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昭輝 ]——(2004-12-15) / 已閱68950次
電子商務的應用離不開計算機網絡和電子通訊手段的迅猛發展。在航空運輸領域,電子商務首先應用在機票銷售上,出現了電子客票、電子代理、電子競拍、電子支付等過程的全新的在線電子交易模式。
一、電子客票(Electronic Ticket)
電子客票從形式上看是普通紙質機票的一種電子映像,它采用全部電子化的結算流程,將票面信息存儲在訂座系統中。現在國際上80%以上的機票都是電子客票,另有不到20%是在不正常的情況下才使用紙質客票。機票的無紙化、網絡化是全球主流趨勢,最近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提出將在2007年之前全面實行機票電子化,取消紙質機票。明年無紙化程度要達到50%,2006年爭取實現80%。我國的目標比國際航協還要快一點,各大航空公司已相繼在自己的網站上增加了電子機票銷售系統的鏈接,并積極拓展電子商務在航空運輸領域里的運用。
電子客票有著傳統紙質客票所不能比擬的優點,首先,電子客票可以降低成本,加快資金回流周轉;其次便捷、省時,為旅客提供出行便利,安全性能較紙質機票為高;第三,電子客票可通過離港系統形成運輸數據并實時錄入到結算數據庫,強化了票證管理和數據庫管理應用;第四,有利于提升航空運輸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但是電子客票的推行也面臨著“瓶頸”:國家計算機信息網絡基礎建設的滯后和網絡消費心理的初期成長;旅客出于消費習慣和擔心個人資料泄露的考慮,對電子客票還存有疑慮;電子客票在銷售過程上煩瑣的程序和諸多交易限制也令旅客望而卻步;此外,對網絡交易的安全性問題尚未完全解決。
電子客票銷售目前采用兩種方式,第一種是由航空公司直屬售票處、代理人與航空公司之間進行的BtoB(Businese-to- Businese-to)交易。第二種是BtoC(Businese-to-Consumer)直銷方式。在BtoB方式里,航空公司與直屬售票處、代理人通過網絡協商方式就客票數量、航線、價格、班期等取得合意后,航空公司向買受人提供網上銷售成交憑證和成交記錄編號,經雙方確認出票。在BtoC方式中,通過網絡預訂機票之后(一些航空公司還提供自助值機服務),乘客不會得到一張印有乘客個人信息和航班信息的紙質機票,所有的預訂信息都儲存在計算機里。乘客如果需要,可以打印一份行程單。乘客來到航空公司設在機場的服務臺登記時,憑身份證明得到紙質的登機牌。航空公司會給旅客打印報銷憑證。
二、電子代理人(Electronic Agent)
美國《統一電子交易法》第2條定義部分的第6個定義對電子代理人的定義是“不需要個人加以審查或者操作就能獨立地啟動某個行為、對電子記錄或者履行做出完整或者部分回應的計算機程序、電子手段或者其它自動化手段”,這說明電子代理人只是一些計算機程序或者自動化手段,只不過是它能在沒有人進行干預的情況下就完成某些行為,起到了代理人的作用而已。在法律上它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不是交易主體,而只是人們借以實現其交易目的的工具或是手段。 在電子客票銷售中,各個航空公司都毫無例外地采用了一定的計算機程序或自動手段處理浩繁的銷售信息,電子代理人的身影若隱若現。通過電子代理人的行為,行為人可以訂立航空運輸合同,在通過電子代理人的權利完全建立在電子代理人跟作為自然人的代理人沒有任何區別的假設上,航空承運人實際上通過程序中的指令將實際代理權授予了電子代理人。
3、電子競拍。電子競拍也稱網絡拍賣,指的是一方當事人利用互聯網技術、借助于互聯網平臺通過計算機顯示屏幕上不斷變換的標價向購買者銷售產品的行為。 電子競拍和傳統拍賣相比,在形式上有很大的不同,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拍賣。在電子客票銷售中,一些承運人提供了團隊客票網上競拍服務,比如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市場部收益中心把競價團隊投放在銷售平臺(http://www.sune365.com)上,由注冊用戶(代理人及機票直銷點,不包括個人用戶)在規定的時限內進行有底價、由低到高的競價,競價過程為封閉的交易/撮合過程,由銷售系統判定團隊是否成交。成交后自動生成成交記錄編號及PNR,經過確認程序后出票。
4、電子支付。美國《統一商法典》對電子支付的定義是:支付命令發送方將存放于商業銀行的資金,通過傳輸線路劃入收益方開戶銀行,以支付收益方的一系列過程。 而電子客票銷售中的電子支付,實際上是一種小額電子資金劃撥,一般用銀行卡發動交易,通過電子支付終端(POS機)進行支付。
第二節 航空運輸電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電子合同的概念目前沒有統一,廣義的電子合同是指經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其它類似手段擬定的約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的契約形式。 狹義的電子合同是指依據EDI訂立的合同。 也有學者認為它是電子商務活動各方當事人以互聯網絡為載體 ,為實現一定目的,通過電子數據交換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王利明教授認為,電子合同屬于數據電文(computer data)的范疇,但嚴格的說又不完全等同數據電文。根據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可見其中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屬于電子合同的類型,也就是說只有采用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才能訂立電子合同。
