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貴松 ]——(2012-12-4) / 已閱25100次
注釋:
[1]參見石堅強、俞朝鳳:《正當程序原則在司法審查中的運用———彭淑華訴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政府工傷行政復議案評析》,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中國行政審判指導案例》第1卷,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03-104頁。
[2]參見陳詠熙:《法國法上的行政裁量及其司法控制》,載朱新力主編:《法治社會與行政裁量的基本準則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8頁。
[3]參見[日]亙理格:《公益と行政裁量》,弘文堂2002年版,第70-72頁。
[4]參見[日]小早川光郎:《行政法講義 下Ⅱ》,弘文堂2005年版,第194-197頁。
[5]參見石堅強、俞朝鳳:《正當程序原則在司法審查中的運用———彭淑華訴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qū)人民政府工傷行政復議案評析》,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中國行政審判指導案例》第1卷,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03-104頁。
[6]王偉:《執(zhí)法機關嚴重違反比例原則暫扣車輛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麗萍訴河南省中牟縣交通局交通行政賠償案評析》,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中國行政審判指導案例》第1卷,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92頁。
[7]參見沈巋:《公法變遷與合法性》,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49-253頁。
[8]參見[德]漢斯•J.沃爾夫、奧托•巴霍夫、羅爾夫•施托貝爾:《行政法》第1卷,高家偉譯,商務印書館2002年版,第369頁。
[9]參見[法]古斯塔夫•佩澤爾:《法國行政法》第19版,廖坤明、周潔譯,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90頁。
[10]參見[日]室井力編:《行政救済法》,日本評論社1986年版,第308頁。
[11]參見[法]莫里斯•奧里烏:《行政法與公法精要》(上冊),龔覓等譯,遼海出版社、春風文藝出版社1999年版,第542頁。
[12]參見王名揚:《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695頁。
[13]瑏瑣參見[日]榊原秀訓:《學生に対する措置と裁量審査》,載[日]小早川光郎、宇賀克也、交告尚史編:《行政判例百選Ⅰ》,有斐閣2006年第5版,第161頁。
[14]參見[日]宮田三郎:《行政裁量とその統(tǒng)制密度》,信山社1994年版,第37頁。
[15]例如,日本最高法院1977年12月20日判決,《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1977年第31巻第7號,第1101頁;日本最高法院1978年10月4日判決,《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1978年第32巻第7號,第1223頁。
[16]參見《王麗萍訴中牟縣交通局行政賠償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3年第3期。
[17]參見[日]矢崎光圀:《日常世界の法構造》,みすず書房1987年版,第263頁。
[18]參見[日]亙理格:《公益と行政裁量》,弘文堂2002年版,第240頁。
[19]瑏瑩參見《倉山白湖印刷廠訴國家商標局復審行為違法案》,載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人民法院案例選》(2004年行政•國家賠償專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65頁。
[20]參見王貴松:《行政信賴保護論》,山東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95頁。
[21]參見[日]原田尚彥:《訴えの利益》,弘文堂1973年版,第185頁。
[22]參見《張成銀訴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記行政復議決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3期。
[23]參見《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拒絕頒發(fā)畢業(yè)證、學位證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99年第4期。
[24]例如,在環(huán)境訴訟中,法院對于開發(fā)的必要性、環(huán)境保全的必要性是不太適合作實體審查的,但又不能毫無審查,運用程序性審查的方法常能收到較好的效果。參見[日]原田尚彥:《環(huán)境法》,于敏譯,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0-19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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