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段彥 ]——(2013-3-19) / 已閱30176次
二是虛假費用支出問題突出。有的保險總公司為了爭搶保險業務,通過下達分支機構高比例銷售費用惡性競爭,實際操作中以虛假辦公用品費、修理費、通訊費、交通費等費用支出的名義套取資金,給予被保險人返還或支付中介機構高額手續費,通過不正當競爭攬取業務;
三是賠付支出不真實。存在繕制虛假賠案或虛增賠案金額套取資金;將與賠案無關的費用納進賠案列支;或者在賠案中計提理賠查勘費,以虛假費用票據報銷套取資金;以及與其他單位合謀騙取賠款等違法違規行為;
四是手續費、傭金支出不真實。存在直接業務以中介發票報銷套取手續費、賬外暗中支付手續費等問題;
五是不按規定提取準備金。年末通過多提或少提準備金調節利潤,財務報表不能真實反映公司的經營情況,存在潛在的風險隱患。
經調查研究發現,出現數據失真的企業中普遍存在業務數據管理存在執行不嚴格問題,部分保險公司管理基礎薄弱,內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合理或沒有嚴格執行,在資金籌集、收入管理、資產營運、成本控制、收益分配等方面不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規定。
數據失真對于市場規則制定和執行具有惡劣影響:一方面國家強制力對規則形成的推動往往要以行業實際數據為基礎,失真的數據必然導致對于總體發展情況、趨勢、重點、風險的錯誤評估,最終導致規則不科學或不符合實際需要。財務業務數據失去了真實作用,加大了科學決策的難度,動搖了償付能力監管和分類監管的數據基礎,不利于準確判斷行業形勢、科學制定監管政策,難以有效推動市場規則的形成。另一方面,數據失真嚴重敗壞了行業風氣,損害行業發展基礎,影響了行業償付能力,對規則形成的環境造成負面的影響。主體與監管者之間基于消費者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而產生的利益沖突。
2、問題的根源——市場主體與生俱來的逐利性
首先,保險在中國缺乏意識形態基礎。無論是市場主體還是消費者,對于保險的認識都未能達到社會的高度,也沒有全局意識,而僅僅是從私利角度出發看待保險。尤其是保險經營者,逐利的天性使其自然而然地罔顧他人和社會公眾利益。
中國的保險行業起步較晚,消費者保險意識普遍較差。可以說,保險業發展的社會基礎還比較薄弱。造成這種基礎薄弱的局面的原因可以從主觀和客觀兩方面概括:
從客觀方面講,國家、政府在保險問題上對消費者的引導不夠。保險商品同金融產品一樣屬于無形商品,沒有實物形態,同時也帶有一定服務性質。保險商品并不是以其物理特性直接滿足消費者日常生活和生產需要的商品,它帶有射幸特質,不會像一般物質形態的商品那樣能通過使用讓消費者具體感受到商品的使用價值。保險商品對于消費者來說,只是一種風險保障,它體規為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對賠付承諾的履行。只有在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或約定的保險期滿時,商品的使用價值才突顯出來,消費者才能夠識別商品的“質量”。因此,消費者在知道保險的一些基本功能后,不一定會產生正確的購買需求,也不一定能甄別出哪些保險商品是自己所需要的。同時,保險商品也是一種“非渴求”商品。所謂“非渴求”商品是指消費者一般不會主動考慮去購買的商品。 盡管風險是客觀存在的,但風險是否發生,何時發生,發生的方式、狀態及造成損失的嚴重程度都是不確定的,因此,消費者在風險事故發生前或存有僥幸心理或風險估計不足,一般不會主動去購買保險,除非法律有強制性的規定(如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因此,保險商品與其他商品比較,更需要借助政府的公信力來引導國民樹立防范風險意識。政府如果僅從企業行為角度進行嚴格管控,卻不為保險行業發展創造一個大的發展環境,那么由于發展空間狹小而造成的畸形市場形為將愈演愈烈,對于監管的反抗也將愈來愈強烈。
從主觀方面講,保險企業缺乏社會責任感和公平交易的基本觀念。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保險商品更是一種信用商品。消費者要求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后能及時、全面地履行其承諾。保險人若不能否公平、合理地進行賠付將影響整個行業的信譽度。保險公司出于盈利的動機,加之對于損失鑒定具有更強的專業性,如果沒有獨立于保險公司和保險客戶并具有專業知識的第三方擔任保險標的檢驗、鑒定和理算,保險企業很容易缺乏公平交易的自律性。
全民對保險知識缺乏必要的認知,這種保險商品的特殊性決定了保險知識的普及需要政府支持,也需要政府引導保險企業提高素質。如果政府未將為保險市場建立意識形態基礎作為自身職責之一,保險企業沒有道德標準,沒有健康的發展方向,也沒有理性的消費者,就會采取非常手段經營。這就使得政府又要為保護非理性的消費者制定一系列嚴格政策,最終從客觀上促使保險企業選擇向監管者隱瞞真實經營情況。
