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azhi1234 ]——(2020-3-31) / 已閱18079次
此案被告人周澄,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漢族,研究生文化,系北京本鋼物資銷售處經理,1997年9月29日刑拘,同年10月9日,被監視居住,1998年3月14日被逮捕,1999年9月17日因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現已刑滿釋放。
我們從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再審裁定中了解到:北京本鋼中心為全民所有制企業。周澄是本鋼集團供銷公司干部,由本鋼供銷公司任命為北京本鋼中心的經理,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唐文剛的借款進入北京本鋼中心的帳戶后,應視為北京本鋼中心管理下的資金,周澄用企業帳戶資金以個人名義購房,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原判決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正確,應予維持。
我們再回到陳有西的文章,我摘取文中《中國青年報》披露的一審審判委員會記錄和二審合議庭記錄的有關情節,來探討中國司法的力度。
1999年9月15日,平山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開會研究此案。
周澄案的審判長首先做了匯報:上次審判委員會研究認為被告人周澄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本案又系(被相關部門)關注的案子,上級法院意見判起刑線5年。
平山區法院院長范玉林發言:就判5年。
該院副院長沙兆林說:判5年。同意上級法院的意見。
其他委員一致同意。于是,決定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我注意到這里有一個細節,即:上級法院意見判起刑線5年。這里的“上級法院意見”是怎么來的?是上級法院的某位領導的個人意見還是相關業務庭室的意見,是口頭意見還是書面意見?
因未找到該案的更為詳細的資料,這一上級法院意見具體是個什么東東,也無從細考了。不過,上級法院意見終歸是有的。
我們從該討論筆錄可以看出,分明是“上級法院意見”起了主導作用。因上級法院意見判起刑線5年,所以,最后決定就判5年。
那么,就這一基本情況分析,我們想一下這個問題:一審法院的審判人員有沒有“力度”。作為承辦法官他自己沒有“意見”,他的意見就是上級法院的意見。或者自己雖然有“意見”,但是,主動放棄自己的“意見”,讓“上級法院的意見”成為自己的意見,這種司法人員有沒有“力度”?既然你是此案的審判長,你們是此案的承辦法院的審委會委員,為什么你們的意見就是這么簡單的“上級法院的意見”?可見,中國司法很多法官和法院均沒有“力度”。
我們再假設一下,如果此案的一審法官和審委會堅持自己的意見,會怎么樣呢?會挨批挨斗,丟烏紗帽嗎?說不定會。因此,他們首先是欠缺力度,當然造成這種不敢有力度的原因可能恰恰是缺少精度。后面,我還會就此案分析力度與精度之間的內在聯系。
我們接著看力度。該案二審期間,1999年11月2日,就周澄的上訴,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展開二審合議庭評議。二審審判長張笑威說:從法理上講本案我認為被告人周澄不具備挪用公款罪的成立要件,但本案的一審卻定了罪。考慮到本案(被相關部門)多方關注與過問,我同意原審的定罪量刑,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我們再看一下這里好可笑的一句話,即“但本案的一審卻定了罪”。二審審判長自己的意見是犯罪不成立,但是,他卻話鋒一轉,指出“一審卻定了罪”。那么,一審竟然成為二審定罪的一定根據。可是,先前一審是因為上級法院的意見判的刑,現在二審又以一審的結果為根據繼續判刑。這種上下級法院之間互為表里的邏輯,只能說中國司法沒有擔當,沒有力度。
最后,因為相關部門關注與過問,二審也維持原判。這就是中國司法的力度。
假使在當時是因為相關部門的關注與過問“力度”很大,從而,此案一審和二審的審判人員均沒有更大的“力度”抗衡才致出現這樣的判決結果。那么,被告人刑滿釋放5年以后,遼寧省高院這么高級別的人民法院,在這么長時間以后的2010年,仍然存在相關部門關注與過問的很大“力度”嗎?而且,其再審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審,那么,這種內在力度真的不足以與法外力量抗衡嗎?但是,遼寧高院再審后,仍然是維持原判。
