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光 ]——(2005-6-30) / 已閱46394次
六、報復措施
《入世議定書》規定,如一措施是由于進口水平的相對增長而采取的,而且如該項措施持續有效的期限超過二年,則中國有權針對實施該措施的WTO成員的貿易暫停實施GATT1994項下實質相當的減讓或義務。但是,如一措施是由于進口的絕對增長而采取的,而且如該措施持續有效的期限超過三年,則中國有權針對實施該措施的WTO成員的貿易暫停實施GATT1994項下實質相當的減讓或義務。25)
根據《保障措施協定》的規定,如磋商未能在三十天內達成協議,則受影響的出口成員有權在不遲于該保障措施實施后九十天,并在貨物貿易理事會收到此中止的書面通知日起三十天期滿后,對實施保障措施成員的貿易中止實施GATT1994項下實質相等的減讓或其他義務,只要貨物貿易理事會對此中止不持異議。26)
相比而言,對基于相對增長采取的特別保障措施,中國有權在實施二年后采取報復措施,對基于絕對增長采取的特別保障措施或保障措施,中國和WTO成員均有權在實施三年后采取報復措施。無疑剝奪了在基于相對增長下中國作為一般WTO成員所能立即進行報復的權利。
《保障措施協定》的第九條具體規定了對發展中國家成員的優惠待遇:第一款規定:對于來自發展中國家成員的產品,只要其有關產品的進口份額在進口成員中不超過3%,即不得對該產品實施保障措施,但是進口份額不超過3%的發展中國家成員份額總計不得超過有關產產品總井口的9%。第二款規定:一發展中國家成員有權將一保障措施的實施期(八年)再延長二年。但根據《入世議定書》的規定,WTO成員可以只針對中國產品采取保障措施,而不管中國出口的產品是否在該成員國進口產品中占3%以上,這幾乎完全剝奪了中國享受發展中國家特殊待遇的機會。
Ⅱ.韓國對特別保障措施制定或修訂相關法令的概況及其實施機構
目前,在韓國跟特別保障措施相關的法令共有七部,即對外貿易法及其施行令、關稅法及其施行令、關于不公正貿易行為調查及產業損害救濟的法律及其施行令、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等。
而跟特別保障措施的運營相關的機關共有三個,即貿易委員會、財政經濟部和產業資源部。其中,由產業資源部內設機構——貿易委員會主管調查事項,并作出裁決。如果貿易委員會經調查認為應采取特別保障措施,將向產業資源部長官或財政經濟部長官建議采取特別保障措施,而最終措施將由產業資源部長官或財政經濟部長官發動。其中,以提高關稅的方式采取的特別保障措施,由財政經濟部長官決定,而以限制進口數量的方式采取的特別保障措施,由產業資源部長官決定。按規定,自2013年12月10日起韓國不得再對中國產品采取特別保障措施。27)
作為調查主管的貿易委員會由委員長一人和委員八人組成,其中一名委員為常任,而且常任委員由公務員擔任。28) 而委員長則是非常任,他代表委員會統轄委員會的業務,當委員長因事故無法履行其職務時,由常任委員代理其職務。29)
貿易委員會下設貿易調查室,而貿易調查室又下設調查綜合課、產業損害調查課、價格調查課及進出口調查課。30) 其中,產業損害調查申請由調查綜合課接收,31) 而產業損害調查課則分管是否因外國產品的進口增長而導致國內產業損害的決定相關事項和隨后的調查、裁決、救濟措施、對救濟措施的再檢討及再審相關事項。32)
Ⅲ.對韓國特別保障機制的分析
一、特別保障措施的調查
(一)調查申請資格
當以原產于中國的產品在進口至韓國時,其增長的數量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韓國國內市場造成或威脅造成市場擾亂或另外一個WTO成員以市場擾亂為由采取的救濟或防止措施造成進入韓國市場的重大貿易轉移的,對生產該產品的國內產業具有利害關系者或主管該國內產業的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可向貿易委員會申請進行特別保障措施調查。33)
(二)調查申請資料
申請進行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調查的申請人應將記載下列各項內容的申請書及能夠證明這些內容的材料一并提交給貿易委員會:第一、該產品的品名、規格、特性、用途和生產者名稱;該產品的出口國、出口商、進口國、進口商、進口實績(產品量和金額)和預計進口量;韓國國內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品名、規格、特性、用途和生產者名稱;該國內產業的國際競爭力現狀和前景;要對申請書上所記載的內容及證明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的理由(如認為有必要)。第二、該產品的進口符合市場擾亂或貿易轉移的理由(包括價格、市場占有率、供求等)。
