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長海 ]——(2013-4-12) / 已閱12516次
1、被調查人的簡況和與被鑒定人的關系。
2、被鑒定人的喝酒習慣形成的歷史。被鑒定人的喝酒狀況,包括:是否能喝酒愛喝酒,是否喝酒成癮,喝酒的速度和方式,喝到多大的量就初步有醉意(喝高了),有醉意后的表現狀況,如是否開始多話,開始糾纏人胡鬧等。喝到什么量時就徹底失去自我控制,失去控制后有什么表現,是否有過暴力傾向或打人的例子和傾向。
3、被鑒定人的幼年生長發育情況和主要簡歷。
4、被鑒定人的健康情況,及其親屬的健康情況,是否有或患過較嚴重的疾病,是否有基因遺傳病。
5、被鑒定人上小學和上中學的情況,包括學習成績、同學關系、勞動態度等。
6、被鑒定人工作的情況。
7、被鑒定人的性格及精神健康和生活習慣。
8、被鑒定人與家人親屬的關系狀況,與同學、同事、鄰居等的關系狀況。
9、被鑒定人的家庭經濟情況等。
(四)酒精所致精神障礙法醫鑒定所需的鑒定證據材料收集調查上的其他要求。
1、嚴格遵照《刑訴法》和《律師法》對律師收集證據的要求,嚴格遵守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客觀性、真實性的要求。
2、要重點注意收集、調查的調查筆錄客觀性,要絕對按照證人的原話進行記錄和描述。嚴禁書寫、記錄證人推斷性、判斷性的語言和結論。
3、每一件事實都要有兩人以上的調查筆錄來證實,證人越多越好,當然不是無限多,最好三、四個證人就行了。
4、對每一個證人的調查,只記錄該證人親身經歷和觀察的事實,絕對不要記錄該證人聽別人傳來的情況。
5、注意在對犯罪嫌疑人在各個成長歷史時期的每一階段情況的區分和分別調查,注意在各個成長歷史時期的每一階段證人的調查重點。
6、全面、客觀。
八、結束語:
我們刑事辯護律師在目前的執法環境中,為醉酒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辯護,本身就是非常艱難的一個在心理上受折磨的過程,并且經常是不能取得較大辯護成功的一個過程。這種艱難和折磨是筆者親身經歷過的,為避免律師同仁們今后擺脫這種辯護的困境和困局,筆者將自己不成熟的辯護經驗和理論根據介紹給大家,以便律師同仁們在此領域不斷取得刑事辯護的成功。
說明:此稿為作者2008年給西北政法大學學生講座的講稿。
注釋:
1、《中國精神疾病分類與診斷標準第二版 1989(即CCMD-Ⅱ)》來源于網上
2、《中國精神障礙分類與診斷標準第3版(CCMD-3)》來源于網上
3、本論文有關病理性醉酒的一個案例摘抄于網上,作者不詳。另一個案例的作者為江蘇省南通市開發區檢察院:于棟生張達偉
4、本論文有關復雜性醉酒的三個案例的作者為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孫月琴。
5、本論文有關醉酒犯罪主觀方面的分類分析部分,參考引用了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院暨法學院《關于“酒駕肇事”案件刑法對策的初步研究》中的觀點和分類方法。
張長海律師供職于陜西力德事務所,辦公地址:陜西省西安市尚德路90號601-6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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