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維青 ]——(2012-12-10) / 已閱35574次
歐盟之所以不認同美國對電子商務全面免稅的政策,而主張保留對電子商務的征稅權,并把Internet經營活動看作新的稅源,就是基于對自身經濟利益的考慮。歐盟在電子商務發展的總體上落后美國2-5年,其總體規模,只有美國的一半甚至更少,這樣歐盟對美國的免稅政策自然要進行反對。同時,如果歐盟對電子商務免稅,那么由此將導致其財政稅款流失,實際上就是將電子商務帶來的好處拱手讓給美國。所以,歐盟主張不對電子商務開征新稅,但必須與其他貿易活動一樣,應征同樣的稅,這樣既不阻礙網絡經濟的發展,又不讓國家的稅款流失。
由于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尚未解決溫飽問題,網絡經濟還是可望不可及之事,至于電子商務的征稅問題更提不上議事日程。一些已開展電子商務的發展中國家,由于一方面顧及開征電子商務稅將會阻礙電子商務的推廣發展,另一方面又擔憂如果不對電子商務征稅,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尤其是發達國家在網絡經濟中占優勢,從而造成本國經濟利益的極大損失,其在征稅與不征稅、如何征稅的難題中,持謹慎、觀望態度就在所難免了。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到兩點結論:(1)在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利益矛盾沖突中,發展中國家必然處于劣勢。這是由于:第一,信息經濟的本質特征不利于地域管轄權的實施。相對而言,居民的居住地較易確認,居民管轄權的實施更具可行性。因而,既使是發展中國家在主觀上堅持實施地域管轄權,但最終會因客觀上不具可行性而流于形式。然而,如果以居民稅收管轄進行稅收管轄,發達國家憑借技術先進的產品和服務優勢,將會不公平地從發展中國家獲取收益,而發展中國家的涉外稅收將幾乎為零。第二,南北經濟與技術差距決定了發展中國家的地位。(2)建立國際稅收新秩序才有利于維護發展中國家的利益。認清發展中國家在未來國際稅收利益矛盾沖突中的劣勢趨勢,最明智的選擇是:揚棄現行國際稅收協調體系,呼吁建立國際稅收新秩序,在新的國際稅收協調框架下,聯合起來進行討價還價,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四章 我國關于電子商務稅收的觀點
盡管我國的電子商務的還處于起步階段,但發展極為迅速,在電子商務稅收上也存在著與國外同樣的問題,重視和加強對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研究已勢在必行。現階段,我國對于電子商務稅收的研究,主要停留在是否征稅的問題上,而且爭議比較大。理論界有兩種觀點:一是征稅,一是不征稅。
一、對電子商務應當征稅
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首先,我國是電子商務輸入大國,對電子商務免稅將使我國蒙受巨大的稅收損失。我國的電子商務雖然起步較晚,但發展速度很快,貿易額逐年增加,是我國巨大的潛在的稅收來源,因此應當及時對電子商務征稅以免造成稅款流失。其次,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網上將實現大量的交易并且各行業都將實現一定程度的電子商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免稅,將形成極大的稅收漏洞,對國家、對行業、對電子商務本身的發展將十分不利,國家也無法維持對電子商務的正常投入從而不能實現良性循環。再次,從理論上來講,電子商務與一般的商務活動并沒有本質的區別,不同的只是交易方式及媒介有所變化,若只對后者征稅,而對前者免稅,則有違稅收公平原則。最后,政府為了建設和維護網絡基礎設施投入了不少人、財、物力,作為社會經濟管理者,政府理應對電子商務活動征稅。
二、對電子商務應當免稅
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首先,我國電子商務起步較晚,規模小,稅源也少。目前我國使用互聯網人數有1000萬左右,其中直接從事商務活動的只占16%,且絕大多數是在線購物,線下支付,根本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電子商務。在當前的情況下對我國電子商務征稅,其財政作用并不很大。其次,現階段許多相關技術和基礎設施尚不健全和成熟,即使要對網絡貿易征稅,也難以制定出可行的征收方案。再次,從稅收征管效率考慮,目前對電子商務征稅的成本將大于收益。電子商務與傳統的貿易形式不一樣,因此與傳統的征稅要素也不吻合,如果硬要脫離實際對電子商務征稅,稅務機關不僅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更要及時完善現行征管制度,而這種完善不是短期內就能達到的,所付出的征稅成本也會遠遠大于所征稅款。最后,電子商務的應用是信息化最主要的作用和結果,能夠直接帶動工業化的發展,雖然我國現在有了一定的信息化,但是信息化程度并不高,應該充分發揮電子商務這方面的作用。為推動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和促進經濟的發展,保護我們的民族工業,使其面臨世界范圍內的競爭,以培養未來更大的稅源,對電子商務免稅是符合我國國情的。更何況電子商務最發達的美國也暫時沒有對電子商務征稅。
