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長海 ]——(2013-4-12) / 已閱12517次
事前無犯罪動機的醉酒,是指行為人在醉酒前無任何的的犯罪的動機,只是因為醉酒后,自己的行為因酒精中毒的原因導致失控而造成了危害的后果。因此,對事前無犯罪動機的醉酒,只能在主觀上構成間接故意或過失。
(3)根據醉酒后的責任能力狀態不同,事前無犯罪動機的醉酒又可區分為:因醉酒而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的事前無犯罪動機醉酒;因醉酒而陷入限制責任能力狀態的事前無犯罪動機醉酒。
因醉酒而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的事前無犯罪動機醉酒,行為人實施行為時無犯罪的故意、過失,但其對造成醉酒的狀態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對此,可依其醉酒時對危害結果的心態而成立故意或者過失。
因醉酒而陷入限制責任能力狀態的事前無犯罪動機醉酒,行為人不僅對醉酒行為有故意或者過失,而且對犯罪行為的危害后果也有故意或者過失。對此,可依其犯罪時心態而成立故意或者過失。
六、申請對酒精所致精神障礙進行法醫鑒定可能遇到的司法執法障礙。
在為醉酒犯罪嫌疑人辯護的過程中,辯護律師必然向有關的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申請對犯罪嫌疑人酒精所致精神障礙進行法醫鑒定。可是在具體的司法操作中,辯護律師在現在的司法執法程序中,可能會遇到重重的障礙和困難。具體來說,可能遇到的司法執法障礙和困難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對醉酒犯罪醫學科學認識上的誤區。
一般來說,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在對醉酒犯罪醫學科學認識上的誤區主要有兩種。
一種就是辦案人員及其上級領導在醫學科學素質和知識上的嚴重缺失。
在具體實踐中,我們辯護律師會深刻體會到這一點。當筆者在一次醉酒案件辯護理論探討時,為了說服有關辦案人員,將《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CCMD-3)》(2000年)中,有關精神疾病分類標準的第二類中的第一個病名就是:10.1“酒精所致精神障礙”的文件,展示在有關辦案人員面前時,筆者當時就發現了有關辦案人員,在面對國家的醫學病名標準突然出現時手足無措的震驚場面。
對此種因醫學科學知識缺乏而造成的狀況,我們辯護律師要加強我們的宣傳和說服工作,要學會運用各種宣傳手段和辦法,讓有關辦案人員及其上級領導知道,隨著國家醫學科學的發展變化,司法執法程序也要相應的進行發展和變化。以達到爭取這些有關辦案人員及其上級領導,同意并支持我們辯護律師對犯罪嫌疑人酒精所致精神障礙進行法醫鑒定申請。
另一種就是辦案人員及其上級領導在明知國家精神病醫學標準已經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仍然堅持使用各種方法和理由,對辯護律師對犯罪嫌疑人酒精所致精神障礙進行法醫鑒定申請進行拒絕。
根據筆者的實踐,遇到的這些阻礙批準律師提交進行法醫鑒定申請的理由主要有:
1、等待立法或通知。這些辦案人員及其上級領導雖然知道國家精神病醫學標準已經發生重大變化,但是仍以上級無具體的立法或司法解釋為由,拒絕批準辯護律師對犯罪嫌疑人酒精所致精神障礙進行法醫鑒定的申請。
2、無理由的拒絕。這些辦案人員及其上級領導以辦案人員的批準權限為依托,無任何理由拒不接受律師對犯罪嫌疑人酒精所致精神障礙進行法醫鑒定的申請。至于這些辦案人員及其上級領導拒不說出任何理由,我們也無法進行分析和想出對策。
(二)現行《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等的立法缺陷。
翻遍現行《刑訴法》及其各種司法解釋,我們就會發現,雖然法律賦予我們律師有代理被告人申請對犯罪嫌疑人酒精所致精神障礙進行法醫鑒定的權利,但是還沒有一套有利于律師在刑事案件中行使法醫鑒定申請權利的程序性法律規定。律師現在在刑事案件中行使法醫鑒定申請的權利,法定還必須通過辦案人員和有關機關審查批準的這一關。因此,如何通過辦案人員和有關機關的審查批準的這一關,已經成為律師當前在刑事案件中行使法醫鑒定申請權利的一個難題。
在目前的情況下,我們律師還必須聚起十二萬分的注意力來解決這個問題,否則我們將會在有關程序中遭到失敗。
(三)現行刑事訴訴法理論中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這個問題就是辦案人員和有關機關對律師的法醫鑒定申請的審查批準權,到底是實體的審查批準權利還是程序的審查批準權利。
根據管理學原理,一個權利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對某一個待審批的事項進行審查批準時,首先必須具備審批該待審批的事項的資質能力和有關的專業技術能力。如果沒有具備以上的資質和專業技術能力,必然無法科學、實事求是的行使有關的審查批準權。