電子合同的訂立基礎是利用計算機技術傳遞數據化的信息,發出要約和承諾,或者直接填寫網頁上的空白電子合同后發送給相對方。借助于計算機訂約,實際上是以計算機傳達意思表示,這種特殊的意思表示可以通過計算機自動讀取數據內容并自動對數據文件加以回復的形式出現,也可采用一般形式上的磋商等,反映的都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電子合同形式上的效力體現在對電子合同書面效力的認識上。目前基本統一的認識是認為電子合同是一種特殊形式的書面合同,合同法也將傳統的書面合同形式擴大到數據電文形式。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也就是說,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載體,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即視為符合法律對“書面”的要求。這些規定,符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建議采用的“功能等同法(functional-equivalent approach)”的要求。但是電子合同除了“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外,還必須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方可達到書面形式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電子簽名法》于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規定電子簽名具有與手寫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時承認電子文件與書面文書具有同等效力,從而使現行的民商事法律同樣適用于電子文件。
電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適用合同法的一般規定,要約和承諾的生效都堅持“到達主義”。合同法第16條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該法第34條同時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明確表明了電子合同的成立、生效的時間、地點。電子合同的最終生效,還有待于當事人經過最終確認房客宣告成立。合同法第33條建議通過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可采用簽訂確認書形式成立合同,這對電子合同的成立也是不無裨益的。
航空運輸電子合同即航空運輸合同的電子形式,除了遵從電子合同的一般性規定外,也有其特殊處。目前航空運輸電子合同集中體現在電子客票領域,國內各大航空公司都推出了電子客票,購買電子客票前,購票人都要在其網站注冊成為注冊用戶,然后按照網站提示進行航班信息的查詢操作,選擇航班和機票數量,點擊“確認”后,電子客票銷售系統自動完成定座、保留座位、生成成交記錄等操作,有的公司還提供旅客自助值機服務,然后生成交易憑證交由購票人確認無誤后,購票人再通過電子支付等支付手段支付票款,打印行程憑證和成交記錄編號,然后在登機前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在專用值機柜臺辦理登機手續,憑身份證和登機牌登機。在這樣一個過程中,可以看出由于電子客票的特殊性,使得航空運輸電子合同締約程序復雜。
電子客票在訂立、生效的過程中,其合同責任較一般的航空客運合同來講既有共性,又有其特殊性,而其特殊性也是由其電子形式所致。
一、要約和承諾
電子客票銷售網站各種廣告宣傳、網站公示航班時刻表、機票信息、運輸條件等可視為一種要約邀請,購票人通過登錄電子客票銷售網站,瀏覽查詢航班機票信息,可視為接受要約的意思表示。購票人通過執行注冊用戶、查詢信息、選擇客票航班、數量等操作流程,可視為接受要約的過程,通過點擊“確認”,完成了要約的發送、到達和承諾的成立,這一過程是在極短時間內由網站程序自動完成的。
二、合同成立和生效
航空運輸電子合同的成立是以注冊用戶點擊電子客票銷售網站“確認”鍵為標志,注冊用戶在點擊之前,推定為其無條件接受航空運輸條件及電子客票票面所載內容(亦即航空運輸合同條款內容),并不得以未看到相關條款為抗辯理由點擊之后的一系列行為,視為當事人履行合同成立條件應盡的義務。這也意味著航空運輸電子合同也符合“Click-wrap”合同成立的條件。該合同的生效則是以辦理登機手續、持有登機牌為標志。
三、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適用航空運輸合同的一般規定,但是在操作上較紙質客票更為便捷。
第三節 電子客票的法律沖突及解決
雖然電子客票已經取得了初步成功,但是這一新生事物面臨著諸多法律上的沖突。這說明在法律適用上,電子客票還面臨著相當多的障礙。
一、合同主體地位
電子客票銷售中,購票者在網上是一個虛擬主體,而虛擬主體在合同法及相關法律中并沒有法律地位,“他”所做出的民事行為是否為真實的意思表示、“他”和現實中真實的民事主體能否建立唯一對應這還都是存有爭議的,電子客票面臨著合同主體無效的困境。現實中一般采用用戶注冊的方式解決這一難題,但這一做法也并不能完全解決購票人身份認證問題,如果一個未成年人登錄電子客票銷售網站,按照操作流程成功購買了電子客票并支付了票款,這一合同行為是否有效?按照民法規定這一行為當然無效。因此,只有解決了身份認證問題,這樣才能真正確立航空運輸電子合同主體的有效地位。
二、合同內容
1、電子客票的成立和生效期間,很多工作都是電子代理人在后臺完成,因此出現電子系統故障后,有可能造成電子客票的內容失實,出現意思不完整或發生錯誤。出現電子系統故障后造成電子客票內容失實,但是購票人對此只能接受或拒絕,而不能修改合同內容,如果購票人未察覺到這一情況而使合同成立,勢必造成對合同當事人的損害。受損害方可否可否以此為由抗辯電子客票不成立?我認為,這種情況可以以此為由抗辯,合同即使已經成立,也應允許當事人行使撤銷權撤銷合同。由此造成相對人的損失,如行為人確實有過錯,應負賠償責任。
