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20-2-15) / 已閱20872次
(二) 延長期限。
如果不可抗力發生在建設期或運營期,則項目公司有權根據該不可抗力的影響期間申請延長建設期或運營期。
(三) 免除違約責任。
不可抗力條款啟動后,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期間(或雙方另外約定的期間),受影響方無需為其中止履約或履約延誤承擔違約責任。
(四) 費用補償。
對于不可抗力發生所產生的額外費用,原則上由各方自行承擔,政府不會給予項目公司額外的費用補償。
(五) 解除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發生持續超過一定期間,例如 12 個月,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出解除合同(關于因不可抗力導致終止后的處理, 請見本章第十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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