第二,政府未能成為保險業財政有力支持者,使市場主體逐利需求沒有適合的經濟環境。
目前我國保險業規模與經濟社會的發展不相適應,保險業發展的水平與速度偏快,但是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含量相對不高。在這個階段,保險業發展需要更多的依靠政府財政政策的支持,而財政支持力度不夠導致了我國保險業的規模與經濟社會的發展不相適應。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完善的以公共財政為基礎的財政政策支持體系。各種商業性質保險發展仍未得到政府在財稅等方面的足夠支持。對于具有正外部性效應的保險品種,如巨災險、政策性保險等,由于市場自身的缺陷,在政府支持力度不夠的情況下無法有效供給。5•12汶川地震中,我國缺乏以政府為主體建立的地震等巨災保險制度這一缺陷已經顯現。 此外,對于農業保險等政策性保險業務,也需要政府以財政補貼、稅收優惠等政策舉措對給予支持。
我國的保險企業中,國有或具有國有企業股份的保險機構占主體,但政府缺乏對于國有保險機構的資本金不足的彌補,對國有保險公司健全公司治理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缺乏足夠的支持。
政府未能在財政上充分支持保險行業,從側面反映出政府對于保險行業需求的不了解。如果整個行業都處于需求不滿的狀態下,而監管者在市場行為方面又一直嚴格控制保險企業,出于逐利的需求,被監管者必然采取種種手段逃避監管。造成監管者和被監管者之間的矛盾加劇。
第三,監管者未能成為高水平的立法者和執法者,對市場主體違法逐利行為管控力不強。
保險法律法規不健全將導致保險業發展失衡。雖然近年來我國政府在制定保險法規方面已經作了大量工作,但立法仍存在大量的技術問題。總的來說就是現有法規之間存在矛盾和問題,缺乏協調和整合,大大降低了法規的有效性。這具體表現在:首先,法律法規政策相互之間有矛盾,缺少統一規劃協調,使一些法律內容很難落實;其二,現有法規條條分割,政出多門,在保險行業法規的制定和保險市場監管上缺乏足夠的協調性;其三,部分現有法規部分內容制定不合理,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保險業的創新;其四,保險領域相關立法存在一定程度的滯后性。同時保險市場法治效果也受到監管者執行不利和監督不利的嚴重影響,政府在保險業的公信力還不夠,缺乏對建立社會誠信體系的足夠支持。
立法與執法是監管者的主要履責途徑。高水平的立法和執法,應符合科學規律且適用于現實國情;應縱覽全局、有前瞻性而非“頭疼醫頭,腳疼醫腳”;應公平反映和分配社會主體的利益而非“苛政”。立法和執法的水平低,導致法規適用性差,市場主體的行為是受利益驅動的,如果立法不能真實反映科學的經濟規律,那么打破法規和鉆法律漏洞的行為會增多。如果執法力度差,則違法行為的程序和危害會更加重。
(二)中國保險市場誠信缺失問題及其根源分析
1、市場經營主體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誠信缺失
(1)誠信缺失問題是保險市場主要矛盾之一
從市場交換的運行過程層面看,市場秩序由市場進入秩序、市場流通秩序和市場退出秩序構成。市場進入秩序是物流和人流進入市場時的秩序,包括各種許可、登記、注冊、審批、審查、驗證、檢驗、檢疫等手續的履行。市場流通秩序通常也稱為市場交易秩序,它是市場秩序的中心環節,因為市場主體進入市場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完成交易,實現各自的利益。市場退出秩序與市場進入秩序正好相反,它是物流和人流退出市場時的秩序。
市場流通秩序是市場秩序的中心環節。正如上文論述的,在市場交換的運行過程這一層面,市場流通秩序(通常也稱為市場交易秩序),是市場秩序的中心環節,因為市場主體進入市場的根本目的就是為了完成交易,實現各自的利益。誠信決定著市場主體進入市場交易的最終目的能否順利實現。
(2)誠信缺失問題及其影響
在保險活動中,交易雙方的任何一方有違誠實信用的舉動,都會導致保險交易受阻。目前,中國保險市場的誠信缺失現象極為嚴重。作為保險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保險企業以及為企業營銷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與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的消費者之間矛盾糾紛不斷。
保險企業不遵守誠信原則,利用信息優勢蒙騙投保人。由于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險業務的專業性強,使保險消費者處在信息不對稱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難以了解保險公司及保險條款的真實情況,如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狀況、償付能力及發展狀況、參加保險后能夠獲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憑借主觀印象及保險代理人的介紹做出判斷,客觀上為保險公司的失信行為創造了條件;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中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及時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付義務,使一些保險消費者喪失了對保險公司的信任。
