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衛洲 ]——(2016-4-22) / 已閱14504次
對于已經登記的房屋,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為準;房屋權屬證書與房屋登記簿的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對于未經登記的建筑,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的認定、處理結果進行評估。
三、實地勘察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調查被征收房屋狀況,拍攝反映被征收房屋內外部狀況的照片等影像資料,做好實地查勘記錄。
實地勘察中被征收人應當配合并提供相關資料;勘察記錄由評估人員、征收部門工作人員、被征收人簽字確認,被征收人拒絕簽字的,屋征收部門、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有關情況應當在評估報告中說明
四、附屬物及設備評估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五、評估結果公示和送達
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
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負責房屋征收評估項目的兩名以上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并加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簽字。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報告有疑問的,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其作出解釋和說明。
六、復核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申請復核評估的,應當向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提出書面復核評估申請,并指出評估報告存在的問題。
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原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七、鑒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被征收人對補償仍有異議的, 由房屋征收部門同被征收人協商解決補償問題,協商不成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
鑒定機構:由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設區城市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組織成立評估專家委員會,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出的復核結果進行鑒定。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估價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劃、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專家組成員為3人以上單數,其中房地產估價師不得少于二分之一,10日之內出具鑒定意見。
3、評估環節應當注意的問題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
二、被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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