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何志遠 ]——(2005-9-26) / 已閱40533次
〔13〕參見《憲法》第164條e)項、u)項及第165條第1款b)項、c)項。經比照后,令人產生疑問的是僅將刑法事宜納入相對保留的立法范圍內,而其它不太重要的事宜則列入絕對保留的范圍。無論如何,將該等事宜純粹而簡單地歸入共和國議會的專屬權限,剝奪了政府已經少之又少的制定刑事政策的工具(請注意:法院是顯然獨立的,而檢察院是自主的-參見《憲法》第203條及第219條第2款-直至今天,仍經常提及刑事偵查警察的技術自主)。本人認為一種適當的方案就是賦予議會絕對保留的權限,但將提案權保留予政府:政府法律。這種“雙重確認” 的嚴格要求與刑事法律一貫所堅持的是相配合的,并遏止了受傳媒推動或為選舉而立法的趨勢。
〔14〕事實上,1974年4月25日后的暴動或暴動前的情況均于憲法開始生效前發生:1974年9月28日,當時共和國總統Spínola將軍面對左派的軍事及民眾力量,被迫放棄孤立;1975年3月11日,左派力量強迫推行國有化進程及將右派剔除出權力決策中心(政府及革命委員會);1975年11月25日,主張代議民主制及多黨制的人士以軍事力量迫使激進左派力量(葡萄牙共產黨及 “左翼” 政黨)。
〔15〕該等條文沒有載于1966年草案中,該草案由科英布拉刑法教授Eduardo Correia領導的委員會制作。1974年4月25日后,成為Adelino da Palma Carlos主持的第一屆臨時政府教育暨文化部部長的Eduardo Correia,曾是1963年《刑法典》總則草案及1967年《刑法典》分則草案的起草人,他是應當時的司法部部長Antunes Varela(亦是科英布拉大學法學院民法大教授)邀請而參與起草工作,該等草案主要體現了自由的精神,在1982年前從未轉變為法律。當時生效的1886年《刑法典》實質上是1852年《刑法典》-是《Filipinas 命令》后首部法典-在1852年《刑法典》引入最新刑事改革后,產生了一部在形式上全新的1886年《刑法典》。關于葡萄牙刑法歷史,參見Eduardo Correia,《刑法》(與Figueiredo Dias合作),第1卷,1971年(再版),第101頁及后續頁,及Manuel Cavaleiro de Ferreira,《葡萄牙刑法-總則》,第1卷,1981年,第67頁及后續頁。
〔16〕通過該法律的原因在于遵守2002年6月13日委員會關于打擊恐怖主義的第2002/475/JAI綱要決定,該決定公布于2002年6月22日第 L164號公報,其目的是使成員國在恐怖主義的立法方面靠攏,并訂出關于恐怖主義刑事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及處罰的基本規定。
〔17〕關于 “犯罪集團”、“恐怖組織”及 “恐怖主義”犯罪的詳盡分析,參見Jorge Figueiredo Dias對第299條、第300條及第301條的評釋,載于《刑法典科英布拉評釋-分則》第2卷,1999年(Jorge Figueiredo Dias主編)。為更好理解集團犯罪的刑事政策依據,尚需參見同一作者‘1982年《葡萄牙刑法典》(第287條及第288條)規定的犯罪集團’,載于《法例及司法見解雜志》,1998年。
〔18〕關于此問題,1994年5月4日最高法院合議庭裁判曾發表意見。欲全面了解關于該問題的司法見解,參見Manuel Leal-Henriques及Manuel Simas Santos,《刑法典》第2卷,1996年,在第300條及第301條的評釋中作出了司法見解上的詳盡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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