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寧湘 ]——(2005-4-9) / 已閱50136次
3、在教師在維權過程中,應當盡快掌握各種法律途徑的程序規定,以用程序為維權解決實體問題服務。要善于掌握《教師法》第39條規定的兩類法定條件,準確的表述自己符合教師申訴法定條件的主張。在各種程序進行過程中,盡量使用書面材料,避免口說無憑的情形發生。對案件的實體問題、程序問題以及可能發生的問題都要做充分的估計與準備,不打無準備之仗,更不能打輸了只覺得很委曲,但輸在什么地方卻不知道的糊涂官司。
4、如果第一次教師申訴遭遇阻礙,應當依據法律規定,提交證據提供事實,再次申訴。本文所涉及的孟娟教師的第一次教師申訴,由于沒有行政處分決定而不成功,那么當拿到行政決定后,即可再次提起教師申訴。
參考文獻及相關材料:
[1] 《中國共產黨章程》 新華網 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2-11/18/content_633225.htm
[2] 京朝社黨發[2004]6號《關于給孟娟同志黨內通報批評的決定》
[3] 京朝社黨[2004]7號《關于孟娟同志停職檢查的決定》
[4] 京朝社院[2004]16號《關于孟娟同志停職檢查的決定》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6] 國家教委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
[7]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4)朝行初字第176號行政判決書
[8]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5)二中行終字第21號行政判決書
[9] 《人事仲裁申請書》
[10] 北京市朝陽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朝人仲不(2004)9號《不予受理通知書》
[11] 《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辦法》
[12] 《北京市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試行)》
[13] 《民事起訴書》
[14]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朝民初字第22397號民事判決書
[15]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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