因此,將這些問題歸結為“法外力量影響審判”仍然是不準確的。它的基本特征就是中國司法欠缺力度。這種力度就是指司法堅定不移的遵照事實和法律的規定對案件作出司法處理的能力和決心。一審審判長自己認為被告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但考慮后又同意構成挪用公款罪,他所欠缺就是“能力和決心”,沒有一種堅持由事實和法律所決定的意見的勇氣和力度。二審審判長自己認為被告人不構成挪用公款罪,但是卻因為一審定罪和相關部門關注與過問,就認定被告人成罪。這也是沒有堅持由事實和法律所決定的意見的勇氣和力度。整體上一審和二審審判長均沒有,均欠缺“力度”。
我們再看一下此文對此案透露的其它情節:
1999年9月4日,本溪市平山區法院法官、周澄案審判長向有關領導匯報了周澄的案情。一名領導當即表態:事實比較清楚,證據充分,就看怎么認定了。考慮到社會效果,對經濟案件來講要想證據不拖住腳難度大。講政治就判,不講政治就放人,所以要匯報,審判程序上要加一遍匯報。
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名副院長發言道:“如果考慮社會效果可判有罪,但目前的證據定罪欠缺,要不向上級匯報,請領導定。”到會的另一名領導則要求承辦法官:“不要輕易地把案子推了,沒有上級的意見不要下判,要匯報。然后平山區法院再研究。”
這里的領導首先想到的不是自己的擔當,而是向上級匯報,要匯報,再研究。也就是說他把問題先推給上級,上級有了意見后,再拿出自己的意見。可是,上級的意見從哪兒來?上級也要先聽下級的意見。下級有了匯報意見后,上級再出意見。這也就是我們剛才分析,一審因上級法院意見定罪判刑。上級法院又因為一審定罪判刑而維持原判。那么,到底這個罪和刑是哪一級法院的意見?最后,就是相互推諉。這個過程,說明什么?說明中國司法整體上缺少擔當。一個缺少擔當的司法,哪怕它有正確的意見也不敢或不愿意堅持,從而也就是一個沒有力度的司法。
那么,擔當一下又會怎么樣呢?文章中指出:作為一個在審判臺上主宰審判的人,當一個呵斥被告和律師,認真質詢檢察院證據,認真進行了法庭調查查明了真相的人,即使從自已基本的自尊心而言,他也不愿意當這個傀儡。讓自己簽上名的判決書完全是違背自己意志的。四川一個法官曾經把大蓋帽摘下放在審判臺上,說如果不審好這個案我就不當這個法官了,按自己的意見把案件當庭判了,上頭想補救都來不及。沒幾個月他就被免了職;河南一個行政法官,在審判中按法律等級原則評價了省人大的決定不符合法律因此無效不予適用,結果工作都差點保不住。
當真中國司法者不能堅持自己的意見嗎?而且,這種不能就是因為法外力量嗎?我認為不是,除了法外力量,一個更重要的事實是中國司法欠缺精度。因為沒有精度,所以就沒有力度。因為沒有精度,所以法外力量就是正確的力量。因為沒有精度,所以,上級法院地方黨政領導等等的意見就都是可以遵循的“正確意見”。
我們再看一下本溪市平山區法院一位領導的意見:事實比較清楚,證據充分,就看怎么認定了。考慮到社會效果,對經濟案件來講要想證據不拖住腳難度大。講政治就判,不講政治就放人,所以要匯報,審判程序上要加一遍匯報。
也就是說,他認為這個案件可以判也可以不判。這就是沒有精度的表現。作為法院的領導,首先是法官,作為司法者在罪和非罪的問題上居然“兩可”。既然判也可,不判也可,你還指望他擔當個屁!因此,上級什么意見我就什么意見。反正,什么意見也不會違背我的意見。所以,沒有力度的司法首先是因為,或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沒有精度。那么,就此案,就周澄這個被告人,到底是有罪還是無罪,假使沒有任何外在的力量左右司法,就讓這位領導決定,我相信他依然沒有主意。他就是對這個案件沒有主見。而他之所以沒有“主見”,就是因為沒有精度。
我們再看一下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名副院長發言:
如果考慮社會效果可判有罪,但目前的證據定罪欠缺,要不向上級匯報,請領導定。
注意了,他的意見是“如果考慮社會效果可判有罪”,也就是他認為此案被告人有罪是可以的。但是,他同時又指出“目前的證據定罪欠缺”,也就是說只是證據欠缺,在定性上問題不大。但是,最最后,他又說向上級匯報,請領導定。也就是我的意見不算意見,只是說說而已,我最后同意的是上級的意見。
在我們的司法界像這樣的領導以及這樣的表態還少嗎?這些領導和意見對司法實務有意義嗎?這樣的領導和這樣的表態清楚的說明這個司法不可能有擔當。而它之所以沒有擔當,就是因為沒有精度。不信,你讓這位副院長成為他想要請示的領導,并且就讓他對此案的請示給出意見,他依然會沒有主見。而他之所以沒有主見,就是因為沒有精度。
你可能會有兩個疑問:一、司法堅持自己的意見真的很有風險;二、此案已經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還需要什么精度?
