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衛洲 ]——(2016-4-22) / 已閱14501次
(二)城鄉規劃部門審查項目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
(三)國土資源部門審查項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四)舊城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征收的,應審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三、確定征收范圍和兩個禁止,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依據審查意見和征收范圍,作出禁止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相關通告,并在征收范圍內公告
房屋征收部門書面通知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工商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停止辦理的期限最長為一年
四、調查登記和公示,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五、對未經登記的建筑調查、認定和處理,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六、擬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和征求意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補償方案,市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予以論和以公布,并公眾征求意見,征求意見不少于30日。
七、修改征收補償方案,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條
(1)根據征求意見研究修改補償方案,將征求意見和修改公示予以公布。
(2)舊城改造,多數人認為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應組織聽證,修改方案
八、選定評估機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
(1)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
(2)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九、初步評估,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二條
由評估機構對征收范圍內房地產市場均價和征收所需資金總額進行評估,確定征收補償資金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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