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肖佑良 ]——(2014-10-8) / 已閱12607次
單曉云(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聶仲起(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檢察院專職委員)
案情:2006看3月15日,韓某、賀某、暴某伙同曹某密謀,欲通過“碰瓷”的方法,即有意制造交通事故向對方勒索錢財。當時四人商量的方法是:選好目標車輛后,用兩車配合,前邊先輕踩剎車,后邊的車跟著踩死剎車,讓在兩輛車后面行駛的車撞到他們駕駛的后車上,前邊那輛還繼續行駛,后車上的人下來跟目標車的司機要錢。四人遂駕車在路上尋找目標,后因暴某所駕駛的車輛后視鏡不清晰,不好判斷與后車之間的距離,賀某等人讓其到一邊等著。暴某遂駕車去加油。當日11時許,韓某、賀某、曹某等人確定自西向東行駛的由王某駕駛的大貨車為目標后,曹某、賀某各駕駛一輛小車追趕、超越大貨車。超越后兩車減速行駛。當行到順沙路某加油站西側時,曹某駕駛的前車(內乘韓某)突然制動后頭朝東南橫向停在馬路上,緊跟其后的賀某駕駛的小客車隨后緊急制動并向左打輪,正常行駛的大貨車司機發現情況后反應不及,致使大貨車先將賀某駕駛的小客車撞到了旁邊的路溝里,后又撞到了曹某的車,造成曹某死亡,韓某受傷,三車損壞。暴某加好油,駕車趕到案發現場后,事故已經發生,隨后趕往醫院,去看望受傷被送往醫院救治的韓某。賀某留在現場,待交警趕到后接受了調查。處理時,發現此事故疑點眾多,賀某有犯罪嫌疑。后賀某交代了事實真相。
意見分歧:一種意見認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二種意見認為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種意見認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四種意見認為賀某等三人的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未遂)。
專家意見:時延安、聶仲起認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單曉云、于志剛認為構成敲詐勒索(未遂)
筆者意見:本案這種碰瓷的方法因車與車之間安全距離不足,尤其是重型卡車慣性大,無法即時反應,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高度危險性,該案行為人第一次這樣做就出事了,應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行為人企圖人為地制造交通事故后敲詐對方,成立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敲詐勒索(未遂)成立想象競合犯。
5、雇人引誘網友高額消費后強索錢財該如何處理
特邀嘉賓:鄔明安(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
常艷(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
錢列陽(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業務委員會主任)
案情:張某自2005年3月開始經營一咖啡屋,由于生意不景氣,經與朱某預謀,張某招募多名酒吧女與男網友聊天,將男網友(即被害人)帶到咖啡屋進行消費。張某先告訴酒吧女,將客人帶來后不要讓客人看到酒水單,由酒吧女來點“綠薄荷酒”(該咖啡屋用可樂、雪碧和二鍋頭勾兌出的假洋酒,以每杯360元的價格出售)。當被害人對高達幾千元的消費金額提出置疑時,酒吧女就以看錯酒水價格等方式推脫;若被害人以所帶現金不足為由拒不結賬,張某、朱某等人就以要告訴其家人、單位等手段強迫被害人寫欠條、押手機或身份證等,或安排人跟隨被害人到咖啡屋附近的自動取款機取錢,或者開車帶被害人回家取錢;若被害人要報警,張某、朱某等人就會對被害人實施拳打腳踢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2005年3月至5月,張某、朱某等人用此種手段非法獲取1.9萬元。
分歧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構成敲詐勒索罪;二種意見認為構成強迫交易罪;三種意見認為構成搶劫罪。
專家意見:常艷、錢列陽認為構成強迫交易罪;鄔明安認為構成敲詐勒索罪;
筆者意見:總的來說,行為人提供了實際消費服務,具有交易內容。除了酒的成本外還提供了一定的服務,以360元每杯的價格出售假洋酒具有欺詐性,但索要較高消費服務費的強迫性相對有限,即便在使用暴力、脅迫手段索要的過程中,程度上也有所限制,不會嚴重傷害對方,索取財物的數額也以實際的交易數額為限,符合強迫交易罪的定義。
6、挾持他人強買處方藥自殺應如何處理
特邀嘉賓:阮方民(浙江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趙衛華(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裘紅偉(浙江西湖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案情:2005看7月11日下午5時許,方某因失戀到某市醫院購買安眠藥企圖自殺,在醫院急診科購買安眠藥時遭到醫師護士的拒絕。當日下午6時10分許,方某用事先準備好的一把藍色美工刀,頂住該醫院急診室旁邊治療室內的女護士張某的頸部進行威脅,逼迫醫生提供安眠藥,并支付了一定的數額的現金作為藥費。方某在服用了醫院提供的安眠藥后,為等待藥效的發作,繼續用刀挾持張某,持續時間達40余分鐘。期間,方某所持的美工刀碰傷了張某的左手腕處,方某還要求院方提供汽車以便到偏僻的地方等待死亡。后因藥效發作體力不支,方某被公安人員制伏。