如果以發生重大貿易轉移為由提出申請的,還應提交中國或其他WTO成員所采取或擬議采取的特別保障措施內容。34)
(三)調查開始
貿易委員會在收到調查申請后,應在申請日起三十天內決定是否進行調查。35)
貿易委員會在下列情況下,決定不進行調查:第一、調查申請人不對該國內產業具有利害關系或不是主管該國內產業的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第二、經過對申請書及證明材料的審查,認為該產品不是導致市場擾亂或貿易轉移的原因;第三、進行調查前,采取特別保障措施已喪失其必要性;第四、在前一次調查結束后少于一年的時間內對同一主題事項進行調查(包括做出不予調查的決定或作出采取特別保障措施裁決),但是,如果該產品的進口增長與否、該產品的進口對韓國國內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價格產生的影響、該產品的進口增長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產生的影響發生變化,或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認為確保履行同中國達成的協議有困難而予以申請的除外。36)
在調查進行之后,如出現下列情況,貿易委員會應終止調查:第一、調查申請人以貿易條件的變動或同被調查出口商達成協議等為由撤回調查申請;第二、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以同中國達成旨在防止或救濟市場擾亂或貿易轉移等的協議為由建議中止調查。37)
(四)調查期限
對于因中國特定產品的進口增長而導致韓國國內市場擾亂、貿易轉移、阻礙交易發展等事實進行的調查期原則上定為三年以上。38)
貿易委員會決定進行調查的,應在調查開始之日起四個月內決定該國內產業或國內市場是否符合采取措施的條件。但,如該調查內容復雜或調查申請人提出正當理由申請延長該期限的,可在二個月的范圍內延長調查期限。39)
(五)調查方法
貿易委員會可采用調查問卷、實地核查、召開聽證會和當事人會議等方法進行調查。
首先,貿易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可通過向申請人、被申請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發放調查問卷的方式進行調查。40) 此時,應給予至少三十天以上的答卷期限,如利害關系人提出正當理由要求延長的,可予以延長。41)
其次,貿易委員會認為為確認國內生產者、出口商、進口商、消費者、流通業者、國外供應商等的生產、銷售設施和資料,交易對象國對韓國的出口增長可能性,被調查產業現狀及前景等有必要的,可以派調查團到現場進行調查。但,對國外供應商及國外產業進行的實地核查要提前跟被調查人達成協議并通報該國,如沒有反對意見才能進行。42) 如果要在向國外供應商及國外產業派遣的調查團成員中包括非公務員,要向該國及相關被調查人通報。43) 貿易委員會就組成調查團的事宜向相關部門和人員提出協助請求的,應以記載有調查目的、主要內容及日程等內容的書面方式提出。44)
此外,貿易委員會也可以就該調查召開聽證會、45) 當事人會議。46) 召開當事人會議的,貿易委員會要對在當事人會議中提示的材料等進行保管和管理,如申請人、被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請求閱覽或復印,除非有營業秘密,應予許可。47)
申請人、被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可以口頭形式提出證據,但,應在隨后的一周內向貿易委員會以書面形式提出才會被作為考慮對象。48) 利害關系人可在調查期間內隨時向貿易委員會就是否存在市場擾亂或貿易轉移、救濟方案陳述意見或提出書面意見。49)
申請人、被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必要的,可就貿易委員會的調查事項委托代理人,此時,應向貿易委員會提交證明代理關系的證明文件及明確的代理權限。50)
為了向貿易委員會提出而準備的材料應為韓文或英文。但,如用英文準備的材料在解釋上存在困難,貿易委員會可要求就該部分提供韓文翻譯。51) 調查申請人、被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在產業損害調查過程中做陳述時,應使用韓國語,但外國人親自參加時,可通過翻譯做陳述。52)
二、采取特別保障措施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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