盡管對電子商務目前尚未征稅,但隨著電子商務在世界貿易中的比重不斷擴大, 從長期來看,電子商務必將成為貿易的主要方式之一,征稅是必然的, 如果對其不維持至少與其他產業一樣的稅負水平,則會產生新的稅負不平衡,會使政府的收入產生較大的缺口,從而不能滿足正常公共支出的需要。如不考慮征稅技術上的困難,僅從政策層面上講,免征稅款無疑會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同時也意味著政府要喪失部分財政利益,無論中央或地方均會遇到同樣的問題。有必要考慮的問題是電子商務的服務貿易免稅所造成的財政沖擊,能否超出我們現有財政的承受能力。從國與國的稅收關系看,電子商務發達的國家,是電子商務服務貿易或產品的提供國,其免稅政策無疑會大大增加其數字產品和服務的出口競爭力,而以中國為代表的發展中國家,如同樣實施免稅政策其后果將不僅是中國政府財政利益的受損,而且對處于發展初期的中國電子商務也會帶來不可避免的沖擊。
第五章 針對網絡貿易中應采取的稅收對策
第一節 網絡征稅的原則
一、稅收中性原則
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合理解決好電子商務中的稅收問題。稅收是一種分配方式,從而也是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國家征稅是將社會資源從納稅人轉向政府部門,在這個轉移過程中,除了會給納稅人造成相當于納稅稅款的負擔以外,還可能對納稅人或社會帶來超額負擔。所謂超額負擔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征稅一方面減少納稅人支出,同時增加政府部門支出,若因征稅而導致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損失大于因征稅而增加的社會經濟效益,則發生在資源配置方面的超額負擔;二是由于征稅改變了商品的相對價格,對納稅人的消費行為和生產行為產生不良影響,則發生在經濟運行方面的超額負擔。稅收的中性就是針對稅收的超額負擔提出的。稅收理論認為,稅收的超額負擔會降低稅收的效率,而減少稅收的超額負擔從而提高稅收效率的重要途徑,在于盡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原則。稅收中性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成為超越市場機制而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稅制對經濟行為主體的刺激就表現在不會對任何經濟決策產生稅收誘導行為,而讓市場機制唯一的提供信號。”
從這個角度來講,稅收中性原則的實際意義是稅收的實施不應對網絡經濟的發展有延緩或阻礙作用。從促進技術進步和降低交易費用等方面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較大優勢,代表著未來商貿方式,應該給予支持,至少不要對它課征新稅。另外,從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現實情況來看,我國的電腦擁有率和上網率按人口平均在全球是較低的,信息產業仍處于起步階段,網址資源甚少,基本上屬于幼稚產業,極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稅收政策上,在電子商務發展的初期階段應給予政策優惠,待條件成熟后再考慮征稅,并隨電子商務的發展及產業利潤率的高低調節稅率,進而調節稅收收入。
二、盡量利用既有稅收規定原則
美國在其財政部文件中認為,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方式在本質上并沒有什么不同,為了避免對經濟活動的扭曲,稅收中性應是最重要的對電子商務的征稅原則。歐盟部長理事會也基本持相同的看法。關于中性原則,美國財政部文件進一步指出,運用既有的稅收原則來形成對電子商務征稅的規則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國際共識的最好方法。在1997年11月OECD在芬蘭召開的名為“撤除全球電子商務障礙”的圓桌會議上,與會者一致認為稅收中性原則和運用既有稅收原則這兩項原則。2000年6月,美國前財政部部長助理、普林斯頓大學羅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小型座談會上交流時也強調指出,網絡經濟的發展并不一定要對現有的財政稅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盡可能讓網絡經濟適應已有的財政稅收政策。
國外的經濟學家的這些看法及國際機構的這些主張或許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發展趨勢,對我國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有著現實的指導意義,這就是電子商務課稅要盡可能運用既有的稅收規定。比如,中國香港稅務局就沒有出臺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特別加入電子貿易一欄,要求公司申報電子貿易資料。
三、堅持國家稅收主權的原則
