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17-9-1) / 已閱17427次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5]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ROONEY LIMITED與常州雍康置業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2015)蘇商外終字第00035號)上訴一案中認為,除公司法明確規定的股東行使知情權的范圍和方式之外,公司章程明確賦予股東其他權利的,對公司及股東也具有約束力。
[6]參閱《李淑君、吳湘、孫杰、王國興訴江蘇佳德置業發展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案》,刊登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1年第8期)。
[7]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郁繼蘭與南京郁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2016)蘇民終620號上訴一案中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對于股東知情權并未禁止股東委托他人代為行使,故不屬于法律禁止的代理事項。依據上述規定,在公司不能證明公司章程或雙方就此達成禁止性約定的情況下,股東有權委托第三人代為行使股東知情權。
[8]特別說明:公司法未明文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
[9]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16〕5號)第九條至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11號)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二條、第七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法釋〔2010〕9號)第十二條。
【作者簡介】
陳召利,東南大學法學碩士,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同時擔任無錫市律師協會法律顧問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共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書記、無錫市智能家居商會監事、中華環保聯合會志愿律師,榮獲優秀共產黨員、無錫市優秀法學法律人才、無錫市名優律師人才培養對象(第二層次,商事類)、北大法律信息網2016年度十大優秀作者、無錫市十佳青年律師、江蘇省優秀青年律師等榮譽。
總共4頁 [1] [2] [3] 4
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