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旻 ]——(2004-6-1) / 已閱65866次
注1:有的學者認為經濟法產生于古代社會,參見王利明《關于經濟法的幾個基本問題》,王利明著《民商法研究》修訂本第1輯 法律出版社2001年P80-83,楊紫烜主編《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1999年第一章P5-9,等等。為了求同存異,本文所述的經濟法概念僅指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但筆者對以上說法持保留態度,詳見本文在后面小節的評述。
注2:參見徐杰《論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徐杰主編《經濟法論叢》第1卷 法律出版社2000年P1-11;和漆多俊《論經濟法產生的社會根源》,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1卷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P87-109;及潘靜成 劉文華主編《中國經濟法教程》,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3版第一章P1-21。
注3:可能有學者會對此持不同意見,但筆者認為,所謂資本主義國家運用公權力干預經濟的前提,是經濟“私”的領域已經相當發達,不但在實際生活中形成了初步的系統分工和習慣規則,更深入到人們的思想觀念范疇,否則“干預”二字就是純粹多余的,倒不如直接稱其為“管制”。如果拋開市場的基礎作用,僅有國家通過法律對經濟的干預,是不可能產生完整意義上的經濟法的。如果我們不從主客觀相統一的角度去認識經濟法的產生,僅僅看到經濟法只是作為執行國家經濟政策和指令的手段和措施而存在,就會忽略它本身也具有獨立的價值和功能,這些價值和功能又是同市場的內在規則相契合的,需要人們去認識和發掘。如果不能認清這個出發點,就會令經濟法陷入與沒有獨立部門法地位的“經濟行政法”糾纏不清的泥潭中。
注4:經濟法產生的具體時間起點問題,值得我們進一步探討,學者們對此意見并不完全統一。德國法學界通常認為,德國現代經濟法產生于1914年《一般授權法》的頒布,但筆者認為把經濟法產生的標志確定為德國1923年制定的《卡特爾條例》(全稱是《反對經濟權力地位濫用條例》)更為妥當,因為:(1)這是德國為緩和由壟斷引起的社會矛盾、維護自由競爭而制定的首個帶有反壟斷性質的法律,而反壟斷法是西方經濟法的核心;(2)德國的幾位教授在1923年前后出版了一些經濟法專著,代表著德國學者對經濟法現象理論研究成果的初步形成;(特別是Hedemann教授在1922年完成了《經濟法基本原則》一書,他認為現代社會的時代精神就是“經濟性”,這種經濟性是現代法的特征,經濟法就是這種滲透著經濟精神的現代法。參見張守文《論經濟法的現代性》,《中國法學》2000年第5期)(3)1919年《魏瑪共和國憲法》關于經濟憲法的規定,以及司法審判實踐中1917年帝國經濟法院、1918年稅務法院、特別是1923年卡特爾法院從帝國法院的分離,為經濟法的產生提供了制度基礎。(參見常鴻賓 劉懿彤《德國經濟法概述》,史際春主編《經濟法總論(教學參考書)》 法律出版社2000年P4-10。)另外漆多俊著《經濟法基礎理論》 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3版P70-71提出的經濟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標志可以作為我們分析德國經濟法起點的參考標準,即:重要的經濟法法律的頒行;經濟法基本法律制度的確立。
但有一點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初期的經濟法(即通常所說的戰時經濟法和危機對策法)雖然注意到了市場與國家兩個要素的結合,卻在一開始的定位上就存在偏差,或者說是“缺位”,并且這個問題在之后很長一段時間都困擾著資本主義國家,筆者將在隨后的小節中詳細論及。我們可以把這個時期的經濟法,稱作一種不穩定的、帶有被動性和應急性的非正常形態的經濟法,尚不能從中提煉出現代經濟法應當具備的所有本質特征,這種“跛足而蹩腳的”經濟法仍處于幼稚發展階段,國家對經濟的干預缺乏彈性和規律,適應現代社會經濟發展的特質還未完全開發出來。參見前引史際春 鄧峰著《經濟法總論》P76-77。
注5:“《謝爾曼法》的原則性過強,不利于實際操作。為了加以彌補,美國又于1914年制定了《克萊頓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其后,隨著國內社會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美國又陸續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立法。”參見于雷《市場規制法的國際比較》,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3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3年P103。另見前引漆多俊著《經濟法基礎理論》P45注1:“在美國是反壟斷,以維護自由公平競爭;在德國則是實行較全面的經濟統制,這實為限制自由競爭。前者,國家干預措施是被動的、消極的;后者是政府的主動、積極介入。兩國的上述特點,不僅在經濟法出現之初如此,而且以后長時期內仍然基本保持著。”