2、對于“Click-wrap”合同,電子客票銷售網站和航空公司有可能隨時修改合同條款內容而不必事先告知購票人或征求購票人意見,這勢必影響到購票人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航空運輸電子合同是否還能成立或有效?我認為在此情況下應當以購票人的利益和意思為立足點,如果這種修改對購票人有利,合同成立;如果對購票人不利,購票人明確反對接受修改條款的,合同不成立;明確表示接受修改條款的,合同成立。
3、作為點擊合同(即一方當事人預設格式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只需點擊“接受”或“不接受”就可以締結或拒絕的合同) ,旅客在申請“電子客票”的過程中,只對點擊合同條款的本身認可,并不必然承認后續條款,即點擊后的后續條款對旅客不必然有效,因為根據意思自治和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不能對其所不知道的事情負責,因此后續條款不能自動構成航空運輸合同的內容。各航空運輸企業應明示其電子客票的運輸合同條件,并以合理的程度提請旅客注意,以保障旅客的合法權益。
4、《合同法》第39條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而在電子客票的出具過程中,航空公司基本上沒有在網頁的明顯位置列明運輸合同條件,而是以超鏈接的方式表現,如果訂票人想要了解其內容,往往會因為線路繁忙而無法連上或傳輸等其他因素而使內容不完整或無法辨識,客觀上剝奪了旅客的知情權,使格式條款成為了默認條款,旅客只有無條件接受并執行的義務,這是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的。因此應當從完善電子客票締約程序方面努力,保障旅客的合法權益。
三、法律效力
根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的規定,“客票”是指由承運人或代表承運人所填開的被稱為“客票及行李票”的憑證,包括運輸合同條件、聲明、通知以及乘機聯和旅客聯等內容。所以,“電子客票”在我國現行的民用航空法律框架下不是“客票”,按照法律邏輯的推理,持有“電子客票”登機的旅客在法律上將被視為“無票旅客”,根據《民用航空法》第111條的規定,在國內、國際航空運輸中,承運人同意旅客不經其出票而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承運人無權援用有關賠償責任限制的規定。而且根據我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的規定,安全檢查人員應當查驗旅客客票、身份證件和登機牌。這讓電子客票陷入了一個尷尬境地中。因此有必要對現行民航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借鑒吸收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中的個人或集體的“運輸憑證”的概念 ,促使電子客票合法化,促進航空運輸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著作詞典類:
1、 夏順義主編:《中國民用航空專業法規概要》,北京.中國民航出版社1995年5月第一版;
2、 曹三明、夏興華主編:《民用航空法釋義》,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
3、 孫林編著:《運輸合同》,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7月第一版;
4、 江平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5、 郭明瑞、王軼著:《合同法新論•分則》,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
6、 王利明、崔建遠著:《合同法新論•總則》,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3月修訂版;
7、 曾慶敏主編:《精編法學辭典》,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0年12月第1版;
8、 王家福主編:《民法債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9、 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一卷)》,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10、 蘇惠祥主編《中國當代合同法論》,長春.吉林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
11、 唐德華、孫秀君主編:《合同法及司法解釋條文釋義(上)》,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
12、 楊立新著:《合同法總則(上)》,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第1版;
13、 楊振山主編:《民商法實務研究》,山西經濟出版社1993年版;
14、 Black’s Law Dictionary,Seventh Edition,West Group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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