的詳細程序和規則,保障憲法的實施,從而保障人權,也有利于保障刑事司法公正的實現。[41]
上述觀點,各有千秋。然而從中不難看出,人們少有從區分實現司法公正的必備條件和改善條件兩個視角進行探討。“必要條件和充分條件”說很有啟發性,但是仍然有待更深入地探究。筆者認為,區分實現司法公正的必備條件和改善條件,不僅有利于深化關于司法公正的學術研究,而且,或許有助于更好地逐步提升司法公正的水平。因此,下文將從這兩個視角對其進行綱要性的初步研討。
(一)刑事司法公正的必備條件
司法公正是對人的法律活動性質和特征的一種描述和評價,其中必須具備人的因素,即涉及司法活動的主體問題和人的主觀意志問題。此外,這種活動的形式和內容還必須發生在特定的時空范圍之內,因此它涉及物的因素和其他因素等。那么,可以把刑事司法公正的必備條件歸納為三個相輔相成的和有機聯系的條件:主體條件、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
1.主體條件
總共4頁 1 [2] [3] [4]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