注6:參見王艷林 趙雄《中國經濟法學的回顧與展望》,前引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2卷P4。
另外,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理論的產生可追溯至十八世紀法國空想社會主義者摩萊里等人處,筆者以為當時他們提出的概念還缺乏現實的經濟基礎,只能稱得上是一種空洞的理想化構思,并不具備法律制度意義上的經濟法要素。其實他們描述的主要還是一種公有制基礎上的社會分配制度,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換,從而完全排斥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如果勉為其難把這些描述當做經濟法理論的起源,則不但從實質上顛倒了經濟法現象出現與經濟法理論產生邏輯上的因果聯系,也令經濟法的本質屬性反而模糊起來,容易造成對經濟法性質和功能的理解偏差。參見潘靜成 劉文華主編《經濟法》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1999年P4注釋3;及前引漆多俊著《經濟法基礎理論》P87-89;另外王保樹主編《經濟法原理》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P7-8更對摩萊里等人提出的經濟法概念分別加以剖析,從而得出彼“經濟法”概念并非我們現在所知的經濟法概念的結論。
注7:詳見肖光輝《20世紀世界經濟法理論的幾個問題 --介紹與評說》,何勤華主編《20世紀外國經濟法的前沿》 法律出版社2002年P60-62。
注8:西方經濟學的鼻祖亞當·斯密在其1776年出版的《國富論》一書中提出了“看不見的手”理論,在之后一百多年間該理論長期居于正統地位,這期間隨后出現的其他經濟學理論均以該理論為基石。直到資本主義國家1929年出現了嚴重的世界性經濟危機,宣告了這種國家不干預經濟,由市場促進經濟自由發展的理論因不合時宜而破產,迫使資本主義國家開始轉變經濟思路,特別以羅斯福新政為標志。自凱恩斯對經濟蕭條的現狀經過潛心的研究和分析,在1936年出版了《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一書提出“看得見的手”理論起,西方國家遂正式以他的國家宏觀調控理論為指導干預經濟生活,實現了資本主義經濟在二戰后的復蘇和高速發展。但從20世紀70年代初開始,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出現了高失業和高通貨膨脹同時并存的經濟現象:滯脹,給了在經濟立法中占指導地位的凱恩斯國家干預經濟的理論當頭一棒,令西方國家面對嚴酷的現實不得不重新審視這根“救命稻草”的利弊,注意到沒有限度的國家干預危害更甚于原來對經濟的“放任自流”。隨后雖然興起過不少新經濟學理論,但大體上可以分為新自由主義經濟學理論和新凱恩斯主義經濟學理論兩大派別,這兩種流派的長期論戰,從一個側面說明了經濟法的終極使命是根據經濟規律在市場調節和政府調節之間找到一個動態的平衡點。關于西方經濟學的這段歷史,詳見韓秀云著《推開宏觀之窗》 經濟日報出版社2003年第二章P16-24;及高鴻業主編《西方經濟學》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2版P3-8。
另見劉文華 王長河《經濟法的本質:協調主義及其經濟學基礎》,徐杰主編《經濟法論叢》第2卷 法律出版社2001年P64:“從自由主義到凱恩斯主義,再到新自由主義和新凱恩斯主義發展的歷史邏輯中可以看出,現代社會是經濟生活的調整,是綜合運用‘市場之手’和‘國家之手’的結果。忽視任何一個方面都會造成災難性的后果。”反觀時下我國政府為拉動和控制經濟增長而為的一些略顯生硬的舉措,筆者實在是不能不感到擔憂。如何從法治的角度真正有效地調動政府和市場兩方面的能量,讓這對矛盾統一體適應我國經濟基礎和經濟文化的特質,從而和諧地共同推動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是建立和發展有中國特色的市場經濟法律體系走向現代化的進程中值得經濟法學者深入探究的問題。
注9:大陸法系國家有著悠久的劃分公私法的傳統,一般認為,凡是規定公權關系的法就是公法,如憲法、行政法、刑法等,凡是規定私權關系的法就是私法,如民商法。但隨著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進入壟斷階段和國家干預的加強,公法與私法的界限日益模糊,出現了所謂“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傾向,以及大量的“混合部門”,如社會福利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等,它們既不歸屬公法,也不歸屬私法,使劃分公法與私法的意義日益縮小。(參見孫國華 朱景文主編《法理學》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1999年P306-307,另見鄧峰《經濟法漫談(一):社會結構變動下的法理念和法律調整》,史際春 鄧峰主編《經濟法學評論》第2卷 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P65-69關于“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評述)因此,“不能把公私法劃分及其概念絕對化,僅在抽象價值觀的層面上掌握它才是有意義的,否則就會造成謬誤。”(參見史際春《經濟與法概說》,史際春著《探究經濟和法互動的真諦》法律出版社2002年P16)
