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光 ]——(2005-6-30) / 已閱46391次
財政經濟部長官在收到貿易委員會提出的征收緊急關稅的建議后,經過對為保護國內產業是否需要征收緊急關稅、國際通商關系、因征收緊急關稅所導致的補償水平、對國民經濟的影響等內容的考慮,應在一個月內決定是否征收緊急關稅及征收內容。此時,為了同中國就征收緊急關稅事宜進行磋商等所需時間不包括在內。 征收緊急關稅的決定,僅適用于征收決定生效日以后開始進口的產品。財政經濟部長官認為為了決定是否要征收緊急關稅有必要時,可以向主管行政機關長官及利害關系人要求提供相關材料等必要協助。財政經濟部長官決定對正在征收臨時緊急關稅的特定進口產品征收緊急關稅時,如緊急關稅額不少于臨時緊急關稅則以該臨時緊急關稅額征收緊急關稅,不另外加收差額;如少于臨時緊急關稅則返還差額。貿易委員會最終裁決進口產品沒有給國內產業造成損害時,財政經濟部長官應返還已征收的臨時緊急關稅。78) 被征收緊急關稅的產品、稅率、適用期限、數量、進口管理方案等事項由財政經濟部令規定。79)
產業資源部長官經過對保護該國內產業的必要性、國際通商關系、因采取限制進口數量措施所導致的補償水平、對國民經濟的影響等內容的考慮后,決定是否采取限制進口數量措施及限制內容。限制進口數量措施僅適用于該措施實施之日以后開始進口的產品。產業資源部長官認為為了決定是否要采取限制進口數量措施有必要時,可以向相關行政機關長官及利害關系人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等必要協助。80)
貿易委員會應將開始調查、調查結果、調查終止、建議內容登在官報并通知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81) 中央行政機關長官應將采取特別保障措施的決定、采取措施的依據、范圍、期限等登在官報。82)
(五)特別保障措施的延長
在為防止或救濟市場擾亂有必要時,特別保障措施的適用期限可以延長。83) 申請延長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的申請人應將記載下列各項內容的申請書及能夠證明這些內容的材料在該特別保障措施期滿六個月前提交貿易委員會:第一、該產品的品名、規格、特性、用途和生產者名稱;該產品的出口國、出口商、進口國、進口商、進口實績(產品量和金額)和預計進口量;韓國國內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品名、規格、特性、用途和生產者名稱;該國內產業的國際競爭力現狀和前景;要對申請書上所記載的內容及證明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的理由(如認為有必要)。第二、該產品的進口符合市場擾亂或貿易轉移的理由(包括價格、市場占有率、供求等)。第三、如果以發生重大貿易轉移為由提出申請的,還應提交中國或其他WTO成員所采取或擬議采取的特別保障措施內容。第四、該國內產業正在進行結構調整的證據、該國內產業的結構調整推進實績、其他有必要延長保障措施的理由。如經過貿易委員會調查認為為了防止或救濟國內產業的市場擾亂而有必要延長該措施并做出決定的,應在該措施期滿一個月前向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提出延長建議。84)
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在收到貿易委員會提出的延長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的建議后,征求其他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的意見并在一個月內對是否采取措施及措施內容作出決定,并通報貿易委員會。此時,就延長特別保障措施同中國進行磋商,對法令予以修訂等所需時間不包括在內。85)
貿易委員會建議財政經濟部長官延長所采取的緊急關稅時,財政經濟部長官應在收到該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財政經濟部長官認為必要的,可在二十天內延長決定期限。86)
如貿易委員會建議,產業資源部長官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延長限制進口數量措施的適用期限。此時,延長適用期限后的措施應當較最初的措施相對放寬。87)
以進口轉移為由發動保障措施等的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應在其他WTO成員對中國產品采取的措施終止后三十天內終止特別保障措施,即由財政經濟部長官中止征收特定產品緊急關稅或由產業資源部長官解除特別進口數量限制措施。如其他WTO成員向韓國通報變更對中國產品采取的特別保障措施時,應對是否需要變更、撤回或維持已發動的措施做出決定。88)
相關中央機關長官在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或因同中國進行磋商并達成協議等,使得采取特別保障措施的原因消滅時,應解除該措施。此時認為必要的,可向貿易委員會征求意見。89)
(六)變更及再次發動
財政經濟部長官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征收緊急關稅決定進行復審,并可根據復審結果變更最初決定,變更后的措施不得嚴于最初的措施。90) 貿易委員會建議財政經濟部長官減輕、解除所采取的緊急關稅時,財政經濟部長官應在收到該建議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復審決定。財政經濟部長官認為必要的,可在二十天內延長決定期限。91)
