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段彥 ]——(2013-3-19) / 已閱30177次
做為市場秩序核心的競爭秩序一旦異化,市場秩序整體將出現問題:壟斷企業集團極力阻止其他企業進入本行業,會用各種各樣的方法促使政策制定者限制競爭,如政府特許和專利規定;某些市場主體的活動給社會或者其他主體帶來經濟損失時,通過市場機制的自發作用來調節將難以達到有效配置社會資源的目的;市場主體所掌握的信息不可能對稱,導致逆向選擇 現象大量存在,人們失去對市場的信任,產生道德風險。
(2)惡性競爭現象及其影響
隨著我國保險主體數量猛增、業務快速發展,惡性競爭問題也越演越烈。實踐中經常見到的一些違規現象無不體現著惡性競爭的影響,我國保險行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至少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違規經營行為。保險企業經營中所出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很大程度是以擴大業務、爭奪市場為目的的。例如:在保險產品實行審批制度時,就有部分保險企業迫于競爭壓力,未經保監會批準擅自開發經營新保險產品;部分保險公司在一些市場競爭激烈的主要險種中(如機動車車輛保險)出現了擅自提高或降低基本保費,變相提高或降低費率,擴大或縮減保險責任,增加無賠款的返還等行為;部分基層保險機構為了完成指標任務,通過承保、退保、再投保等虛假手法來增加保費和業務量;某些保險公司還使用更加惡劣的競爭手段—逆向保險,為已經出了保險事故的企業補辦保險投保手續和補簽保險合同,以爭取客戶;更有某些保險公司超規定比例支付中介手續費,多家公司在競爭某一業務時,往往相互攀比,承諾支付的中介手續費也節節攀高;更有甚者出現了商業賄賂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折扣和傭金并不是絕對禁止的,但是如果給予或接受折扣、傭金等,雙方都應當如實入賬。商業賄賂行為強調的是“賬外暗中”。在規定了手續費上限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支付保險及附加險手續費超過了規定,然后不如實入賬,就可以視為商業賄賂。)我們發現,大部分違法違規行為都或多或少地始源于惡性競爭這一動因,可見市場主體間競爭秩序問題已經成為目前影響我國保險市場健康、持續發展的最主要的問題。
第二、強制保險行為。保險企業為了推銷保險,借助其他有權部門或者與其他有權部門聯合實施強制保險行為,如與醫院聯合強制購買保險;與教育部門聯合強制中小學生購買意外事故險。保險公司在實施上述交易時,常常伴有商業賄賂行為,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通過給予聯合部門超出國家規定標準的代辦手續費的手段達到其推銷保險的目的。這種行為已引起關注,經過治理現在已逐漸消失。
第三,以竊取商業秘密為目的的人才爭搶行為。在這樣一個飛速變化的時代,人力資本優勢的獨特性成為企業的核心技能,其價值成為衡量企業整體競爭力的標志。保險公司的競爭實質上是人才資本的競爭,誰擁有人才,誰就能在激烈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尤其是擁有客戶,掌握公司商業秘密的高層管理人員。正是基于這一認識,處于白熱化競爭階段的各保險公司展開了一場人才爭奪戰。為了快速擴大自己的代理人隊伍,有些公司甚至到到別家公司門前散發傳單,或在挖人的時候許諾以高薪高職的條件等等。正是這種不規范操作導致了保險人才流動的混亂局面。
非理性競爭行為屢禁不止,擾亂市場的秩序,給保險行業帶來混亂,是長期以來中國保險市場難于解決的重要問題。首先,惡性競爭狀態作為保險市場的非正常競爭秩序狀態,造成部分險種承保費率呈逐年下降趨勢,手續費率和費用率居高不下。使得保險公司已經無法控制保險費率、手續費率及理賠權,在客觀上已失去最根本的經營主動權,最終導致市場秩序混亂。眾所周知,保險費率具有嚴肅性和科學性,保險費率是由純費率和附加費率兩部分組成,純費率是危險發生的損失率。它是對社會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進行科學的統計,即應用概率論中的大數法則進行精算而厘定出來的;它是以保險標的的可保險風險為基礎的。附加費率反映的是保險公司的經營費用、保險利潤以及危險發生偏差等等因素。因此,保險費率的正確厘定是跟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息息相關的。 費率過高,加重投保人負擔,社會保險需求會降低;費率過低,勢必降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影響保險公司的生存和發展。