我國目前還處于發展中國家行列,經濟、技術相對落后的狀況還將持續一段時間。在電子商務領域,這就意味著我國將長期處于凈進口國的地位。所以,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不可能照搬發達國家的模式,跟在他們后面,步步亦趨,而是應該在借鑒其他國家電子商務發展成功經驗的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商務發展模式。在制定網絡商務的稅收方案時,既要有利于與國際接軌,又要考慮到維護國家主權和保護國家利益。
第二節 網絡稅收措施建議
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和技術、數字化產品的進口大國,應加強電子商務征稅問題的研究,制定出既維護我國利益,又與國際通行做法相一致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制度。一方面,要維護本國的財政利益,要有自己的方針政策,而不能完全贊同西方國家的態度;另一方面,又要密切注視電子商務的動向,稅收政策不應成為阻止電子商務健康發展的障礙,否則,就會在經濟全球化和信息化進程中被淘汰出局。
由于法律本身的滯后性,傳統法律尚未針對網絡交易這一新型交易方式進行補充或修正,造成許多衍生的法律問題無法用現行法律進行規范與調整,這使得許多準備從事網絡交易的商家望而卻步,影響到這一商業運作方式的迅速發展。因此,積極加強對網絡交易的研究,建立規范網絡交易的靈活法律框架,不僅可保障進行網絡交易各方面的利益,而且還可保障網絡交易的順利進行。
一、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
(一)稅收實體法的修改與完善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涉及到一系列的相關技術和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防范偷漏稅問題己成為電子商務稅務立法的首要問題。在任何地方和任何時候,消極納稅和偷逃稅款的行為都難以避免,利益驅動是所有非法行為的最終動力。由于電子商務極易讓商家逃避稅收,如何征稅、監控、管轄等均有待法律的完善。隨著網上交易的普及,以及期貨、股票的上網買賣即將啟動,目前中國網上交易因為沒能開發票的程序,因此容易偷稅漏稅。其中又以具投機性的期貨及股票買賣最嚴重。跨境交易的稅收和關稅問題包括是否交稅、稅收管轄、防止雙重收稅、稅款流失等問題。
從目前電子商務發展的現狀看,通過互聯網銷售有形商品的形式,未對現行的稅收法規提出更多的新問題。電子商務涉及的稅收問題,大多是在數字化產品和勞務的交易問題上(所有的交易全部在網上完成,資金流、信息流、物流全部通過網上傳遞),即真正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或稱為在線交易。但這種電子商務所承載的內容仍然是現實社會中人們時常使用的商品、勞務,其內容實質未發生根本變化,現行的稅收法規基本上是適用于電子商務的。通過對現行稅法一些相關概念、范疇、基本原則和條款的修改、刪除、重新界定和解釋,以及增加對電子商務適用的相應條款,妥善處理有關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法律問題。
(二)不宜開征新稅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貫徹稅收法定原則,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是否開征新稅。經濟發展是稅制變化的決定性因素,開征新稅的前提應是經濟基礎發生實質性的變革,電子商務也屬于商品經濟范疇,與傳統貿易并沒有實質性的差別。因此,我國在制定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時,仍應以現行的稅收制度為基礎,對現行稅制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適應電子商務的特點和發展規律,這樣不僅能夠減少財政稅收的風險,也不會對現行稅制產生太大的影響和沖擊。例如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做法便值得借鑒,其并未出臺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法,只是要求納稅人在年度報稅表內加入電子貿易一欄,申報電子貿易資料。
(三)重新界定某些稅法概念的內涵與外延
過于寬泛和膚淺的法律規定在遇到具體案件時往往無所適從,無法準確的斷定具體行為的效力,這樣的法律不僅給執法與守法帶來不便,由于其無法應用還損害了法律的尊嚴。象我國《合同法》承認了數據電文的效力,但沒有規定數字化簽名的具體條件,結果就很難在實踐中運用。因此我們應針對網絡貿易的特點,重新界定“居民”、“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轉讓”等和電子商務有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并應明確就其行為規定最低標準或有效性的基本條件。補充現行稅法中有關網絡銀行定義、電子憑證的保管和使用、法律效力等方面的規定。
(四)明確各稅收要素的內容