隨著法的社會化程度增強,私人領域與公共領域相互滲透,新出現的一些社會關系已不再可能由涇渭分明的公法和私法分別加以調整。當代經濟法的出現“是社會由‘私-私’對立和‘公-私’對立向社會化復歸,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調整日趨社會化、精細化和專業化的必然結果。”(參見史際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經濟法》,前引史際春著《探究經濟和法互動的真諦》P40)其立足點既不是公共權力,也不是個體權利,而是社會利益,是對對立的公權關系和私權關系的一種協調和統一。
注10:張守文《論經濟法的現代性》,《中國法學》2000年第5期認為:“經濟法的現代性是經濟法不同于傳統部門法的重要特征。……時代及時代的精神不同,法律所保護的法益的側重點也不同。傳統的私法側重于保護私人的利益,傳統的公法側重于保護國家利益,但它們往往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都很不夠。經濟法則不然,它在側重于保護社會利益的同時,也能兼顧對國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的保護。……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經濟和社會基礎,不是傳統的近代市場經濟或近代市民社會,而是現代市場經濟和現代多元社會。”
注11:詳見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學出版社面向21世紀課程教材P178-179。
注12:見前引張文顯主編《法理學》P180。不過真正意義上的經濟法在我國出現時間較晚,其理論和實踐的產生和發展受計劃經濟的傳統和政治因素影響較大,這是與我國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遺留和自上而下的體制改革進程密切相關的。
注13:詳見胡喬木《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加快實現四個現代化》 四川人民出版社1978年P24,轉引自王艷林 趙雄《中國經濟法學的回顧與展望》,前引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2卷P6。文中明確提出“必須加強經濟立法和經濟司法工作,把國家、企業、職工的利益和各種利益關系,用法律形式體現出來,并且由司法機關按照法律辦法處理”的問題。需要注意的是,“以經濟法規和經濟立法來表達經濟法或在不同程度上與之混同使用,都不是科學概念”,(參見前引史際春《經濟與法概說》P9)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經濟法概念不是形成于這個時候,而是在經濟立法實踐開始后,由相應的研究它的經濟法理論提出的,大略在1979年末到1980年初。(參見前引潘靜成 劉文華主編《經濟法》P8-10)
注14:參見前引漆多俊著《經濟法基礎理論》P105。另見前引王艷林 趙雄《中國經濟法學的回顧與展望》P8:“這一階段由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迅速發展和經濟政策、經濟立法的劇烈變動,及經濟法學研究人員研究方法與研究角度的不同,研究目的與研究條件的差異,致使此階段經濟法學觀點繁雜、學派林立,……總的來講,這一階段的經濟法學受前蘇東國家經濟法學說的影響相當大,這除了有意識形態方面的因素以外,更主要的原因是因為有適宜于這類理論生存的土壤--計劃經濟體制。”
注15:參見王漢斌《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草案)>的說明--一九八六年四月二日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上》,《中國法律年鑒(1987)》 法律出版社P79。文中有這樣一段話:“民法主要調整平等主體間的財產關系即橫向的財產、經濟關系。政府對經濟的管理,國家和企業之間以及企業內部等縱向經濟關系或行政管理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主要由有關經濟法、行政法調整,民法基本上不作調整。”這段文字造成的最大問題,是“劃清”了經濟法與民法的界限(但并未因此劃清經濟法和商法的界限,見史際春 陳岳琴《論商法》,前引史際春著《探究經濟和法互動的真諦》P50-70),卻“拉近”了經濟法與行政法的距離而未做進一步說明,從而給人一種印象:仿佛經濟法在一定范疇內跟行政法是一回事,不過是稱謂不同罷了。當然,這樣不甚科學和略顯武斷的定性在當時的背景下對于平息經濟法學者與民法學者激烈的爭論,培養經濟個體的自主力和創造性,推進中國經濟的市場化改革是有其積極意義的。但市場經濟發展到今天,卻仍然有人把這段抽象的文字奉為圭臬死抱住不放,絲毫不去理會和研究社會經濟實踐中出現的新變化,則令人感到詫異和費解。另見史際春 鄧峰著《經濟法總論》 法律出版社1998年P26-28的分析。