其次,不公平競爭引起業務質量下降。保險企業業務質量差會給保險企業造成巨額賠付壓力。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各家保險企業紛紛降低費率,多給回扣,為爭奪業務對于所吸納業務質量的疏于管理。保險企業內部的核保制度經常因為業務競爭而不被嚴格執行,盲目承保、對被保險人的風險不作細致調查與評估的結果就是業務劣質,進而使得分保也更加困難,最終使得保險公司承擔著巨額賠付的壓力,也影響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
為爭奪業務而遷就客戶還將使保險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機率增大。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居心不良者也會利于保險企業業務人員急于爭攬業務的心理進行保險詐騙。近年來,隨著保險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保險詐騙案件發生率在逐年上升。“雖然我們不能說競爭是引起保險詐騙的惟一原因,但至少可以說,市場競爭的加劇是保險公司對客戶的甄別和對業務的篩選方面余地很小,而使保險詐騙的可能性增大。”
保險企業間的不正當競爭造成部分險種承保費率呈逐年下降趨勢,手續費率和費用率居高不下,無異于是一種行業自殺行為。惡性競爭的結果是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被大大削弱,為今后可能產生的償付危機埋下了種子。違規經營的行為破壞了市場的公平競爭、加劇了保險公司自身的經營風險,最終將損害保險行業利益和投保人利益,阻礙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
2、問題的根源——企業能力的落后與監管誤區共同作用
(1)內因:企業經營能力落后
企業經營能力落后,尤其是保險產品的同質性和技術的落后導致保險企業間競爭手段單一,即價格戰。以我國財產保險市場為例,企業由于人才、技術水平和經營環境的落后導致財產保險市場上的各經營主體不但開發的產品趨于同質,各主體的業務結構也基本相同。在保險產品方面,市場上的各家企業基本上都在使用內容近似的保險條款。各家企業為消費者提供的服務內容也均大同小異。
目前保險公司的經營的產品領域過于集中,保險企業的創新動力不足的問題十分嚴重。例如財產保險市場競爭焦點一直集中在機動車輛保險、企業財產險兩種業務,這兩種業務也一直在各家財產保險企業的業務結構中占有絕對優勢地位。但市場需求不斷上漲的責任險、保證險的發展卻一直停滯不前。可見中國保險市場產品單一、更新速度慢,經營同質化現象十分突出。
當消費者作為理性的“經濟人”,在選擇保險公司時,面對無差異的保險產品,價格必然成為其選擇的最主要依據。因此,價格競爭就成為保險公司的主要競爭手段,共同的選擇就只有降低費率一條路,從而產生保險市場的價格惡性競爭,降低了市場的競爭效率。
技術落后、風險成本的不確定推動價格惡性競爭的發展。在保險發達的國家,保險公司的定價基本上以精算為基礎,借助計算機系統,通過對大量同質風險的被保險標的及其損失狀況進行統計、分析,最終才能比較合理地厘定出保險產品的價格。但我國保險公司定價受到精算技術缺乏、核算手段和方式不能滿足要求、市場數據不完整等其他因素的影響,客觀上使保險公司的定價缺乏科學的技術和依據。國內的保險產品在進行費率厘定時,應用的更廣泛的是被稱之“拍腦袋”的定價方式,尤其是在企業財產險和各種責任險方面,承保人無法掌握風險損失概率,費率的厘定比較隨意。在保險項目招投標時,各公司的報價中,最高價格與最低價格差別在二倍以上的屢見不鮮。始于2006年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被制定了過高的保險費價格即是當前國內保險定價技術水平落后的典型的體現。風險成本的不確定是保險經營者進行價格競爭的另一誘導因素。對于任一單筆業務而言,在承保時,其風險成本是不確定的。即使是風險很高的項目,也有可能在整個保險期間內沒有出險;同樣,即使是風險很低的項目,在保險期間內亦有可能出現全部損失。由于風險成本的不確定,經營者面對每一特定單筆業務的市場競爭時,總是愿意以比競爭對手更低的價格進行競爭。其原因正如前面所述,保費收入與個人利益相關聯,更多的保費將帶來更大的個人收益,而保險公司以保費進行保險資金運用,也將帶來更大的投資收益,故資本經營和個人利益隨著保費規模的增加的程度遠遠大于因經營利潤減少而降低的程度,即使發生損失,經營者個人利益損失的威脅小于經營者因未發生損失而獲得的收益,這就造成經營者在決策時的賭博心態。
價格競爭中的經營者經常運用這樣的定價邏輯:“如果競爭對手的價格是1元,具備合理性,那么0.99元也就同樣具備合理性,因為風險成本是不確定的,沒有人能證明0.99元不合理”;而既然0.99元是合理的,照此推理,那么0.98元也應該是合理的。如此往復,價格被一步步壓低,推動了價格惡性競爭的發展。
