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趙慶慶 ]——(2004-1-3) / 已閱53040次
(七)吊銷保險許可證、予以取締。
根據這條規定,應該增加適當的對保險公司不履行對保險代理人監管職責的行政責任,如警告、責任改正和罰款,促進保險公司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監督和管理。
2000年7月26日,保監會發布《關于規范人身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簽名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通知》中說:“人身保險投保書、健康及財務告知書,以及其余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請變更保險合同的文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填寫,由他人代填的,必須有投保人親筆簽名確認,不得由他人代簽。” 《通知》還要求對代簽名的投保或變更申請,必須經投保人、被保險人進行補簽名,否則保險公司不得接受。
保監會要求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各保險公司必須在展業流程中加入防止代簽名的有關程序,凡是發現代理人再有代簽名或誤導客戶代簽名的行為,保險公司應當與該代理人解除代理合同。”文件同時規定,自2000年11月1日起各保險公司對該日之前簽發的人身保險單,應視為本人簽名。該文件可以說是對保險公司隨意以代簽名為由認定合同無效損害被保險人利益行為的一種有效約束。
保監會2001年11月16日頒布《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4號) 第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從事保險代理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第四十二條 保險代理機構在展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七)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或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八)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限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十)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的其他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保險公司利益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向客戶披露虛假或不實信息,誤導客戶投保的,或者向客戶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不如實向投保人轉告投保聲明事項,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給予警告,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代理機構的從業人員,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予以撤換,吊銷《資格證書》。
第七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保險代理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可視情節輕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如果這些規定切實得到執行,將有效地規范保險代理人的行為。
在美國,各個州的保險監督官除了一般的罰款外,還有權利根據統一的《貿易行為法案》,取消或終止那些被發現有欺詐行為的代理人的營業資格;此外,美國大部分州還通過了《保險欺詐法》,我們對那些侵害消費者利益的保險代理人還可以提起刑事訴訟。
三、從保險人規范經營上來看
在激烈的保險市場競爭中,保險代理人希望爭取到更多的保單,而在現有的保險公司激勵機制下,保險代理人“拉”到保單的數量和自己的收入是直接聯系的,所以一些代理人代簽保單,代填保單,誤導欺詐投保人,欺騙保險人。
所以保險公司有必要改革現有的激勵機制,使保險代理人同時重視保單的質量和數量,處理好公司的短期經濟利益和長期經濟利益、經濟利益和企業形象的關系。
保險人應當加強對其保險代理人的監督和管理,完善保險代理人業務程序流程,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教育和職業培訓。
日本的模式是這樣的,將代理人作為保險公司員工來處理,以加強對代理人不當行為以及保險公司的約束;而對保險代理人傭金制度改革的初步想法是,降低首年保費的傭金比例,調高以后各年的傭金提取,以長期的經濟利益弱化代理人誤導欺詐等短期行為的動機。
保險公司還應該采取相應措施完善業務程序,防止和識別代簽名,確認投保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比如實踐中有保險公司建立新契約的100%的回訪制度,代理人簽單以后,保險公司通過電話或上門回訪的方式,確認這個簽名是否確實為本人簽名,投保人是否認可保單內容;對于涉及金額較大的保險合同以及理賠款的簽收,保險公司特別進行筆跡核對;利用技術手段識別代簽名等措施。
四、從保險代理人職業規范來看
隨著我國保險業近十年的快速發展,目前保險代理人隊伍猛增到了120萬人,我國壽險收入中,有6到7成都是通過保險代理人銷售的,但保險代理人整體素質良莠不齊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他們的形象。
必須嚴格要求保險代理從業人員應當通過中國保監會統一組織的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取得《保險代理從業人員執業證書》(以下簡稱《執業證書》),這是保險代理機構從業人員從事保險代理活動的證明文件。
對于在保險業務中違反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的保險代理人,要求其承擔民事、行政責任,保險公司和保險行業對其的從業資格進行限制。
最關鍵的是保險代理人自己必須意識到只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加上專業的服務才是他們長遠發展的保證。
五、從投保人自身素質來看
投保人要增強投保的權利意識和風險意識,要知道保險不是一般的商品,保險的瑕疵會損害自己的期待利益。
投保個人保險的,如對方是保險公司在編工作人員,投保人可要求其出示有效工作證件和身份證,如對方是為保險公司代理業務的營銷員,投保人可要求其出示保險公司頒發的展業證書以及身份證,必要時,投保人可以向保險公司核實其身份,通過可靠的保險代理人進行投保。
投保單、保險單是由保險公司統一編號印制的重要單證,投保人可向保險公司查證其真偽。填寫投保單時要自己閱讀其內容,注意各種提示事項,不可輕信保險代理人的說辭,研究保險條款對自己的適用性。收到保險單后仍然要檢查其內容是否與自己填寫和保險代理人告知的一致,充分重視保單的證據作用。
總之,保險經濟補償、社會管理、資金融通三大功能,保單的效力關系到保險這些功能的發揮,人身保單特別關系到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利益,法律要慎重對待它的效力,特別要符合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
法律制度、市場競爭力量和市場主體的意識是推動保險市場和保險行為向健康發展的動力,而法律制度是一切的基礎和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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