中介機構及人員道德素質低下,欺詐保險的現象時有發生。某些中介機構及人員受利益驅動,串通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欺騙保險公司,也中介機構及人員獨自搞保險欺詐活動。主要表現在:一是由于代理人的利益主要是收取代理手續費,是否發生賠案與其無關,因此出現代理人幫助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以后投保,損害保險人利益。二是代理人幫助被保險人隱瞞某些影響保險公司承保的因素,促成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事故發生后,因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險公司,發生的法律責任還得由保險公司承擔。三是極個別代理人侵吞保險費,更有甚者,有人擅自印制保單,搞金融詐騙活動。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專業素質偏低,不能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從業規則辦事。從業人員利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知識和相關政策了解不夠的弱勢,隨意解釋保險產品和相關政策,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不少保險代理人在獲得更多代理手續費的利益驅動下,片面夸大保險產品的增值功能,許諾虛假的高回報率,回避說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甚至誤導投保人,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經濟損失,引起保險消費者的普遍不滿。
從另一方面講,保險消費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保險交易中也存在著其誠信缺失問題。主要表現有以下幾種:
其一:隱瞞信息投保。財產保險條款中規定,處于危險狀態的財產不得投保;簡易人身保險條款規定,身患條款中指出的重大疾病的人不能投保。而有些人卻不顧有關規定,隱瞞事實真相,向保險公司投保,然后以種種手段求取賠償。
其二:倒簽保單,騙取賠償。尤其是車輛保險中,先出險,后投保這類騙賠案件最為高發。
其三:惡意超值投保。這種騙賠主要出現在財產保險中,投保人有預謀地超出財產的實際價值投保,然后破壞財產,騙取賠償。
其四:觸犯刑律,損害生命財產,求取賠償。極少數投保人或受益人為謀求保險金,往往不惜采取犯罪手段,有預謀地投保,然后破壞財產或傷害人命,從而騙取保險賠償金。
誠信缺失嚴重影響了保險市場流通秩序:首先,誠信缺失導致保險企業形象及行業形象受損,影響企業經營,影響保險行業發展;其次,誠信缺失造成交易雙方互不信任,使得科學的保險產品及合理的保險工作程序也經常被誤解。保險企業合理的拒賠也被認為是不誠信,引發來自社會各方的壓力。同時消費者的騙賠行為,也使保險企業更加“惜賠”,不合理謹慎。再次,中介機構和人員的不誠信行為,加深了保險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也更加深了社會對保險行業的誤解。
2、問題的根源——企業經營理念問題與外界不良信用環境的共同作用
(1)企業短期逐利與機制不健全是問題形成的內因
在國內保險業界有“四年怪圈”的說法,所謂“四年怪圈”是指新公司剛進入市場時,第一年為了占領市場不計成本地爭搶業務,謂之“一年發家”;第二年隨著慣性,業務繼續快速發展,由于理賠延遲導致賠付壓力被高速增長的保費規模所掩蓋,謂之“二年發財”;第三年業務的發展速度減慢,但頭兩年積累的風險逐漸暴露,賠付危機到來,謂之“三年露餡”;第四年無奈之下被迫進行調整,導致業務量滑坡、人心思動,謂之“四年調整”。 這個四年怪圈現象準確地反映了保險企業在經營理念上的錯誤:缺乏長遠發展的眼光,注重短期逐利。
在短期逐利的經營理念下,目前國內很多保險企業的主要經營目標仍然停留在以多收保費為主盲目擴大規模上。這一點從保險企業的績效考核方法上就可以看出來,保險企業中總公司對于二、三級機構的考核體系最重要的指標就是保費收入,對于保險企業二、三級機構來說,完成保費收入指標將得到物質獎勵,主管人員也將相應升職。同時,保險企業分配給二、三級機的可支配的費用,即所謂的“后線”費用,也僅僅用于維系保費收入,不會花費在企業文化建設、人員培訓、規范管理體制等方面。這種經營理念導致保險企業的實際營銷者——基層公司將保費收入最大化做為其首要經營目標。為達到這樣的目標,保險企業往往在市場競爭中弱化了對營銷員以及保險代理人的誠信教育,放任甚至誘導、鼓勵營銷員以及代理人產生不誠實守信、誤導欺瞞投保人的行為。
