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國乾 ]——(2013-2-20) / 已閱20340次
[59]可觀測性(observability)意味著行為主體的行為能夠被他人觀測到,參見Ramon Casadesus-Masanell and Daniel F. Spulber, Trust and Incentives in Agency, 15Southern CaliforniaInterdisciplinary Law Journal , 43( 2005)。
[60]可驗證性(verifiability)的原意指行為主體的行為可以在法院(或執行法律的行政機關)前客觀地加以證實,參見上文。
[61]《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10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62]筆者在國土資源部門實習期間了解到:在不少被征收人主張征地機關程序違法的案件中,被征收人主張征地機關報批材料中所包含表明他們放棄聽證的證明是偽造的;部分案件中存在征地機關偽造村民代表聽證的材料以及偽造村民簽字的聽證材料。
[63]關于“逆向選擇”在經濟學中的描述,參見[美]弗里德曼:《經濟學語境下法律規則》,楊欣欣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8頁。
文章出處:《法學研究》2012年第4期
(作者簡介: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
總共7頁 [1] [2] [3] [4] [5] [6] 7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