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啟龍 ]——(2003-10-24) / 已閱25538次
本案的行政處罰是否妥當
案情:
1994年陳天國(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漢族,退伍軍人,系漳平市西元鄉
前洋坪村人)占用福建省漳平市西元鄉前洋坪村龜頭山荒山搭建食用菌房,1995
年11月23日陳天國與漳平市西元鄉前洋坪村簽訂一份承包龜頭山荒山的合同,合
同約定:期限為20年,面積10畝等條款,合同簽訂后,陳天國即對該荒山進行開
發,發展種養殖業。2001年8月13日陳天國向漳平市林業局申請,經漳平市西元鄉
前洋坪村同意,并經漳平市西元鄉經濟委員會立項批準,漳平市林業規劃隊規劃
,并經漳平市林業局、龍巖市林委、福建省林業廳逐級審批,并同意“陳天國使
用漳平市西元鄉前洋坪村集體林地200平方米,建食用菌房建設項目,陳天國應按
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依法繳納有關占用征用林地的補償費用。”
陳天國于2001年8月14日繳納了森林植被恢復費200元。2003年5月19日,福建省漳
平市國土資源局認定陳天國于1994年未經批準,非法占用西元鄉前洋坪村龜頭山
集體土地222.20平方米搭建生產用房,陳天國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
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屬非法占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
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作出漳國土資行罰字(2003)01號
土地違法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222.20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
法占有的222.20平方米土地上搭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房屋)。陳天國不服被
告作出的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
評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出現下列不同看法,第一種意見認為,本案陳天國是占林
地搞食用菌房建設項目,不屬于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用地項目,按《森林法》第
十八條規定:“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照
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并由用地單位依照國務
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來看,當事人陳天國雖然在2001年底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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