另一方面,保險供給者及保險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險公司員工及保險代理人的誠信行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 目前,中國保險企業對于保險營銷人員的管理制度普遍不完善,對營銷人員上崗資質的要求較寬松,持證上崗制度實行時間不長,保險業務員和代理人總體素質偏低,因此保險公司也難以完全控制員工和保險代理人的不誠信行為。保險公司的業務運作中保險公司內部員工及保險代理人都是起關鍵作用的因素,員工和代理人是否具有忠誠度、是否有優秀的業務能力以及整體團隊是否能良好協作,從一定程度上構成了保險公司誠信經營的基礎。如果保險企業的員工或代理人的誠信狀況失控超過一定的范圍和程度,保險公司整體的誠信形象就會受到影響。
另一方面,消費者個體的不誠信行為也從客觀上促使保險交易向不誠信方向發展。由于某些保險人為了追求自身利益,會采取不誠實守信的行動,如違背服務承諾、拖延賠付甚至拒絕履行賠付義務等。在這種市場氛圍下,投保人就不會輕易相信保險人的宣傳,也就不可能準確掌握產險產品的質量信息,于是便形成了產品質量信息的非對稱分布,從反方面為保險人的“誠信缺失”制造了土壤。
按照博弈論的觀點,在保險人一方不守信的情況下,一方受損,另一方獲得利益最大化;在雙方都不誠實守信的情況下,雙方均難以獲得最大利益,但卻是一個納什均衡。因此,在市場缺乏信用的情況下,保險人容易陷入博弈論中的囚徒困境,更加惡化保險行業的形象和聲謄。而消費者也更傾向于運用不合法方式來從保險交易中獲得利益。
(2)社會信用文化問題是問題形成的外因
把視角放到社會文化上來看,信用問題又不僅僅是一個經濟意義上的遵守契約問題,更是一個無形社會環境的十分重要的構成要素。信用是一種社會文化現象,制約著人們的行為。誠實守信一向被視為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甚至被視為一個社會個體處世立身的基本準則之一。然而隨著市場的急劇擴張和交易性質的日益轉型,傳統的信用維持機制,失去了發揮作用的客觀條件:客觀條件的改變使人們的社會生活領域范圍大大擴展了,自然經濟條件下使人們必須堅守的個人信用的外在威脅不復存在,失信行為的成本大大減少了。而在一個急劇轉型的經濟機體中,資本的原始積累正以各種不同的方式展開著,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從不曾如現在這樣強烈過,這又刺激了交易者通過失信行為獲得經濟利益的行為動機。
在以上兩個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當前保險企業及消費者個體均有動機去進行違約失信從而牟取額外的經濟利益。可以說,在這樣的社會信用文化環境下,在經濟不發達時期,中國企業和個人通過自我克制去維持信用的內在驅動力正日趨減弱。保險從業人員及消費者的思想觀念都在日趨走向功利主義,甚至是唯利是圖。這此正是加劇我國保險市場目前信用缺失狀況的重要原因。
(三)中國保險市場惡性競爭問題及其根源分析
1、保險市場經營主體之間的矛盾——惡性競爭
(1)惡性競爭問題是保險市場主要矛盾之一
從市場交換的運行機制層面看,市場秩序分為價格秩序、競爭秩序和供求秩序。價格是市場交換的晴雨表,它傳遞著供求的信息,調節著商品和勞務的供求,決定著物資和資源的配置。因此,價格秩序是市場秩序的基礎。競爭秩序是市場秩序的核心。充分有效和良好的競爭是形成市場秩序的關鍵。競爭的反面是壟斷。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市場并不天然地反對壟斷。相反,壟斷和競爭正如一個硬幣的兩面,從來都是相互依存的。壟斷是市場競爭發展的必然結果,競爭越復雜激烈,壟斷的規模和程度就越容易擴大和加強。供求秩序由供應方秩序和購買方秩序組成。在一定時期和條件下,由于買賣雙方力量不對等,所以形成了買方市場秩序和賣方市場秩序。買方市場秩序是商品或勞務供過于求,買方力量占上風時的市場秩序。
競爭秩序是市場秩序的核心。競爭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但市場主體的自利性,往往會使經濟行為具有自發性和盲目性,使競爭走向異化造成壟斷和不正當競爭等,影響市場公平的競爭秩序。與其它層面的秩序不同,競爭秩序必須借助市場以外的力量即政府來糾正和規制。市場強者限制競爭行為十分嚴重,受到侵害的弱勢市場主體會作出反壟斷與限制競爭行為,但由于力量懸殊,無法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反壟斷與限制競爭行為,必須以強權對強權,即以國家強制力反對企業的壟斷,維護競爭秩序。國家通過立法限制壟斷,通過行政指導控制公用事業或強勢企業、通過行政許可來平衡個人與企業間的信息不對稱……通過這些方式來保障市場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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