注16:關于否認或者不明確承認經濟法具有獨立地位的學說在堅持傳統思維的學者尤其是民法學者和行政法學者中居多,這些學說的行動往往比較統一,就是將經濟法引向傳統行政法的范疇。態度溫和一些的如從“綜合經濟法說”脫胎而來的“新經濟行政法論”,認為“各國都認同的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它是國家從社會整體利益出發對市場干預和調控、管理的法律。就其性質而言,它是公法,也就是經濟管理法。”;(參見王家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建設問題》,肖揚主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建設講座》,法律出版社1997年P17)或者認為對于所謂由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要么歸行政法調整,要么在行政法之下設立一個新的分支,名曰“經濟行政法”;(參見梁慧星 王利明著《經濟法的理論問題》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態度嚴厲一些的則明確認為應把該“經濟行政法”直接納入行政法體系和行政法學的研究范疇。(參見王克穩《行政法學視野中的“經濟法”》,《中國法學》1999年第4期)
注17:一些學者在論證和說明這種統一合同法模式在現實中的不合理處和需要完善上作了細致的討論,如史際春 鄧峰《合同的異化與異化的合同 --關于經濟合同的重新定位》,前引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1卷P41-65;史際春 鄧峰《經濟(政府商事)合同研究 --以政府采購合同為中心》,史際春主編《經濟法學評論》第1卷2000年 中國法制出版社P1-45。
注18:詳見史際春 孫虹《論“大民事”》,前引史際春 鄧峰主編《經濟法學評論》第2卷P87-107;及金朝武《論經濟審判庭的撤銷與經濟法的地位》,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2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P470-487。
注19:此系培根的名言,貝卡里亞在其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一書中將此格言作為卷首引語,見(意)貝卡里亞 著 黃風 譯《論犯罪與刑罰》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外國法律文庫1993年。
注20:比如前引徐杰《論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P19-23提到,經濟法的立法體系還須完善,經濟法的執法和司法水平不高等;前引史際春 鄧峰主編《經濟法學評論》卷首語“實踐精神、實證方法與經濟法”P2說:“回顧20多年來的中國經濟法研究,可以發現,經濟法的總論和部門法之間存在著一條‘斷裂帶’。這種部門法和總論之間的聯系缺乏,給人以經濟法似乎只有‘基礎理論’的印象,它游蕩在‘學說’中,仿佛不是現實的法。”
注21:詳見蔡寶鋼著《經濟現象的法律邏輯 --馬克思法律反作用思想研究》 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五章“經濟發展與法律發展”P237-285。必須承認的是,我們過去比較強調經濟基礎對法律上層建筑的決定作用,于法律的能動性暨法律對經濟的反作用問題重視不夠,缺乏深入而有實際意義的研究,其實這是對馬克思主義關于經濟和法律關系的一種曲解。在促進社會發展上,經濟和法律是一個硬幣的兩面,過分強調或者倚重其中一方的后果,必然導致另一方發生問題,我們如果只執一端,不去認真研究二者的和諧互動問題,就跟非要把艾滋病是醫學問題還是社會問題辯個清楚弄個明白一樣滑稽可笑。
經濟與法律的關系如此,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關系又何嘗不是如此?把這個問題擴展到國家層面來說,如果過分重視能夠直接推動社會生產力發展的自然科學研究,從而忽視了對人文社會科學的投入,認為其不能立刻創造出經濟效益,就會引發社會的道德危機、信用危機,助長人們的功利主義和享樂主義,最終導致社會經濟結構出現問題,經濟發展失衡。不單是作為個體的人,人類社會更需要用精神力量和物質力量兩條腿站立和走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在這點上走了一條彎路,我們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制度上規劃經濟運行的同時是不是也應該引以為戒呢?
