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段彥 ]——(2013-3-19) / 已閱30173次
信用文化建設是一項系統工程,它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更需要政府作為監管者和文化的倡導者從多方面采取措施。在當前社會信用體系構建過程中,繼承中華文化中的優良傳統,是創建良好的信用文化環境的基礎。同時要增強法治意識,應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讓法治成為信用文化環境建設的重要保障。
信用文化建設不僅需要正面引導,同時也需要監管機構在建立、健全誠信制度的同時,加強對現行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使違反誠信的行為受到處罰。新制度經濟學認為活躍在市場中的“經濟人”同時具有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兩種特性。也就是說,當社會的制度體系沒有對違反誠信的行為設置有效的懲罰機制,而且違反誠信的行為帶來的收益大于支付的成本,那么,機會主義將促使“經濟人”選擇違反誠信。因此建立懲罰機制也是建設誠信文化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中國保監會及其下轄派出機構作為保險市場的監管主體,代表政府實施監管職責,在通過監管鼓勵、引導誠信行為的同時,也應與司法、工商、稅務等部門配合,依法懲治違反誠信的行為,同時建立不良信用的記錄和公布制度。具體來說,就是要設置完整的懲罰尺度,對于不同程度的違反誠信的行為給予相應的處罰。對于違反誠信行為的主體信息作記錄并長期保存,同時將處罰決定快速通報給各執行機構。總之,通過健全監管機制,使不誠信主體受到懲罰,增大違反誠信的成本。當市場主體面對高成本,將理智地選擇誠信守約。從而在意識形態上對于違反誠信的“不可為”有清醒的認識。這樣也從另一個途徑達到了信用文化建設的效果。
(四)非理性競爭方面
解決惡性競爭問題,首先需要管理者引導保險企業在產品和服務上實現差異化與創新。
保險企業應在品牌形象、技術、特性、顧客服務等方面實現差異化。其中重點的就是產品差異化和服務差異化。現期的保險產品多為標準化產品:大多數保險合同都體現為格式合同。差異化要解決的首要難題就是產品標準化。盡管保險產品的標準化有利于降低營銷成本,但不利于使保險潛在需求順利轉變為現實需求。
各家保險企業應細分保險責任,將選擇保險責任的權利交給投保人,然后根據其選擇保險責任的風險度計算出相應的費率。各家企業在同一險種上保險責任和費率不盡相同,為保險消費者量身定做保單,實現保險產品的定制化。
各家保險企業在業務上進行創新,在保險種類上可以設計全新險種,也可以舊險種組合改造,還可以從海外保險市場引進成熟險種。企業既可針對客戶自身特點制定和組合保險產品,也可在同一產品的服務上和營銷模式上進行創新。
保險企業的工作流程也可以創新,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客戶滿意度,有效地加強風險控制,降低成本。
保險業特殊的經營方式產生了對展業、精算、承保、投資、理賠等特殊人才的需求,我國的各保險公司必須加大員工培訓工作的投入,造就出一批優秀人才以適應保險經營特殊性及入世后的激勵競爭的要求。
在引導企業差異化和創新的同時,監管部門的監管方式也應做相應的改進:應全方面允許保險公司自主制定保險條款和費率。保險條款費率應屬于保險公司的經營自主權,保險企業應根據市場需求制定保險條款和費率。監管機構沒有干預條款和費率的必要性。但是監管部門不能僅僅是放手不管,目前我國保險企業由于專業能力所限,費率厘定能力較差。同時,由于經營管理水平不高,企業沒有充分的統計信息、過硬的精算技術和豐富的管理經驗。管理者應該針對企業難于找準市場需求的現狀,做出相應的舉措。有部分學者建議將條款費率設計和制定權交給保險自律組織,諸如保險行業協會,認為這樣既可以保證制費率條款的靈活性,又能減輕保險公司負擔,這種建議值得嘗試。
結 論
目前,中國保險市場主要存在的問題就數據失真、誠信缺失和惡性競爭。這三方面問題直接反映了保險市場中監管者與經營主體、經營主體與消費者、經營主體之間的三個矛盾。
行之有效的監管政策應針對這三個矛盾的根源制定:
1、監管者與經營主體之間的矛盾源于經營主體的逐利需求。監管政策可以利用經營主體對于其利潤的預期,引導其建立自管、自律的機制。企業對于監管的各個風險點進行合理的運營結果預測的過程,也是其了解自身經營風險并確定合理經營目標的過程。一理合理目標確定,企業將按照正常的軌道運營。這種方式比運營時期結束后由企業上報數據并檢查其運營是否合規的方法更加科學。
2、經營主體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源于企業經營理念的誤區和社會保險意識基礎的薄弱。監管機構應引導企業建立正確的公司治理結構,培育保險行業各方面人才,使企業意識到誠信是長期經營生存的前提。同時監管機構要重視保險信用文化宣傳,使整個社會的誠信度提高,為保險業發展創造良好的意識形態環境。
3、經營主體之間的矛盾源于企業自能開發能力和監管政策導致的保險產品同質。監管部門在放開保險產品管制、正確引導保險產品開發的同時,也應重視整個行業專業科學人才的培養。同時應使擁有專業科學人才和資源的行業協會等組織發揮自身應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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