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健濤 ]——(2013-7-3) / 已閱9125次
多數意見認為,走私犯罪中主、從犯的認定問題較為復雜,應從犯意的發起、實行行為的分擔與完成、獲利分配等方面加以綜合判斷。
12.扣押走私貨物、物品與犯罪工具的追繳、沒收問題
關于扣押走私貨物、物品與犯罪工具的追繳、沒收問題,研討會形成了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應嚴格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于走私貨物、物品以及走私犯罪工具,均應予以追繳、沒收。
另一種意見認為,走私貨物、物品以及走私犯罪工具能否沒收不能一概而論,應當區別處理。在處理走私貨物、物品以及走私犯罪工具時,應當考慮始終貫徹體現罪刑相當原則,以及由此派生的處理合法財產與違法所得之間的合適比例原則。
(作者單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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