(2)外因:產品、價格監管的負面作用
當前財險公司經營目標的扭曲是造成企業經營者單純追求保費規模和發展速度,不顧企業虧損采取惡性價格競爭的直接原因。惡性競爭的結果又使得經營者必須繼續擴大保費規模以掩蓋經營虧損的事實,這就形成一個惡性循環,導致價格競爭無休止地繼續下去。造成這種無序競爭惡果,內外監管不力或監管的反作用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我國監管機構對保險條款和費率的監管過于嚴格,與國際上放寬對保單和費率的管制不符。長期以來,我國對保險條款和費率實施嚴格監管。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報備的費率審批時,遵循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和防止不正當競爭的原則。《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67條和第68條規定,《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范圍由中國保監會認定。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主要險種范圍進行調整。中國保監會制定和修訂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中國保監會可以委托保險行業協會或保險公司擬訂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公司擬訂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由總公司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中國保監會對報備的條款和費率自收到備案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保險公司可以使用該條款、費率。未經總公司授權,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不得自行擬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這些規定對于保險條款和費率監管的調整反映出在中國保險業市場化進程之初中國保監會監管的重點,這種監管在當時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穩定了保險產品的價格,也避免保險市場的惡性價格競爭導致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同時避免了保險公司濫用定價權利損害投保人的利益。也防止市場壟斷的形成。但對條款和費率的監管過嚴,難免造成市場上保險條款和險種的單一、保險產品相似度高,抑制了保險經營的靈活發展。
四、中國保險市場監管的政策建議
(一)監管目標方面
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政府起著主導作用。政府經濟管理角色的合理定位可以加快和諧社會的建設,而一旦定位不合理,將會對構建和諧社會造成負面影響。因此,準確定位政府經濟管理角色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之一。
在構建和諧社會背景下,定位政府經濟管理角色要達到以下幾個目標:
一是有助于社會公平正義。公平與正義是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之一,是衡量社會文明的重要尺度,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深層底蘊。在社會主義社會,公平正義就是社會的政治利益、經濟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體公民之間合理而平等地分配。
二是有助于階層關系協調。階層協調是和諧社會的軸心。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堅持以人為本的管理原則,妥善處理社會各階層之間的關系。一些階層利益的增進不能以損害其他階層的利益需要為前提,社會各階層之間保持一種互惠互利的關系。
三是有助于社會階層結構開放。社會階層結構開放是社會和諧的重要保證。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為每一個社會成員提供平等的競爭機會,大家享受同樣的權利與義務,受同樣競爭標準的制約,社會階層結構之間呈現出一種相互開放和平等進入的狀態。
