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召利 ]——(2020-6-19) / 已閱36016次
《民法典》總則編的二十四項創新與亮點
作者:陳召利,江蘇云崖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來源:利眼觀察 微信公眾號
2020年5月28日15時08分,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以2879票贊成、2票反對、5票棄權,高票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新華社于6月1日受權發布《民法典》全文(這部民法典送你了!)。這是新中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和“保障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宣告中國“民法典時代”的到來。
《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現行《民法通則》、《民法總則》、《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侵權責任法》將同時廢止。
《民法典》第一編“總則”共10章、204條。總則編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統領民法典各分編。總則編基本保持現行《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容不變,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對個別條款的文字、語序、標點符號作了微調,并將“附則”部分移到民法典的最后。主要變化表現為:
1. 對期限的表述予以調整。
期限的單位由月均修改為日,如一個月修改為三十日,三個月修改為九十日。
2. 對個別條款的文字、語序、標點符號進行微調。
例如,“但”修改為“但是”,“已”修改為“已經”,“的”字位置調整,“和”修改為“或者”,“從”修改為“自”,“消滅”修改為“消除”,“根據”修改為“按照”,“按照”修改為“根據”,“期間”修改為“期限”,等等。
3. 新增一個條款,進一步完善監護制度。
結合此次疫情防控工作,對監護制度作了進一步完善,《民法典》第三十四條新增一款作為第四款,“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于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雖然《民法總則》已經公布并施行近三年,但是很多人對其內容缺乏充分的認識與重視。因此,筆者結合此前對《民法總則》的解析,再次對《民法典》總則編相對于我國現行法律(民法總則除外)的創新與亮點略作小結,以期對理解與適用《民法典》總則編有所裨益。
要點一:確立六項民法基本原則,并以“公序良俗”取代“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典》:
第四條【平等原則】 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自愿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公平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誠信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八條【守法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九條【綠色原則】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關聯法條】
《民法通則》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要點二:給予胎兒個別保護,特定情形下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民法典》: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關聯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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