根據我們現在已知的公、檢、法三機關辦案人員及其領導的專業素質情況,我們就會知道,這些機關辦案人員及其領導根本就不具備有關行使對律師的法醫鑒定申請的實體審查批準權的專業素質。因此,根據以上情況,在目前的條件下,這些機關辦案人員及其領導只具有在程序上進行審查批準的專業素質,和有關程序上的審查批準權利。而無法真正具有在實體上進行任何實體審查批準的能力,當然就會無法行使這些實體審查批準的權利。
(四)對策。
筆者從自己這幾年辦理有關醉酒犯罪的辯護實踐中,悟得以下幾條對策,總結如下,供廣大同仁參考。
1、提早進行法醫鑒定的申請。
最好在偵察的前期就提前提出對犯罪嫌疑人酒精所致精神障礙進行法醫鑒定的申請。理由是,基層偵察辦案人員長期在第一線,其工作中心任務就是抓到罪犯,完成偵破任務。在此期間提出對犯罪嫌疑人酒精所致精神障礙進行法醫鑒定的申請,與基層偵察辦案人員的工作中心任務,無任何工作利益上的沖突。而如果在其他階段,就必然與后面的起訴、審判工作在工作層面上發生直接的沖突,同時也會產生許多意想不到的障礙和困難。
同理,如果我們律師在檢察階段接受委托進行辯護,我們就要爭取在起訴階段提出對犯罪嫌疑人酒精所致精神障礙進行法醫鑒定的申請。因為,相對比較下來,我們與基層檢察人員的工作利益上的沖突,必然比與審判人員的工作利益上的沖突要小。
2、提早準備鑒定材料。
最好在律師一介入案件時,就要開始對有關鑒定材料的準備和搜集,越早越好。因為此時,有關證人對犯罪嫌疑人醉酒犯罪的情況記憶最清晰,能夠把對犯罪嫌疑人醉酒犯罪的情況說的最真實和最全面。并能避免許多證人因以后在受到輿論和其他負面影響后發生的其他變化,以防止到案件的最后階段會產生許多遺憾情況。
3、必須有反復申請,反復被拒絕批準的思想準備。
我們在現在的執法環境下從事律師刑事辯護工作,本身就是一項非常艱難的工作。因此我們必須有反復申請,反復被拒絕批準的思想準備。更何況,被辦案機關拒絕批準鑒定,本身就是我們律師為該案進行重新上訴、申訴、申請等工作開展進行的一個法定理由。只是為我們開展了一個新的戰場而已。只能促進增加我們的信心和決心,而不是相反。
總之,我們律師必須具有百折不撓的精神和決心,否則,我們就會一事無成。
七、如何搜集、調查酒精所致精神障礙法醫鑒定所需的鑒定證據材料。
根據筆者的經驗,搜集、調查酒精所致精神障礙法醫鑒定所需的鑒定材料的工作并不難,只是與律師在以往的在刑事訴訟中搜集、調查證據的工作,在要求上稍有不同。當然,在有些特殊情況下,遇到偵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意或無意對犯罪嫌疑人醉酒犯罪的醉酒狀態全部沒有任何的記錄,那么,我們辯護律師也不必灰心喪氣。因為這種證據的沙漠狀態,將會更有利于我們辯護律師在沒有任何束縛和限制的情況下收據證據,從而從無到有獨立建立起犯罪嫌疑人醉酒犯罪的全部辯護證據體系。
下面,筆者就將根據自己以往的辦案經驗,說一下如何進行這項工作。
(一)酒精所致精神障礙法醫鑒定所需的鑒定證據材料的內容。
1、犯罪嫌疑人在專業的醫院或精神病院戒酒的病歷。
2、犯罪嫌疑人在以前醉酒鬧事的記錄和有關材料。
3、刑事案卷中所有有關犯罪嫌疑人醉酒犯罪時醉酒狀態的材料和摘錄。
4、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酗酒的歷史和酒癮是否已經形成的歷史材料。
5、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的學習、工作簡歷和狀況。
6、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前的人品、素質、身體狀況、患病狀況等。
7、犯罪嫌疑人父母及其直系親屬的素質、身體狀況、患病狀況、是否有家族病史等。
(二)酒精所致精神障礙法醫鑒定所需的鑒定證據材料的表現形式。
根據以上鑒定證據材料的內容看,除了犯罪嫌疑人在專業的醫院或精神病院戒酒的病歷和患病、住院的病歷,犯罪嫌疑人在以前醉酒鬧事的派出所的治安記錄或單位記錄以外,其他各種內容均需我們刑事辯護律師經過對有關證人的專門調查才能收集齊全完整。
但是,由于我國的特殊國情,在我國酗酒成癮的人是極少會到專業的醫院或精神病院戒酒的,更不會有什么戒酒的住院病歷。派出所里對酗酒鬧事的人,如果沒有造成什么他人的嚴重人身損失和財產損失的,也不會有什么治安記錄的。因此,我們為犯罪嫌疑人醉酒犯罪的刑事辯護律師,絕對要有在一片證據沙漠中,建立起犯罪嫌疑人醉酒犯罪的全部辯護證據體系的決心和意志。
根據上述情況,我們為犯罪嫌疑人醉酒犯罪的刑事辯護律師,在面對上述情況時,只能通過律師對有關全部證人的調查筆錄的形式,來完成對犯罪嫌疑人醉酒犯罪時醉酒狀態所需鑒定材料的收集工作。就是說,對證人進行的調查筆錄將是酒精所致精神障礙法醫鑒定所需的鑒定證據材料的主要表現形式。
(三)酒精所致精神障礙法醫鑒定所需的鑒定證據材料收集、調查在內容上的要求。
由于我們為犯罪嫌疑人醉酒犯罪的刑事辯護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收集、調查的調查筆錄,將用于司法精神病鑒定機關進行法醫司法鑒定時使用。因此,我們為犯罪嫌疑人收集、調查的調查筆錄,在內容上還必須符合司法精神病鑒定機關對鑒定材料的諸多要求。根據筆者的多次實踐,自己根據司法精神病鑒定機關對鑒定材料的諸多要求,自行草擬了一份調查提綱在實踐中使用,現提供給諸位同仁參考。具體內容如下:
醉酒犯罪調查筆錄調查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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