第一個問題,此文中提到了。其論據是:四川一個法官曾經把大蓋帽摘下放在審判臺上,說如果不審好這個案我就不當這個法官了,按自己的意見把案件當庭判了,上頭想補救都來不及。沒幾個月他就被免了職;河南一個行政法官,在審判中按法律等級原則評價了省人大的決定不符合法律因此無效不予適用,結果工作都差點保不住。
河南種子案,筆者了解較多。就此案看,法官不適用《種子法》也仍然不正確。問題并不是《種子法》與上位法有沒有抵觸,以及《立法法》有沒有規定抵觸無效,這兩個問題都不是真正的問題。在《種子法》與上位法抵觸,并且《立法法》有明確依據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仍然沒有權力認定地方法規與上位法相抵觸,從而也就不具備適用《立法法》的條件。地方性法規與法律抵觸應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認定。并且這種抵觸的處理也有法定程序,豈是一個行政法官或一個中院認為抵觸就直接不適用那么簡單的事情。所以,這件事,表面看起來,人民法院在地方性法規與法律抵觸時,對地方性法規不予以適用維護了法制的統一,也體現了司法的精度。但是,因為《立法法》對地方性法規和法律沖突規定了專門的解決辦法,該院法官并沒有遵循這一規定,從而其司法作為反而沒有《憲法》依據,應當視為欠缺精度,這也是后來風險的重要原因。這樣的情況下,其完全可以仍然不適用《種子法》,但是將這一不適用放在申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查之后。如果該案承辦法官具備這樣的“精度”,其不但可以圓滿的解決所承辦的案件,也定然不會有后來的職業風險。
文中提到的將大蓋帽子放在審判臺上的法官,我并不知道其所審何案。但是,一般來講,一個有精度的司法,并不需要“搶奪先機”。并不是說只有當庭宣判才能堅持自己的意見,庭后判決就只能按領導意見進行。這個結論在表面上看有道理,但是,我們在周澄案里也分析了這個問題,之所以會出現按領導意見辦,往往也是因為被領導者沒有主見,沒有精度。因此,筆者并不認為當代中國司法堅持正確的意見一定有多大的風險。前提是,堅持者必須具備足夠的精度。否則,如果你當庭所判案件也是很有爭議,沒有強有力的說服力,那么,事后被免職也就說得過去了。這種風險其實在最根本上源于自身的精度。當然,一定的外在環境并非沒有任何作用,我也并不是說有精度就沒有任何不測的風險。但是,我需要強調的是,比如周澄案,即使你當庭宣判無罪,你仍然是逞匹夫之勇。為什么?因為,這幾個問題,你能不能很好的回答:
第一、從遼寧省高院的再審裁定看,我們知道本鋼是國有企業,而被告人周澄是國家干部,系被任命的本鋼銷售中心的經理。那么,本鋼中心沒有公家一分錢,你怎么理解?國有企業的銷售中心,人員也是國家干部,本鋼中心怎么能定性為沒有公家一分錢?如果你認為這一結論是事實,那么,你分析個道理出來。這就是司法的精度。倘若這個問題,你沒有很好的道理拿出來,那么,當庭宣判后,就等著免職吧。所以,精度決定了職業風險。
第二、周澄案辯護律師的意見你怎么分析。辯護律師認為:周澄借朋友的錢炒期貨沒有違反任何法律,所得利息依法也應當歸個人所有,在這個款項所有權確定后,其后無論怎樣使用這筆錢,無論匯到哪個賬號上使用,只要使用目的合法均不可能導致犯罪。更不可能構成挪用公款的行為…。
也就是說,錢是被告人的錢,所以即使匯到本鋼中心的帳號上,也是被告人的錢。被告人愛怎么提就怎么提,愛怎么花就怎么花,不可能成立挪用公款罪。
這個道理能成立嗎?你的錢匯到我的帳號上,然后,你用木馬破解密碼將我卡號上的錢轉走了。然后,你說這不是盜竊,我轉走的是我的錢。這種主張你做為法官敢茍同不?