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要求稅收要素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對稅收要素的影響突出地表現在征稅對象和納稅地點的確定上。以流轉稅為例,網上交易的許多商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來傳遞并實現轉化的,使得現行稅制中作為計稅依據的征稅對象變得模糊不清,對此既可以視為有形商品的銷售征收增值稅,也可以歸屬為應繳營業稅的播映或服務性勞務。這就需要改革增值稅、營業稅等稅收實體法,制定電子商務條件下數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稅對象類別的判定標準,從而消除對應稅稅種、適用稅率的歧義。就納稅地點而言,現行增值稅法律制度主要實行經營地原則,即以經營地為納稅地點,然而高度的流動性使得電子商務能夠通過設于任何地點的服務器來履行勞務,難以貫徹經營地課稅原則。由于間接稅最終由消費者負擔,以消費地為納稅地不僅符合國際征稅原則的趨勢,而且有利于保護我國的稅收利益。為此,應逐步修改我國現行增值稅的經營地原則并過度為以消費地為納稅地點的規定,從而有效解決稅收管轄權歸屬上產生的困惑。
二、加快稅務機關的信息化建設
加快稅務機關的信息化建設,建立電子稅務,來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所謂電子稅務,通俗地講就是把稅務機關的各項職能搬到網上,實現網上辦公、網上征管、網上稽查、網上服務、網上專用發票認證等。它首先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在公眾信息網上建立自己的站點,提供稅務機關信息資源和有關的應用項目。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實現稅務網站與辦公自動化聯通,與稅務機關各部門的職能緊密結合,把稅務機關的站點變成為民服務的窗口。稅務機關和廣大稅務人員應把握契機,主動迎接挑戰,為我國逐步實現征管、稽查現代化和法制化而努力。
具體而言,是將網絡商務中心、稅務機關信息中心、人行國庫處計算機中心及企業(納稅人)四方聯成一個規范的網絡,利用電子郵件或數據庫傳輸,在稅收各環節之間存儲、傳遞征稅過程中所需的電子單據,利用網上銀行支付稅款。另外,也可以委托網絡商務中心代扣代繳稅款,以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一)建立網絡交易登記制度
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確立納稅人身份,是發展電子稅務的基礎工作。各級稅務機關應對從事電子商務的單位和個人做好全面的稅務登記工作,掌握他們的詳細資料,擁有相應的網絡貿易納稅人的活動情況和記錄。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資料嚴格審核,并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可以由稅務機關指定的網絡服務商出具有效證明以保證資料的真實性。
對于互聯網上的“虛擬企業”進行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管理,必須要求“虛擬公司”的所有者就電子商務業登記備查,從而實現對其稅務登記、申報征收、稅款繳納等多方面進行監管。對于跨地區的電子商務行為,國內稅務機關要密切配合,要按現有稅法的規定對納稅主體進行征管。
網上亮證經營是指在網頁的顯著位置體現專門的稅務登記號,這樣有兩個方面的好處,一是消費者可憑此查明該網站的合法性后再進行交易;二是便于稅務機關掌握國際互聯網上交易的主體情況。對這個專門的稅務登記號,稅務機關要給出專門的網站可供消費者查詢。對有收費服務在我國登記注冊的網站需提供我國的銀行帳戶,不能提供外國的銀行帳戶,以便稅務機關可以清楚了解及監督提供收費服務網站的營業收入。
為確定電子交易的雙方,以便確定納稅人,掌握有關交易,應對聯網計算機進行定位,確定上網居民的身份。可以為每臺計算機的中央處理器編制惟一的序列號,這在技術上已可以實現。編制處理器序列號一方面在提高網上購物安全性方面有重要價值;另一方面有利于稅務機關確定交易雙方的身份。
(二)規范網上交易
1、進一步完善電子商務支付體系
雖然電子商務具有高流動性和隱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會有貨幣與物的交換,因此可以考慮把為電子商務建立和使用的支付體系作為稽查、追蹤和監控交易行為的手段。目前,電子商務中主要有兩種網上支付方式:信用卡和電子現金。由于供貨商和消費者在防止詐騙的某些機制中的利益增加,而且由于某方面需要涉及到銀行,參與交易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隱匿姓名。這樣,電子支付體系就提供了確定流轉額的線索。
在政策制定方面,國家稅收政策制定機構要積極參與電子商務認證中心和電子支付系統標準的制定工作。對于因特網域名、數字認證或網上支付等標準,要從技術角度,提供判別因特網交易的手段。
2、加強對網上交易的監控。目前上網有三種方式:第一種是撥號上網。根據企業或個人的需要,按照網絡占用實際時間或包月等情況付給網絡服務商一定的費用通過電話線聯入網絡服務商的服務器,并進人國際互聯網。第二種是虛擬主機形式上網。企業根據占用磁盤空間的大小,每年向網絡服務商交納一定的費用,在網絡服務商的網絡上,企業可設立本公司的站點,制作主頁來發布消息。第三種上網方式是專線上網。企業每年分別向網絡服務商和電信局交納信息流動費和租線費。以上三種上網方式與網絡服務商是密不可分的,加強對網絡服務商的管理有利于稅務機關監控電子商務的全過程。
(三)加強對納稅人的電子賬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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