分歧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構成綁架罪;一種意見認為構成非法拘禁罪;一種意見認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一種意見認為構成強迫交易罪;
專家意見:阮方民、裘紅偉認為或者傾向構成非法拘禁罪;趙衛華認為構成綁架罪。
筆者意見:方某提出的購買安眠藥的要求,談不上是不法目的,故不構成綁架罪。其拘禁護士作為人質欲強行購買安眠藥的行為,屬于在醫院這個公共場所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的秩序嚴重混亂,方某的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6、撥大用戶水表數值致使用戶多交費的行為如何定性
特邀嘉賓:胡祥福(南昌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黃華生(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
劉莉芬(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全國檢察業務專家)
張振川(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公訴處處長)
案情:王某,1972年生,某市供水公司某營業所副所長。2002年8月至2003年7月間,王某為完成該市供水公司下達給所在營業所的用水量任務,伙同該所工作人員徐某、李某等人多次潛入用水單位——該市某公司,采取私自撥大該公司總水表數值的方式,提高該公司的用水量,致使該公司虛增用水量150萬噸,為此多交了165萬元水費。案發后,供水公司已將多收的150萬噸用水費退回該公司。王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分歧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不構成犯罪;二種意見認為構成盜竊罪;三種意見認為構成詐騙罪;四種意見認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專家意見:胡祥福認為構成詐騙罪。黃華生認為構成盜竊罪。劉莉芬認為構成單位盜竊罪。張振川認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筆者意見:自來水公司作為公共服務部門,與用戶簽訂有供水合同。王某等人為了完成銷售任務,偷偷地私自撥大用戶的總水表讀數,屬于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因而獲取用戶多交水費,王某等人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單位犯罪)。偷撥水表的行為,不是刑法意義上盜竊行為,也不是毀壞財物的行為,水表數值本身不是財物。
7、配偶一方秘密占有另一方繪畫作品拒不交出應如何處理
特邀嘉賓:陳澤憲(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黎宏(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楊明剛(最高人民檢察院民行廳辦公室副主任,法學博士)
孫春雨(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副主任、法學博士)
案情:2001年8月20日,王某發現家中自己創作的數百萬元的畫卷不見了,下午王某到所在的區公安局報案,公安機關經過分析認為是王某之妻闞某所為(當時王某與其妻子闞某已經分居,2002年8月24日法院判決二人離婚)。闞某對家中畫卷被自己拿走并不否認,但拒絕說明去向。王某多次向闞某索要未果;又以侵犯著作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案件也沒有結果。闞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
分歧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構成盜竊罪;二種意見認為構成侵占罪;三種意見認為不構成犯罪,應用民事法律來調整。
專家意見:陳澤憲、孫春雨認為構成盜竊罪;黎宏認為構成侵占罪;楊明剛認為應按民事處理。
筆者意見:本案不構成犯罪,應按民事處理。司法解釋中“偷拿自己家里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不包括夫妻之間偷拿對方財物的情形。因為夫妻財物本身就是共同所有的,談不上被對方秘密竊取,也談不上由對方代為保管,故不成立盜竊罪和侵占罪。
8、私自給商場積分卡加分兌換購物券進行消費應如何處理
特邀嘉賓:劉仁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
狄世深(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吳孟栓(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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