注22:可能有學者會置疑:既然我們能夠經由這個簡單的邏輯推導出經濟法的本質就是“規范國家干預”,那么為什么不能把各國的經濟法都統一定性為“規范國家干預之法”?此種理論框架用于分析我國經濟法的合理之處在哪里,不合理處又在哪里?我國經濟法的本質到底應該是什么?首先,筆者要著重強調的是,這種在當代把經濟法定性為“規范國家干預”的觀點是極端錯誤的,會引導我們在認識經濟法的本質上走向歧路;其次,這些問題筆者將在隨后的文章中結合其它內容加以深入探討和說明。
注23:這一點不但可以經由大量的西方經濟學和法學資料證實,僅以貫穿西方現代市場經濟發展主線的自由主義經濟學流派與干預主義經濟學流派關于“市場配置資源更好”還是“政府配置資源更好”無休無止的爭論,便可以加以佐證。由于這些經濟學流派都傾向于強調市場和政府的獨立性及相互制約,自然也會影響一國的經濟政策,并最終影響到經濟法理念的形成、功能的實施,請參見本文隨后的論述。
注24:大家可以隨便挑上幾本流行的經濟法教科書,根據書上給出的經濟法定義以及相關說明,結合有關西方經濟學的主流觀點,運用此二元理論框架“現套”一下,保證會有很大的收獲,有助于大家對林林總總經濟法理論的學習和提高。不過需要闡明的是,筆者并非在有意挖苦這些經濟法理論及相關學者,因為就像經濟法具有一個時代的“精神”一樣,一國所有的經濟法理論也必然反映出一個時代的“特性”,這是一種人力難以抗衡的思維定勢和認知局限。筆者只是希望藉此提醒有關的學者,當時代的“精神”繼續向前發展時,我們也應當“與時俱進”,而不要抱殘守缺,固步自封。
當然,有些學者似乎也注意到了這方面問題,正在逐步修正其經濟法理論,令其表述越來越接近當代中國經濟法的本質特征,筆者認為這是個令人歡欣鼓舞的好現象。
注25:這其實就是經濟法的歷史發展缺位在資本主義國家內部因傳統不同而致的差異性表現。
注26:有學者將此過程總結為“市場三缺陷--國家調節三方式--經濟法體系三構成”的發展軸線,參見漆多俊《市場、調節機制與法律的同步演變 --世紀之交的回顧與展望》,前引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1卷 P5-13。
另見前引徐杰《論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P7-9,參照徐杰先生總結經濟法對傳統法律突破的五點,筆者認為經濟法的出現對傳統法律體系造成了很大的沖擊,其中涉及法的本質屬性、價值取向、理念;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法的穩定與發展關系等等諸多方面。從某種角度說,經濟法現象及其學說的興起對傳統的法律理論體系構造是一種威脅和破壞(從褒義的角度講就是創新和革命),但由于一方面傳統法律部門正為適應現代社會的發展努力地進行自我修正,另一方面經濟法本身也隨著劇烈變化的社會生活處于不斷調試中,尚未達到足以動搖傳統法律理論基石的程度。這是經濟法理論和實踐自出世起就頗受非議,并且在世界范圍內的發展也呈現出波動狀態的重要原因之一。
注27:見前引潘靜成 劉文華主編《中國經濟法教程》P23。
注28:1973年發表的“關于歐洲共同體成員國經濟法問題的佛芳倫·萬·西邁特報告”中給經濟法下的定義是“經濟法由那些為了實現經濟政策而制定的法規所組成。”參見(美)丹尼斯·特倫 方流芳譯《商法與經濟法》,前引史際春主編《經濟法總論(教學參考書)》P64。
注29:“西方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經濟基礎是私有制,法律基礎是所有權制度以及圍繞這一核心而建立起來的法律體系。”參見呂忠梅 劉大洪著《經濟法的法學與法經濟學分析》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年P34-35。另外參見程信和《經濟法研究的一個新視角:比較經濟法》,前引楊紫烜主編《經濟法研究》第1卷P527:“在國內,資本主義經濟法服務于資本家追逐高額利潤的根本目的。它無法解決資本主義的基本矛盾即生產的社會化與生產資料的私人占有制之間的矛盾及所帶來的弊端,包括不平等的勞資關系,至多是調和或局部解決,不可能根本克服。在國外,某些資本主義大國利用他們本國的法律作為推行霸權主義、強權政治的工具。”