基于上述理論,在政府對保險業進行管理時,最恰當的目標應該是:
第一、創造整體保險環境,使保險監管者、保險企業、保險消費者均能理解保險的真正含義——救助危難。促使監管者公正執法、促使保險企業誠信合法經營、促使保險消費者理性消費誠實履約。
第二、疏解保險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使保險能夠發揮穩定社會的正面作用,避免保險交易雙方的矛盾問題成為社會突出問題。
第三、引導主體發揮經營特色,良性競爭,避免特權導致的壟斷等不利于競爭的情形出現。
第四、制定合理的經濟政策、幫助保險行業健康發展。
上述目標的達成應建立在以下幾方面基礎之上:
第一、解決保險行業勞動者教育問題
政府應成為教育的提供者。公民個體素質的提高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公民個體既是作為勞動的提供者同時也是消費者。個體素質影響著社會各行業的生產和消費,影響著整個社會的運轉。政府通過學校教育、宣傳導向、文化基礎建設等完成對社會中公民個體的教育。 就保險行業來說,教育的作用是可以為保險行業提供專業人才,并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價值觀等做出正確引導。從而為該保險行業創造良好的社會發展環境。
第二、建立合理的制度協調保險行業與其它社會階層利益
公平與公正是和諧社會的核心價值追求,也是人類社會的共同理想。實現社會公平公正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只有實現社會公平公正,才能有利于協調各方面的社會關系,有利于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有利于實現社會和睦穩定。當前,社會公平公正已成為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價值取向,改革新階段的制度創新和制度建設也更加依賴社會的公平公正,任何一個行業的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都同社會公平公正狀況息息相關,保險行業的安全運行和健康發展也離不開社會公平公正。
市場經濟有其自有的“價值觀念”,那就是效率,這與人類社會的公平公正價值觀念并不完全相同。市場唯一的追求是效率,如果單純由市場經濟來決定人類社會的生產和分配,那么由于個人能力的差異,社會出現巨大的貧富差距是難以避免。因此,解決好市場經濟的價值觀與人類社會的價值觀之間的差異,使兩者得到一種平衡,就成為政府的重要職責。 保險行業高速發展,為了讓這種發展成果能夠為社會各階層所共享,政府應該建立合理的制度,維持各種社會力量的均衡,協調好各方利益,保持經濟社會和諧發展。
第三、激活保險市場
競爭是社會充滿活力并和諧發展的必然要求。和諧關系既表現為協調性,又表現為競爭性。競爭往往打破舊的協調有序與和諧平衡,并構成事物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條件。沒有競爭就沒有事物的發展,沒有發展也就不可能有新的和諧。 監管者應通過創造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使每個保險企業的積極性、創造性得到充分發揮和切實保證。市場經濟的最大優勢就在于能夠最大程度激發各市場參與者的活力。在市場機制能較好發揮作用的地方,應該讓市場去發揮作用,監管者應當防止違背市場經濟自由、公平競爭規則的限制競爭行為。
(二)數據失真方面
如本文前面所論述的,數據失真其根源在于保險公司的逐利性,那么,解決這一問題的方法不如以疏代堵。規制機構(保險監管機構)與被規制企業(保險公司)之間存在信息的不對稱性,監管機構難以完全把握保險公司所提供產品或服務供給的產量、質量等變量。監管當局與保險公司有著各自不同的目標,前者主要關注企業效率和社會福利最大化的實現,而保險公司則主要追求自身成本最小化和利潤的最大化。如果不能從機制設置上消除或減少信息的非對稱性以及規制雙方行為目標存在的差異,那么數據失真也就不可避免:對于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保險公司而言,自然會利用所占有的信息優勢,盡量高報自己的成本,而隱瞞其實際成本水平,由此產生了隱藏信息的逆向選擇問題。
此時,可以引入強化有效監管的雙向激勵機制,將監管當局是否進行嚴格地履行職責納入法律的層面,以明確的法律條款來規范監管當局的行為,保證監管當局的相對獨立性,避免保險監管受到政治因素和利益集團的壓力而造成監管激勵的扭曲。使得我國保險監管得以在法制的框架內承擔義務和履行職責。將目前監管當局固定收入的財政撥款模式改變為監管當局的收入與監管績效掛鉤。成立專門的機構負責對監管當局進行監督和業績考核,形成對監管當局及其人員的有效約束,避免監管權利的尋租行為。同時求監管當局在設置保險監管的指標時不僅要考慮整個金融體系安全所要求的風險水平,還應使監管水平盡量與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要求相一致。