在貿易委員會建議,產業資源部長官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變更限制進口數量措施的內容,此時,變更后的措施應當較最初措施相對放寬。92)
在導致貿易轉移的其他WTO成員采取的措施終止時,應在三十天內終止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如該WTO成員變更相關保障措施并予以通報時,采取該措施的中央行政長官要對重大的市場擾亂是否會持續,是否變更、撤回或維持所采取的措施作出決定。93)
Ⅳ.結論
《入世議定書》第十六條允許對中國采取歧視性的保障措施,而它類似于在GATT體制下,波蘭、兇牙利、羅馬尼亞入關時所做的特別保障措施承諾,對中國相當不利。原因是就發動保障措施,減輕了兩方面的重要標準:允許僅以中國為對象發動措施,將嚴重損害要素放寬到跟實質損害相似的市場擾亂,并且還允許在導致貿易轉移時發動措施。
2002年初以來,先后有印度、美國、土耳其、歐盟等國家開始利用此條款采取行動,對我國有關出口產品啟動了特別保障措施調查,以保護其國內產業利益。其中,2002年8月13日由印度啟動了全球第一起針對中國的特別保障措施調查,被調查產品為工業用縫紉機針。2002年8月26日,美國啟動了對軸承傳動器的特別保障措施調查,并且相繼在2002年12月6日,2003年6月16日和2003年9月5日對鋼絲衣架,剎車鼓、機械旋轉部件,易延展鐵水管裝置進行特別保障措施調查。而土耳其則于2003年5月1日對我自行車進行特別保障措施調查。除此之外,2003年7月11日歐盟對原產于中國的橘子罐頭同時進行特別保障措施和一般保障措施調查。盡管這些調查最終都以已不采取任何限制措施而告終,使得目前第十六條的適用尚無先例,但已向我們敲響了警鐘。
雖然韓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啟動特別保障措施調查,但是就兩國間貿易總量的日益增長趨勢來看,韓國將來發動這一措施的可能性還是不少的,所以我認為有必要認真研究相關法令,以備將來能夠積極應對。
就韓國的相關法令來看,盡管在中國的《入世議定書》中并未將結構調整規定為一種救濟措施,而韓國將其規定為一種救濟措施,因為韓國覺得跟萎縮貿易的限制措施相比,給相關產業提供國內支持更加有益。94) 此外,韓國一開始在《關于對中國特別保障措施運營的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貿易委員會能夠向相關中央行政機關長官建議采取的臨時特別保障措施方式為調整關稅率,而在2003年9月29日修訂的《對外貿易法》第二十八條第三款中又增添了進口數量限制方式。
將來為了以防萬一,我們不得不做出一些對應策略,以備其他國家針對中國發動特別保障措施,例如:
一、通過條約解釋盡量為此種措施的實施限定嚴格的條件,尤其是通過爭端解決機構的解釋來進行限定。我國的特別保障措施,也是某種程度對上述原則的背離或例外,同時也是顧全入世談判大局而接受的結果。它是過渡性的,也是有嚴格的條件的。應當將特別保障措施和《保障措施協定》緊密聯系在一起,除非特別保障措施有特別規定,特別保障措施也應適用《保障措施協定》的有關條款,適用專家組、上訴機構對《保障措施協定》的名詞概念、條款的解釋。二者可以視為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系。
二、建立相關產業的預警機制。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各種手段和技術,對一些產品的進出口情況進行跟蹤,特別是那些數量激增和價格變化大的產品。
三、企業在產品出口的方向上要采取多元化戰略,拓展產品出口的國家。產品的最終目的國過于集中,抵御國際市場風險的能力就有限。
四、生產和出口企業要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避免特保措施案的發生。
五、我國相關出口企業在面臨進口國保障措施調查的時候,應積極應訴,根據適用保障措施或特別保障措施的條件進行抗辯,避免進口國對我國出口產品保障措施的適用;一旦進口國對我國出口產品實施了保障措施,中國政府應該行使《保障措施協定》及《入世議定書》中所賦予的權利——對實施國采取相應的報復措施。
腳注:
1)馬光,韓國通商法制研究所研究員,韓國高麗大學國際法專業博士研究生。
聯系方式:maguang@korea.ac.kr
2)相關內容規定在第二十八條(對特定國家產品特別進口數量限制措施的施行等)。
3)相關內容規定在第七十六條(對特定國家產品特別進口數量限制措施的施行等)。
4)相關內容規定在第六十七條之二(特定國家產品緊急關稅的征收)。
5)相關內容規定在第八十九條之二(特定國家產品緊急關稅的征收等)。
6)相關內容規定在第二十二條之二(對WTO特定成員的特別保障措施)。
7)相關內容規定在第二十二條之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保障措施等)。
8)根據韓國憲法,韓國的法令等級依次為憲法、法律、總統令、總理令、部令。此外,依據憲法締結的條約和一般被承認的國際法規具有同國內法相同的法律效力。韓國憲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七十五條、第九十五條。
9)入世議定書16.9條。
10)入世議定書16.1條。
11)入世議定書16.8條。
12)入世議定書16.4條,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246(c)段。
13)Ibid。
14)保障措施協定4.2(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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