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秦德良 ]——(2005-11-10) / 已閱47705次
第一節 期貨犯罪概念
一 、期貨犯罪內涵
二 、期貨犯罪的外延
第二節 期貨犯罪構成要件
一 、期貨犯罪的客體
二 、期貨犯罪的客觀方面
三 、期貨犯罪主體
四 、期貨犯罪主觀方面
第四章 典型期貨犯罪個罪分析
第一節 期貨內幕交易、泄露期貨內幕信息罪
一 、期貨內幕交易立法起源
二 、內幕交易是否禁止的爭論
三 、本罪構成要件分析
四 、本罪未完成形態分析
五 、本罪的認定
第二節 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罪
一 、本罪構成要件分析
二 、本罪未完成形態分析
三 、本罪法律適用問題
第五章 期貨犯罪的立法完善
第一節 國外期貨犯罪立法考察
一 、美國的期貨犯罪立法
二 、日本的期貨犯罪立法
三 、新加坡的期貨犯罪立法
四 、中國臺灣、中國香港的期貨犯罪立法
五 、英國的期貨犯罪立法
六 、國(境)外期貨犯罪的立法特點
第二節 我國期貨刑法的重構
一、立法模式
二、犯罪體系
三、刑罰配制
四、私下對沖期貨合約罪的設計
五、期貨透支交易罪的設計
前 言
期貨交易是一種高級的交易形式,是市場體系完善的表現。市場經濟發達國家都很重視期貨交易。期貨交易在我國興起僅10年左右時間,然而發展迅猛。由于我國市場化程度不高,期貨交易經驗不足以及期貨交易的法律規制落后使得期貨交易一度在我國“威信掃地”,期貨等于“欺禍”使得許多期貨投資者含恨忍痛退出期市。期貨市場的重要性,期貨交易中違規、違法行為的嚴重危害性及期貨交易風險的法律可控性迫切要求法律規制期貨交易。99年《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99年刑法修正案的通過為我國法律規制期貨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據。
對期貨交易進行法律規制可分為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規制三方面,民事規制是基礎,行政規制是重心,刑事規制是最后防線,三大規制協調一致,形成了期貨交易的法律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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