值得一試的方法是預先承諾制(pre-commitment approach,即PCA):即當事人做出承諾后,原先在沒有承諾情況下的一些最優選擇在事后變得不再是最優,這就使當事人事后選擇余地減少;在剔除事先最優的某些選擇后,也迫使對手重新考慮當事人的策略,從而使做出承諾的一方得到利益。其基本思想是:采用激勵相容的原理,設定一個測試期間(如一個季度),保險公司在測試期初向監管當局承諾一個資本水平量(即下一期內將保持的最大損失值)。在整個期間內,只要累計損失超過承諾水平,監管者將對該保險公司實施處罰,其目的是利用懲罰措施約束風險性保險公司持有比相對安全的保險公司更高的資本量。
將預先承諾制引入我國保險監管可以激勵保險公司增強信息的真實性。通過預先承諾制,保險公司有激勵向監管當局告知自己對未來最大損失的真實估計。如果保險公司低估了損失,就會冒著違背事先的承諾而經常被懲罰的風險,這樣不僅會產生巨大的懲罰成本,而且會使監管當局干涉自身的業務。如果保險公司高估了損失,就會有更高的償付能力要求,資本金的“閑置”成本對保險公司沒有了吸引力。顯然,這種情況順應了保險公司自身對風險控制和利益追逐的需求,所有監管所需的數據均是保險公司根據自身的風險控制狀況主動向規制者(監管當局)提交的,其所得效用也必然大于其保留效用和機會收益。
另一方面,政府應在制定一些支持性的政策,以緩和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矛盾。例如在當前的保險行業變革過程中,政府可以通過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政策,為保險公司進入資本市場進行證券投資開辟渠道,構建保險公司與證券公司、商業銀行統一的金融服務平臺,構建并完善證券市場、貨幣市場和保險市場二者之間的聯動機制,拓展金融服務的廣度和深度,在實現證券、銀行、保險和諧發展的過程中,實現政府對保險業發展應起到的政策支持作用。再比如在保險稅收方面給予一定優惠政策。
(三)誠信缺失方面
如前文所論,誠信缺失問題的根源在于企業經營理念問題與外界不良信用環境的共同作用。
經營理念的錯誤源于保險企業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完善保險公司董、監事會制度是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的關鍵之一。董事會的決策應置于股東大會的監督和約束之下、董事會對經營管理層的監督和制約作用應被強化。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待遇應嚴格與經營績效掛鉤。企業還可以建立起經營管理層的股票期權制度,實行由崗位工資、年終獎金、股權、職務消費、福利補貼和激勵組合機制。在前述公司治理結構下,保險企業的董事和高管只能從公司的長期生存中獲利,企業的經營理念自然會轉變為以長期效益為主。
建立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是糾正誠信問題的又一措施。誠信既是一種道德追求,又具有經濟意義。在市場經濟中,信用是一種財富,良好的信用是一種有價值的稀缺資源。市場經濟越發達,就越要求誠實信用。一個不誠信的企業或個人不可能發展。保險市場上的各種行為主體,都應該轉變觀念,重新認識企業利益、個人利益與誠信的關系,樹立維護誠信行為的責任觀。全社會(特別是保險公司)應高度重視誠信問題的教育與宣傳,培育誠信理念,使誠實守信的倫理精神滲透到保險各方的意識中,為誠信行為創立思想基礎。保險機構應將誠信文化作為企業文化的重要的、核心的、不可缺少的內容,確立誠實守信的職業道德,為誠信行為創造良好的行業風氣。在保險公司的員工培訓及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中,應重視誠信教育,增加誠信內容,使保險公司的員工及其代理人明了哪些行為屬于違約行為,不誠信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等。保險公司及其有關機構應利用各種宣傳輿論工具及手段,宣傳誠信對企業、個人發展的重要意義,并通過各種管理措施的采取和道德約束,強化誠信意識,崇尚誠信觀念,使誠信成為保險雙方當事人的自覺行為,并以擁有良好的誠信度及較高的信用等級來體現自身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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