注30:這里要提及20世紀80年代發生的里根革命和撒切爾革命,包括國有企業私有化、削減企業稅收和社會福利政策、放松政府對公共行業的管制、強調政府執行傳統的平衡財政政策等,與之相對應的就是經濟立法的自由化。參見劉守剛 劉雪梅《經濟立法自由化的新自由主義經濟學背景》,前引何勤華主編《20世紀外國經濟法的前沿》P31-55。美國共和黨人羅納德·里根在1981年總統首任就職演說辭中提到:“These United States are confronted with an economic affliction of great proportions.We suffer from the longest and one of the worst sustained inflations in our national history.……In this present crisis,government is not the solution to our problem.government is the problem.……It is no coincidence that our present troubles parallel and are proportionate to the intervention and intrusion in our lives that result from unnecessary and excessive growth of government.”(全美國正面臨巨大的經濟困難。我們遭遇到的我國歷史上歷時最長、最嚴重之一的通貨膨脹。……在當前這場危機中,政府的管理不能解決我們面臨的問題。政府的管理就是問題所在。……我們目前的困難,與政府機構因為不必要的過度膨脹而干預、侵擾我們的生活同步增加,這決不是偶然的巧合。)這里的潛臺詞是,國家對經濟生活的干預是有害的,因為它妨害了個體的經濟自由,而經濟法在西方通常被認為是國家干預經濟之法。(參見梁慧星《西方經濟法與國家干預經濟》,梁慧星著《梁慧星文選》 法律出版社2003年P639。)
但是這種新自由主義理念并未幫助資本主義國家真正走出困境,于是“進入90年代后,西方各國政府為盡快從經濟衰退中走出,普遍都加強了干預程度,經濟政策與實踐都呈現出引人注目的、向國家干預主義轉向的趨勢。”(參見呂忠梅 陳虹《政府干預與干預政府 --關于政府經濟行為的理性分析》,前引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2卷P115。)打著“變革”旗號的美國民主黨人比爾·克林頓在1997年總統連任就職演說中稱:“Today we can declare:Government is not the problem,and government is not the solution.We,the American people,we are the solution.……We need a new government for a new century--humble enough not to try to solve all our problems for us,but strong enough to give us the tools to solve our problems for ourselves.”(今天我們可以宣布,政府的管理既不是問題所在,也不是解決問題的出路。我們,美國人民,才能最終解決問題。……我們在新世紀需要一種新型的政府--它足夠謙卑,不圖解決我們所有的問題,但它又足夠堅強,能夠給我們各種工具去解決問題。)以上兩段演說辭請參見王建華主編《美國歷屆總統就職演說精粹》廣東旅游出版社2003年。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美國對政府和市場關系認識的深化,克林頓政府采取的重新加強政府對經濟有限干預的一系列措施,相應地增加了有關的經濟立法,參見傅殷才 顏鵬飛《自由經營還是國家干預》經濟科學出版社1998年P256。
注31:參見溫燁《日本經濟法概說》,前引史際春主編《經濟法總論(教學參考書)》P30-45,文章P40提到:“立足于自由競爭原理的反壟斷法和限制競爭的統制法規并存,經濟法的概念必然建立在兩者統合的關系之上,并展開新的學說。”;另外,楊聯華《20世紀日本經濟法的基本特點》,前引何勤華主編《20世紀外國經濟法的前沿》P157-158也提到日本禁止壟斷法的修改呈現出“嚴厲--放寬--嚴厲”的馬鞍形趨勢。我們不能單純地把資本主義國家經濟法發展過程中這種反復變化理解為法律適應社會經濟形勢發展所做出的調整,而應當關注其深層的制度原因。
注32:資本主義經濟法的“故鄉”德國的現狀可以說明這個問題:關于經濟法的定義和調整對象爭議很大,經濟法沒有統一的法典,司法審判機關不再設置經濟法院或經濟法庭,有關經濟法的司法案例與傳統類型的司法案例匯編在一起,法學教育中將經濟法從必修課改為選修課,以經濟法命名的著作減少,等等。我們認為,這些現象與凱恩斯國家干預主義在官方的失寵有很大的關系,由此也可以看出經濟法對政策因素的偏重。參見前引常鴻賓 劉懿彤《德國經濟法概述》P26-28。在20世紀80年代初,“由于凱恩斯政策實行得不順利,所以英國和美國向右,法國向左,不斷改變自己的政策。”(金森久雄:“資本主義能復興嗎?”,《世界經濟譯從》1982年第9期)但是,在冷戰結束后,美國總統克林頓、英國首相布萊爾、德國總理施羅德、法國總理若斯潘等新一代政治家又提出了超越“左”與“右”的“既不是放任自流主義,也不是國家干預”之“第三條道路”。參見前引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P165-166。有不少新經濟學流派曾經成為影響各國官方制定經濟政策和進行經濟立法的重要學說,比如貨幣主義學派、理性預期學派、供給學派、產權學派、新制度經濟學、公共選擇學派等。