錢可以是被告人籌措的,但是,匯到本鋼銷售中心后,管控的主體就不再是被告人個人。再提取或者轉帳支付都需要符合另外的規則。當然,不見得這種情況下一定構成犯罪,但是,僅僅因為錢是被告人籌措的,就認為不構成犯罪,也是不行的。
分析這樣的問題,司法是不是具備了足夠的精度?如果你是此案承辦法官,這樣的案件在類似問題上你沒有足夠的精度卻當庭宣判無罪,是不是只能等著事后免職?
第三、我們再看周澄本人對此事的一種陳述:沒想到掏自己的錢給公家辦事兒還能辦出官司來。
這里被告人也承認是在給“公家辦事”。既然是在辦公家事兒,為何不能成立挪用公款罪?就因為公家沒出一分錢?
我提出這些問題并不是論證此案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我只是提出一個問題:沒有精度,就沒有力度。
如果說周案多年前系法外力量左右不能形成正確的判決意見,那么N多年后,最高院指令再審以及遼寧省高院再審后依然維持原判,則說明中國司法缺少的不僅僅是力度,更是精度。
從遼寧高院的再審裁定分析,盡管其基本根據說得過去,但是周澄申訴稱的兩個問題并沒有明確的回應,即:購房發票交財務入賬,房子作為公司辦公處所,門前掛著公司名稱的牌匾,沒有挪用公款;用個人名義買房,是當時沒有公司印鑒的一種普遍作法,該房至今尚未辦理產權證,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為什么周澄要將購房發票交財務入賬?如果是挪用公款,那么購房發票應當自己保管,入什么賬?其二,周澄稱,之所以用個人名義買房,是當時沒有公司印鑒的一種普遍作法,這一事實是否屬實。如果當時是這么種情況,不得以以個人名義為購房行為,當然不具備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故意。但是,再審裁定對這兩個問題均未明確說明。這就是中國司法沒有精度的體現。不只是周一個案子,很多裁判均沒有對當事人的正常質疑給出合理回應。按說的話,這些問題你不去排除不去合理解決,你怎么知道當事人的申訴不對?這幾個理由是可以吞并你所謂國企和國家干部那幾個定罪根據的。
因此,不要說再審裁定對原審沒有改動是中國司法沒有力度的表現,其實,首先是這個司法沒有精度的表現。
綜上,通過周澄案的分析,我得出的基本結論是:并非法外力量有多么可怕,首先是中國司法沒有力度,沒有擔當。而之所以出現這個問題,并不僅僅是法外力量的干擾,首先是中國司法自身沒有精度。我們很多案子所謂錯了也改不過來,表面看是中國司法缺少力度,仿佛我們的司法心虛不敢正視自身的錯誤,不愿意糾正自身的錯誤。實質上,更深層次的問題是中國司法缺少精度,我們對這樣的案件,也即有些爭議的案件,往往是需要精度才能堅定結論的案件,恰恰是精度的欠缺導致沒有可以堅定的結論去堅持,從而左也可右也可,改也可,不改也可。這種情況下,沒有力度的司法,就會隨著各種法外力量而搖擺,從而更沒有力度。究其實質,不過是欠缺精度。有了精度,這所有的問題才會在最根本上得以改善。
第四章 中國司法的信度
中國司法缺少信度已經不需要論證了。值得強調的是這種缺失并不是當事人不信任造成的,也不是其它國家機關不尊重造成的。其實信度缺失最根本的正是自身欠缺精度和力度,又特別是精度,因為力度也因精度而生。因此,也可以說中國司法無論是信度缺失還是力度缺失都首先是精度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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