另外,前引(美)丹尼斯·特倫 方流芳譯《商法與經濟法》P69-70說:“如今經濟法是否僅僅成了一個任意使用的標簽,而在它的名義下羅列了傳統的規范沒有足夠重視的一系列邊緣關系呢?……在商法傳統根深蒂固的那些國家里,新的經濟法仍然在為自己謀求一席立足之地,一般來說,它仍然難以有足夠的力量來充實商法。但是,它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商法的更新,加強了它的自治。在那些不存在商法自治體系的國家里,經濟法在法律體系的總體范圍內或多或少地復興了自成一體的、與經濟活動有關的法規。但那時,經濟法仍然需要一個定義更為確切的調整對象。”
注33:當然,我們也應當注意到:從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的總體發展變化來看,存在著從個人主義向集體主義或者社會化的趨勢。“在財產法領域,這種變化主要表現為對私有財產權的限制,財產所有人的權利日益服從于公共利益的調整規則。”(參見高德步 著《產權與增長:論法律制度的效率》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P56-59)但是,如果我們深入地觀察這種現象,則會發現這種對私權的限制是非常有限的,因為私權的泛濫最終危害的是其他私權的利益,所以用公共利益來限制私權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保護私權,促進私權的發展。參見參見梁慧星《原始回歸,真的可能嗎?》,前引梁慧星著《梁慧星文選》 P408:“本世紀以來之所謂社會本位立法思想及立法實踐,乃在糾正和防止片面強調個人權利之弊,但其基本出發點仍未脫離個人及權利觀念。”
注34:這反映了面對經濟矛盾法律發展的兩條路徑:原有制度基礎上的改良和通過革命創設新的制度。參見前引漆多俊《論經濟法產生的社會根源》P106-107,以及漆多俊《經濟法價值、理念與原則》,漆多俊主編《經濟法論叢》第2卷 中國方正出版社1999年P79-80。
注35:參見前引梁慧星《原始回歸,真的可能嗎?》P397。
注36:在制定《蘇俄民法典》的過程中,列寧曾有過這么一段指示:“我們不承認任何‘私人的’東西,經濟領域中的一切都屬于公法范圍……”,參見列寧《關于司法人民委員部在新經濟政策條件下的任務》,《列寧文稿》第4卷P222-223,轉引自潘靜成 劉文華主編《經濟法基礎理論教程》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P12。“列寧的本意雖不是否定公私法劃分本身,但其后果則是確立了社會主義國家的法都是公法的命題。”參見前引史際春 鄧峰著《經濟法總論》P41。
注37:詳見李昌麒主編《經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高等政法院校法學主干課程教材2002年修訂版P24-27。
注38:引自吳弘《市場經濟與經濟法理論問題的再思考》,顧功耘主編《新興市場中的法律問題研究》第1卷 世界圖書出版公司1997年P3。
注39:“實踐社會主義長期將整個國家當作一個企業組織來處理,計劃、國有企業、等級制構成了經濟生活的主題。幾乎所有的重要經濟活動都由國家來安排。從理論上說,這是最有效率的。不過,正如經濟學家們所指出的,這僅僅是一種理想狀態而已。……整個國家成為一個大企業組織的時候,管理成本無疑高得驚人。”參見前引鄧峰《經濟法漫談(一):社會結構變動下的法理念和法律調整》P77。
注40:參見前引史際春 鄧峰著《經濟法總論》P82。另見前引漆多俊《經濟法價值、理念與原則》P80:“在前蘇聯、東歐國家,雖然號稱有許多經濟法,其中前捷克斯洛伐克還頒布過《經濟法典》,但那里的經濟法同樣充滿行政法色彩,或同行政法幾無區別。”,以及前引鄧峰《經濟法漫談(一):社會結構變動下的法理念和法律調整》P77:“實際生活表明,這種集體主義趨向的法律只能是行政法……在經歷了幾十年的實踐之后,這種做法被拋棄了。”
注41:參見前引漆多俊著《經濟法基礎理論》P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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